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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新手说规范】高规、抗规勘误整理及8大热议规范问题解答

 CDXDM 2015-08-11
第一版整理了一些同事们在平时的设计画图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高规上的疑问,如有不妥还请大家见谅!(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

问题一、高规6.2.1~6.2.5的调整和高规8.1.4的调整,对于框剪结构是否为叠加考虑?
计算一个框剪结构的柱子的剪力,是否要根据高规8.1.4进行总剪力调整,也要根据高规6.2.3进行剪力调整呢?

解答:都要调整,前者是全局调整,后者是强剪弱弯的局部调整。

问题二、高规7.2.6条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截面剪力设计值的调整,关于剪力增大系数取值时,对应的抗震等级是按照抗震构造措施查表求得抗震等级来确定吗,这个有点疑惑,请高手指点

解答:抗震等级不是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等级是抗震措施中的一项 根据工程类别按地区烈度(丙类)或提高一度(乙类)或提高更多(甲类)、结合结构类型进行选取
你说的是需于抗震措施中的内力调整 应按照刚才说的原则选取抗震等级 并不是按构造措施来选 这两个差别太大
抗震措施 抗震构造措施 概念一定要弄明白 比如内力调整就属于抗震措施 墙柱轴压比限值的选用就属于抗震构造措施

问题三、关于高规和荷载规范对基本风压的规定(50年 100年 围护构件)的讨论

1、基本风压按50年还是100年取值?
按50年基本风压取值,
高规:4.2.2条文说明:相对于02规程,本次修订:1)取消了对“特别重要”的高层建筑的风荷载增大要求,主要因为对重要的建筑结构,其重要性已经通过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体现在结构作用效应的设计值中,
3)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结构,风荷载计算时不再强调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而是直接按基本风压值增大10%采用。
本条的规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和100年的高层建筑结构都是适用的。

也就是对一个建筑物,如果使用年限50年w=0.5,假如现在想按100使用年限,风压还是0.5,100年的重要性已经在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体现,

2、高度超过60m的结构风压取值?
高规条文说明:对于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风荷载计算可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不管50,还是100,都是50年基本风压的1.1倍计算承载力,计算位移不乘

3、围护结构?
荷载规范01版: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以及自重较轻的钢木主体结构,其基本风压值仍可由各结构设计规范,根据结构的自身特点,考虑适当提高其重现期;对于围护结构,其重要性与主体结构相比要低些,可仍取50年;

根据上面第一条解释及荷载规范01,不管是否大于60m,还是50或100,仍取50年

问题五:关于“转换柱”不是“转换结构构件”——高规10.2.4条和10.2.11条的理解

解答:①“转换结构构件”为水平构件(“转换柱”不是“转换结构构件”);
②转换柱: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柱和框-筒、框-剪结构中支承托柱转换梁的柱。
③高规10.2.4是对“转换结构构件”的规定;④高规10.2.11是对“转换柱”的规定。

问题六:高规7.2.5剪力墙内力调整系数的疑惑。
1.按高规JGJ3-2010的7.2.5条,对于一般剪力墙结构,一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弯矩和剪力要乘以增大系数1.2、1.3,条文说明说是保证底部加强部位出现塑性铰,那么,一级的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要不要调整呢?一般来说,底部加强部位不是更重要吗?若是不用调整,底部加强部位的设计是不是变的安全性小?    二,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要不要调整呢?高规7.2.6条只要求调整剪力。
   2.高规7.2.5条只说一级的非底部加强部位弯矩剪力要调整,二级,三级的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剪力呢?(特一级的3.10.5条有规定),没规定的是不是说不调整?
   大家知道怎么处理这些疑惑呢?

解答:1.  底部加强部位的设计安全性不会有问题,应为在计算的时候,已经考虑了加强了,如7.2.6,还有后面配合一系列的构造措施,强度是没有问题的。  
   而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弯矩和剪力要乘以增大系数1.2、1.3,
   如条文所说是保证底部加强部位出现塑性铰,减小墙肢破坏程度,提高塑性变形能力;
   还有避免加强部位上紧邻层屈服而加强部位不屈服,充分发挥储备,吸收能量。

        2. 只调整一级

问题七、高规第205页倒数第二行:“地下室顶板设计宜复核本规程10.6节多塔楼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我翻看了高规10.6,搞不明白,是10.6里面的所有内容吗,还是10.6.2和10.6.3呢,如果要执行,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其实我想知道的是,照这个条文说明的理解,是地下室顶板的设计,但是我从10.6就没有找到关于地下室顶板的要求?想不明白,希望有人能帮我解释一下??

解答:地下室顶板最小板厚按高规3.6.3为160,符合10.6.2不小于150要求,只不过,做为地下室连为整体的多塔楼结构,这种160的板厚,应再按10.6.2要求,双层双向配筋、配筋率不小于0.25%。
对于作为嵌固要求的板厚180,必然满足10.6.2条。

问题八、高规20120 7.1.4-1条文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从哪开始算?

解答:这样 如果地下室这一层 刚度不能达到地上一层的2倍 可能就不能算是地下室了吧
那地下室就要下移到地下二层
这么说来 从-1.5算应该是保守的了




上午也是很闲,花了一些时间收集到了高规上的一些错误之处/勘误,在这里也一起分享给大家,自己也是才知道原来疑问点有那么多,看来看规范的时候有的忙了、一定得好好思考,对比,记录。

5. 第90页,图7.7.20没有画出钢筋搭接显示
6. 第95页,由下第2行“纵向箍筋”应为“纵向钢筋”;
7. 第132页,11.4.7的号码“11. 4.7”应为“11.4.7”,4前多了一个空格。

个人注:这个太细致了,应该是排版问题,书中不止一处~~
8. 第175页,由下第3行“较大值或最大值”似乎应为“较大值”,“较大值或最大值”有些模糊

个人注:规范编制人的意思应该是较大值针对于两个来说的,最大值是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来说的、
9. 第176页,由下第6行“翼缘截面高度或”似乎应为“翼缘截面高度和”,这个条文需要确认,端部有较小的洞口边翼墙时已经按规范要求按“柱”来设计,在另一肢墙满足D.0.4条要求下,没有必要因为另一肢不满足D.0.4条要求做墙的整体稳定验算。因此改为“和”或许更好一些(即两肢或多肢墙的各墙肢都不满足D.0.4下才做D.0.4的验算)。
10. 第270页,图5a的第1个图、图5b的第3个图、图5c的第1个图都少画了一个纵筋示意点
11. 第343页,F.1.4条文说明第2行”L0<=50在的”应为”在L0<=50的”
12. 第343、344页的图22、图23中的“L0”似乎为”Le”更适合,附录中为Le

这些都是网友前辈们一起发现找到的,很仔细,我很佩服。也希望大家可以在这个论坛里多多讨论,多交流,一起进步,谢谢,再次注明以上内容并非楼主原创,整理自网络,如有不妥的言论还请勿喷!
最后附赠最新抗规勘误表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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