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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子非鱼说劳动法

 lgzlawyer 2015-08-15

作者:杨保全,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左**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5121号
裁判日期:2012.12.19

案由: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

案情:

左**于2009年8月1日入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担任工程部副经理一职。左**在岗工作至2012年4月20日,商贸公司向左**支付工资至2012年3月31日。双方于2012年4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商贸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汇款形式分别向左**支付款项7319.36元、7319.36元、7319.36元、7319.36元、4177.36元、3969.36元、3766.36元、5528.62元、5528.62元。商贸公司主张左**的月工资为2200元,上述款项中超过2200元的金额部分系随工资一并发放的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予支付左**2012年4月工资系因左**自行离职后未至公司领取该月工资。为此,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劳动合同载明:商贸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左**工资,月工资为2200元。左**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实际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商贸公司应按7319.36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的工资,2012年2月之后其工资调整为5528.62元/月,商贸公司应按5528.62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4月的工资。商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五张转账汇款凭条显示,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商贸公司向左**所汇款项用途均为“工资”。
左**主张商贸公司以签字领取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其已向商贸公司提交了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全部差旅费及招待费票据,但公司尚有2100元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向其支付。
左**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商贸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报销差旅费及招待费,仲裁委员会裁决商贸公司向左**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合计14,055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11.25元,以及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驳回左**的其他申请请求。商贸公司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以上款项。

判决:

1、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左**支付二○一一年十一月、二○一一年十二月、二○一二年一月及二○一二年四月工资一万三千六百零四元及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三千四百零一元;

2、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左**支付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四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二千一百元。

3、诉讼费用由商贸公司承担。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虽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较低,但在长时间的履行中,双方事实上支付的数额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较为固定。现单位突然将工资降低,且未举证其减少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可见,编制详细的工资支付记录表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工资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也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采取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准的认定标准,是正确的。

实务建议:

一、 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应依法编制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

每个单位都需按月向员工支付工资,但在工资支付实践中存在

较多问题 。如未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未按规定期限留存支付记录、支付记录无员工签字,无工资支付清单等。为了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真实性,建议单位支付工资时由劳动者在领取清单或者工资条领取单上签字确认,以防止员工只认可工资的数额,但否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尤其是用人单位同时依法支付了加班费、奖金、报销等非固定项目的情况下。虽然大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员工工资,但建议单位同时采取以上措施。其次,公司支付记录要留存两年,该义务均被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规定为单位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要做好相关调整或变更手续

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时,无论是涨薪还是降薪,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者签订新的薪酬确认单,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实践中很多单位在降低工资时签书面文件,涨薪时不做相关调整手续,同样是存在风险的。笔者经手的案例中曾出现单位上调了员工的绩效工资部分,但因未作书面变更手续,导致员工在离职时与单位仲裁,坚称单位上调的是基本工资,现单位作出的减发绩效工资被认定成拖欠工资的案例。

三、用人单位应规范内部票据报销办法

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均在一定限额内报销员工交通费、餐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并将报销的费用与工资一并发放。严格来说,凭票报销的补贴或者报销款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分开支付,可采取现金领取方式或另行转账支付方式。如果为了操作便利而与工资一并发放,用人单位应要求员工在工资支付记录上签收确认,每月支付的费用中涵盖一定数额的报销款。这样,在社保计算、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等涉及确定工资数额时,公司就免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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