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边疆治理视野中的法治认同问题

 最终编辑 2015-08-12
边疆治理视野中的法治认同问题 

□ 孙保全
边防官兵是建设边疆法治认同的重要力量。 资料图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法治认同的问题。法治认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政治文化现象,指社会对法治,尤其是对国家法的普遍认可和服从。我国边疆地区由于特殊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形态,使得法治认同问题较内陆更为突出。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是当前边疆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法治认同问题在边疆地区的凸显

  所谓法治认同问题实际上是作为法治认同的对立面存在的,即人们对法治的不认同,具体可分为政府或当权者的法治认同问题、普通民众的法治认同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政治体系经过有力统合,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业已牢固确立,中国的政府体系实现了高度的一体化。在此条件下,权力运行的法治化问题并不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内陆和边疆地区地方政府的法治文化并无根本区别。因此,边疆地区的法治认同问题,尤指边疆民众法治认同的不足或缺失的现象,较内陆更为突出。

  边疆地区异质性的社会形态,是导致法治认同问题生成的根本性因素。这样的异质性主要表现为:一是边远,即边疆是国家疆域的边缘性区域,同时也处于国家权力链条的末端,地理偏远、交通闭塞,边疆民众对国家政权的感知受到限制;二是复杂,即边疆地区的人口和民族结构复杂,社会生活形态各异,利益关系多样;三是贫困,即边疆社会的生产方式原始,经济发展落后,这为传统社会规则、政治文化的延续创造了有利条件;四是特殊,即指边疆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传统的民族和宗教权威、民族村社的政治体系、村民型政治文化与民族习惯法的影响深远。 

  在此条件下,边疆民众法治认同的社会化结构和过程受到阻滞,法治认同问题由此得以凸显,并主要外化为民众对国家法治的认知不足、情感淡薄与缺乏理性评价。与此同时,由于边疆地区的社会生活受到传统政治权威、政治文化的影响,传统性社会规则不断得到沿袭和强化,进一步对现代法治认同产生了“挤出效应”。这种“挤出效应”集中表现为习惯法和国家法在边疆地区的并存与冲突,在认同序列上,边疆民众甚至将习惯法置于国家法之上。

  法治认同建设是边疆治理的重要课题 

 

  法治认同是构成法治的核心要素,同时也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文化支撑。对此,亚里士多德认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当代国际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也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在边疆地区,法治认同问题将导致执法成本增加,民众的政治共同体感淡化,甚至造成国家治理的失灵。特别是在那些异质性极强的边疆区域,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必须重视法治认同建设,并将其作为边疆治理中的重大课题来看待。

  第一,法治认同建设对边疆治理法治化有推动作用。就本质而言,国家既是一种政治形式,也是一个占有和控制一定地理空间的政治单位,这个地理空间就是国家的疆域。因此,疆域治理法治化也就成为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在国家以法治手段推进疆域空间治理的过程中,边疆地区往往会面临法治的统一性与边疆社会环境特殊性之间的张力问题。这样一来,边疆治理的法治化问题也就显得格外突出和重要。在进行法治认同建设过程中,强化边疆民众对于法治尤其是国家法的自觉认同和遵行,无疑会减弱边疆法治环境的制约作用,从而推动边疆治理的法治化。

  第二,法治认同建设对边疆社会秩序有维护作用。维持边疆地区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一直是我国边疆治理范畴的重中之重,而法治认同建设将会对边疆社会的有序运转产生积极效果。首先,自觉遵守国家法的心理和行为,本身就有利于边疆秩序的维持;其次,法治认同意味着边疆民众对依法运行的国家权力的认同,从而对国家政权的稳定起到巩固作用;再次,法治认同建设有利于形成一种“重叠共识”,对边疆民族地区多样性的价值取向起到整合作用,进而有助于消解多元价值社会的冲突。

  第三,法治认同建设对边疆民众的国家认同有增进作用。一方面,法治认同有助于增强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法治的执行主体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广义政府),法治的工具和载体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治的过程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因此,法治认同建设的各个方面,最终都指向对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另一方面,法治认同有利于增强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认同。法治认同概念与合法性概念有相通之处,法国学者夸克认为,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或者说,法治本身并不能保证合法性,而法治认同才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第四,法治认同建设对边疆地区社会整合有促进作用。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这样的法治观念有助于形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塑造同质性和基础性的公民身份,进而削弱多种社会身份对社会共同体的解构作用。此外,法治认同建设还将对边疆地区多样性的社会潜规则形成整合机制,从而对凝聚统一的社会价值观和制定处理社会矛盾的公认尺度产生有利影响。

  边疆治理中法治认同建设的基本路径

  应该明确的是,边疆地区的法治认同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是因为法治认同并非仅仅取决于法律本身,即良法不是获得法治认同的充分条件,它还涉及到复杂的社会心理机制。边疆地区独特的政治权威、政治文化、政治体系和治理方式都是影响法治认同问题的重要变量。因此,法治认同建设的最终完成需要以边疆政治形态的调整为前提和基础。但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在当前的政治条件下,通过一些有益途径来改善和提升边疆地区的法治认同。

  首先,制定良法是法治认同的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样的认识同样适用于边疆治理过程中的法治认同建设,离开合乎社会规律、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现代法律,法治和法治认同的实现都是不可想象的。对于边疆治理而言,良法的制定除了达到一般性标准外,还要解决如何在边疆地区的习惯法(尤其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实现平衡与整合的问题。这看似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但背后却蕴含着深刻而复杂的政治考量和治理机制。从根本的价值取向来看,应优先保障国家法的绝对法律权威,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求同”和“存异”的关系。

  其次,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传播法治观念。作为一种政治文化,法治认同的代际传承和横向传播都离不开特定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从某种意义上看,法治认同的形成过程既是法治观念的内化过程,也是法治文化在政治社会化结构中的传播过程。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这种普法教育机制尤其应当在法治认同问题突出的边疆地区展开,并且与边疆社会的民族习俗、宗教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政治社会化体系。

  再次,构建法治化的边疆治理方式。在边疆治理实践中应当贯穿法治思维、营造法治文化,为法治认同建设打造坚实的现实基础和浓厚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这一理念为边疆治理提供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将“依法”作为边疆治理的前提条件,二是将“妥善”作为照顾边疆民族与宗教因素的弹性机制。综合来看,就是要在法治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制度框架下,充分考虑到边疆地区的特殊实际,构建起一套法治化的边疆治理方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