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远业法律顾问 【导读】:远业君近日收到不少关于企业搬迁的问题咨询,看来实践中,企业考虑到各种因素变更工作地点的案例不在少数,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相关法律问题考虑不全面,导致了许多争议。今天,远业君就企业搬迁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做一个总结。 1 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因为实际办公等需求,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办公地点。而对于员工来说,变更办公地点会带来很多影响,比如上下班时间耗费增加、无法照顾家里老人小孩等等。那么,变更工作地点是否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呢? 这个问题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情况一: 一般情况是指工作地点变更对员工造成的影响较大,比如搬迁地点跨几个区,构成了合同内同的实质性变化,对员工实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了困难,此时须经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 情况二: 若工作地点变动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很小或者几乎没有,比如从本期一个街道搬到临街的另一街道,员工仍然以协商一致不同意变更,对单位是不公平的。此时,员工应该配合单位的经营安排。 2 旷工是指单位职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正常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勤的行为。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如果用人单位办公地点变化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也是被法律允许。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合理性彼岸准,实践中一般应当视变更工作地点给劳动者的产生的影响程度确定。如果企业工作地点的变动并未给员工造成实质性的履行困难,员工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单位可以依规章制度按“旷工”等违纪行为处理。但是此种情况下,单位负有告知和提示义务。否则,单位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3 这个问题同样要分析工作地点的变动对员工的影响以及单位给予的补贴。如果工作地点变动给员工带来影响很小,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或者在给员工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安排班车或者用人单位对长距离上班给予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员工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违纪程序来处理。 但如果公司是跨省的或者跨大区的搬迁,造成员工上下班时间大幅增加,即使给予交通补贴也不能够合理弥补的情况下,或者导致原来自住房员工可能需要在外地租房居住的情况下,员工拒绝是符合常理的,用人单位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与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而不能以拒绝搬迁构成违纪或旷工来处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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