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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网

 cqsf8888 2015-08-16
案情介绍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甲所有的房屋,租金若干,租期2年。乙承租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卖该房屋。乙表示报价太高,要求降价。甲不允。5天后,甲便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丙要求乙立即搬出房屋,遭乙拒绝,发生纠纷。
问题
  丙是否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债权物权化问题。债权的物权化是指相对性的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债权的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上。租赁权本为债权,仅具有相对性,但不动产租赁,特别是房屋租赁,其与一般的财产租赁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房屋租赁往往具有长期性,企业租赁房屋往往涉及生产和经营安排,对承租人而言,往往具有较长的预期,如果不考虑这一特点,对于承租人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具有较大的损害。个人租赁房屋往往涉及生活安排的方便性。相对固定的租赁关系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2)房屋租赁往往涉及承租人的居住权问题,而居住权既是最基本的人权,又具有绝对权的特征。任何他人,包括房屋出租人,均负有不得侵害承租人居住权的义务,因此,房屋承租权具有物权化的倾向。
  为了解决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依据房屋承租权的物权化原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承租人即房客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在甲要出卖承租房屋时,先行通知了乙,乙拒绝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甲便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与丙之间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丙成为出租房屋的新的所有人。对于甲与乙之间的原租赁合同,丙应予以承受,直至该合同期限届满,因此在该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丙成为该租赁房屋新的出租人,应接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不得要求承租人乙搬家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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