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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women1413 2016-05-06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并要求提高劳动合同条件才愿意与用人单位续签,这种情况下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以案说法王小姐是深圳某景观规划设计公司的规划设计师,合同期三年,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到期。2015年10月,王小姐收到公司向其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征求王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王小姐认为,自己已有三年岗位工作经验,现公司提出维持原工资水平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对自己不公平,遂回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出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工资要求。2015年11月,公司正式向王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表示王小姐拒绝公司提出的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现公司不同意按照王小姐提出的工资要求与其续签,遂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王小姐在三日内到公司办妥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王小姐不服,欲提起劳动仲裁。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在征求王小姐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王小姐明确答复不同意公司提出的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终止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注意,如果公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王小姐不愿意续签的,则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工资调整机制等。在本案中,如果公司要求降低工资于王小姐续签劳动合同,王小姐不同意而不续签劳动合同,则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现实中,还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增加工作量,工资待遇维持不变的方式变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拒绝,则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需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由劳动者自主选择是否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鑫涌律师事务所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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