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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与工会工作

 张策图书馆 2015-08-12

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并决定自19951月起实施。《劳动法》是一部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部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我们工人阶级、工会工作将产生深远的意义和重大影响。

    1、《劳动法》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劳动法》对广大劳动者权益的切实保障,正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依靠和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党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思想的法制化、规范化。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过程中,因为工会的性质、职能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内容要求完全是一致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之间,有着一种不可割裂的天然、必然的联系。所以,工会在彻、实施《劳动法》中,充分运用劳动者保护法,以法贯彻、以法维护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党的根本方针。

    2、《劳动法》正式确认了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地位。谁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长期以来这是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的政党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虽然从根本、本质上也是代表、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但从直接、具体上来讲,从工会组织的性质看,工会是职工权益的当然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十二大修改通过的《工会章程》明确了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的身份。《劳动法》也正式确认了这一点,“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工会必须理直气壮、义不容辞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

    3、《劳动法》清楚预示了中国工会运动将走上一条正轨的道路,工会工作以劳动立法为中心,以调节劳动关系为重点。工会运动的历史

告诉我们,工会是在劳动立法和在劳动关系的矛盾发展中产生和存在的,工会主要是在劳动立法和在劳动关系中活动和发挥作用的。特

别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促使我国劳动关系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劳动关系的主体明晰化,劳动关系的内容企业化,劳动关系调节手段市场化,工会代表职工调节劳动关系的任务突出出来。劳动关系的变化是工会运动转变的直接依据和基本出发点;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求工会坚决拿起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劳动法》,进入和参与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作用。

    4、《劳动法》对工会的地位作用作了明确肯定和具体规定,表现在:(1)法律地位的确定,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2)具体作用方面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一是裁员方面的作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二是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作用,“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三是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四是工会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方面的作用,“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3)对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组成。(4)工会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5)工会协助政府在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中发挥积极作用。

5、《劳动法》明确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内容和途径:

    第一,在公有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决策,特别是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应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非公有制企业,则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以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加强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通过规范劳动合同,防止违法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问题的出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另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调处。

    第三,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处。《劳动法》再次明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同时工会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当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调处,促使问题及时解决。若劳动争议是因企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且在企业调解无效时,工会应支持工人上诉并为工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与帮助。

    第四,各级工会在劳动监督检查中发挥作用。《劳动法》赋予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控告的权利。同时,我国《劳动法》特别突出了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作用。《劳动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劳动法》的执法监督,对于严重违犯《劳动法》的现象与行为,工会组织一经发现,应立即同有关方面交涉,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和检举。

    《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劳动法》颁布和实施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参与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工作,从而把工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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