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 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第三条 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四条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 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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