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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百科 479期:男性被性侵,国外咋管

 昵称535749 2015-08-15

2015-08-12 15:08 | 网易新媒体 

  还记得几天前发生在江西九江的果园老大爷被性侵的新闻吗,老大爷表示很受伤,可是法律却不能对他负责到底。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同性性侵害并没有纳入强奸罪,大爷或许只能以故意伤害罪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法律尚属空白,但是媒体对男性“强奸”男性案件的报道却不在少数,然而仔细分析这些案件,最后的结果要么是私下解决,要么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最后定性,根本没有正面涉及到“强奸”二字。


果园大爷被性侵,感觉很受伤

  就在此事不断传播、持续发酵的时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到了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最后阶段。8月5日,一封由妇女组织撰写,整合各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且附有9家公益组织机构,由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正式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窗口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一条引人注目的意见就是呼吁把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数人群。这也算对果园大爷事件的一个正面呼应,只是最后能否入刑还得看人大最后的表决。

  美国“强奸罪”中的性别争议

  不光是在中国,强奸罪中的性别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一个世界难题。在美国,同性强奸的案例虽然在报纸上鲜被提及,但在监狱和军队里却大量存在,美国的法律对此也束手无策。

  2012年,美国FBI的“统一犯罪报告”迈出历史性的一步,在这份报告中,“强奸”被重新定义为:无论多轻微,如果未征得受害人的同意,用身体的某个部位或其他物体侵入受害人的阴道或肛门,或者把性器官侵入到受害人的口中,就构成强奸。这一重新定义改变了以前强奸案中对受害人女性身份的强调。

  此后,很多男性被强奸的案例也出现在报纸媒体甚至庭审现场,而且这些案例中的施害人还是女性。2013年,一位芝加哥的女性因为用枪胁迫另外一个男性与她的同伴发生性关系而被法庭起诉;另一个案例更“奇葩”,一个被“强奸”的男性在回应侵害过程时表示侵害他的女性威胁他不要乱动,不然伤害到“肚子里的孩子”。施暴者竟然是个孕妇!

  尽管如此,男性被强奸的说法还是在社会和道德上引起了争议。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男性是性过程中的强势一方,根本不存在受到伤害的说法。而且由于生理上的差异,男生完全可以反过来阻止女性的“侵害”行为。所以男生被强奸到底存不存在还是个问题。

  此外,男性被强奸的案例中还有一个被经常提及的问题——男性有没有“生理反应”,如果有的话,就能证明他不是被强迫,也就不存在强奸的事实。但是“奇怪”的是,“性唤起”这个问题却不会在女性强奸案中被提及。

  被性侵的男性同样也会受到伤害,而且不一定比女性受到的伤害小。在很多案例中,男性由于被“强奸”会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有的会开始滥用药物,对亲密关系感到恐惧,甚至发展到另外一个极端:过度性行为。


被性侵的男性也会痛苦万分

  成年男性被强奸应如何判定尚有诸多争议,法律层面上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不过在美国,当性别问题碰到未成年人性侵,那么这个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任何性侵害都将面临刑罚。这类案件更多发生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其中尤以女教师性侵男学生的案例特别吸引人的眼球。

  女教师“性侵”男学生怎么判?

  实际上,女教师“性侵”男学生的案件在美国并非极其罕见。

  之前有媒体报道,7月26日,美国洛杉矶圣佩卓高中一名28岁的华裔女教师(Michelle Yeh)因涉嫌性侵一名15岁的男学生被捕。据警方透露,叶某借职务之便,安排与男学生独处并多次对他性侵。受害学生也表示他在多个场合受到性侵犯。


美国KTLA电视台公布了叶某的生活照

  这件事一经报道,国内一些受众倒是觉得“不可思议”。不过这件事在美国却不是一个可以调侃的话题,美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可不管侵害者是男是女,而且有些州对这类行为可是重罪判罚。

  近期发生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詹尼佛·费切特案。

  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30岁的女教师詹尼佛·费切特因为与三名17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并怀上了其中一名学生的孩子,被法院判刑22年。在媒体的报道中,尽管詹尼佛在法庭上泪流满面,称憎恨自己的行为,并且对受到伤害的学生表示道歉,但法官并没有被打动,依然维持原判。

  与中文媒体使用的诸如“性侵”、“诱奸”等带有强烈刺激性的字眼相比,美国媒体对詹尼佛·费切特的报道相对缓和,代之以发生性关系(having sex with)来描述。即便如此,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还是不打算对这一行为进行宽容。

  在该州的“法定强奸”的法案中,有一条法律专门对特定未成年人的违法性行为作出规定。 一个24岁及以上的成年人与一个16岁或17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就是二级重罪,施暴者将面临最高15年刑期的处罚。


佛罗里达州对特殊群体违法性行为的规定

  法条简单明确,法官对詹尼佛的判决也指不出任何错误的地方。詹尼佛的刑期之所以这么长,这还与美国法律中特殊的“法定强奸罪有关。

  俄罗斯网民为何质疑美国“法定强奸罪”?

  何为法定强奸罪?简言之,如果一个成年人和另一个在法定“同意年龄”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那么这个成年人就犯了法定强奸罪。

  在美国大部分州,16岁被视为可以决定自己跟别人发生性行为的年龄门槛。超过16岁,只要不是迫于强力,你都可以与其他人做爱做的事。但是如果没有达到16岁,不管你主观上是否愿意,和你发生性关系的成年人都会以法定强奸罪被起诉。

  年龄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更广义的法定强奸受害者包括那些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不能自主同意与别人发生性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成年人,如果他生理或心理上有某些“缺陷”,不能自主性“同意”,那么他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这些人保护的原因是认为他们都极易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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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强奸罪不同的是,法定强奸并不涉及到强制,或者未经同意。事实上,很多此类案件的发生,双方都是在一个自愿情况下进行。但是因为他们其中一人处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年龄段,所以仍然被视为犯了强奸罪。

  但是不管刑罚轻重与否,整个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这件事都保持了警惕厌恶、人人喊打的态度。而一旦被法院判刑,这些人就会被贴上“性侵者”的标签,不仅不允许和事件中的受害者再接触,而且以后的居住区域也会受到限制,远离学校等地方。


美国学者对法定强奸案的讨论

  在美国人民表示淡定的同时,俄罗斯民众的“愤怒”却让人感到意外。在佛罗里达州法院宣判詹尼佛22年刑期以后,俄罗斯人民真的很生气,不仅在社交网站表达不满,甚至在白宫网站上为她签名请愿,而且给她建立Facebook粉丝专页,呼吁美国重新考虑对詹尼佛的判决。

  他们认为詹尼佛没有做错任何事,22年的刑期对她来说太重。17岁的学生已经性成熟,应该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且整个过程并没有发生强迫的行为,如果这样的判决持续下去,将会对很多这样美好的女性造成伤害,伤害她们的很可能就是一些爱玩又不想负责任的男学生。不过美国司法系统却不以为然。


俄罗斯网民把詹尼佛看做“圣人”

  仅有的“例外”

  不过同样是女教师和男学生的故事,有些人却表现得可歌可泣,唱出一曲爱情的赞歌。这便是美国有名的玛丽·凯·勒图尔勒案。玛丽本是美国加州的一个中学老师,因为和12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而被法院起诉,最终以强奸儿童判决二级重罪,处以6个月刑罚,终身不得与受侵害的男学生接触。

  然而在她被释放后的一个月,警方就发现她又和受侵害男学生弗洛在一起,法官以违反禁令为由,重新判处她七年的刑期。不过故事并没有到此结束。玛丽在第一次被逮捕之前就已经怀孕,孩子的父亲就是男学生弗洛。孩子在玛丽保释期间出生。而玛丽在违反禁令和弗洛见面后又一次怀孕,他们的第二个女儿是在监狱里诞生的。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悲伤的故事。等到2004年玛丽出狱,此时的弗洛也已经过了18岁,他向法院申请取消禁止他们接触的法令。法官最后同意了,然后他们结婚,再生子,从此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他们的婚礼出现在电视节目上,他们的故事还被改变成电视电影。

  文|奚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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