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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四类个人避税行为被重点关注

 songsgt 2015-08-18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四类个人避税行为被重点关注

    2015.7.31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张剀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上市企业股东、境外取得收入的中国人、在京长期居住的外籍人士和非居民个人要注意了,今后取得收入如果不及时申报纳税,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还有可能被限制出境或入境。经大量调查,北京市地税局发现,以上四类自然人存在避税的可能性最大,已经开始重点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地税局已经与北京市公安局、外汇管理局、商务委员会等单位全面加强了合作,一些人光挣钱不纳税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

    股权转让不纳税

    北京市几个20多岁的年轻人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一起创办的公司能够顺利借壳上市。他们更没有想到的是,在借壳上市成功后,他们还需要补缴总额高达2.1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几年前,北京市几个20多岁的年轻人开始在海淀区创业。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新创立的公司被风投看中。在风投的大力推动下,这家年轻公司的6名自然人股东以股权置换方式,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某上市公司,成功借壳上市。

    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获悉相关交易信息后,立即推送至海淀区地税局核查相关纳税情况。经核查,6名年轻人对此次股权交易所得未能及时申报纳税。经过多次面对面的沟通,这6位年轻的纳税人表示,他们只知道取得现金收入要纳税,不知道股权置换获取的收益也要纳税。经税务人员讲解政策,6位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的事实和纳税义务予以确认,但提出由于取得的全部为限售股,没有现金收入,无法马上缴纳巨额税款。

    此后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发布,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支持。根据该公告,20154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后确认,6名自然人股东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4亿元,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390万元,印花税108万元。经协商,6名自然人股东可以在2018年底前分5期缴纳入库。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善意、公正的执法行为赢得了纳税人的好评——这6位纳税人不仅积极配合做好分年缴税计划确定等工作,还为海淀区地税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据了解,这是海淀区地税局个案调查确认税款额度最高的案件。

    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李娜告诉记者,目前,第三方信息已经成为北京市地税局获悉自然人个人避税的重要信息来源。根据去年12月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地税局已经与北京市公安、边检、工商、外汇、商务等18个部门建立了信息联动和执法协助机制,税务机关的信息获取渠道进一步拓宽。同时,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遵从记录,会作为重要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其实施管理的重要参考。她建议纳税人如实申报各类收入,以免被采取经济处罚措施,甚至因为企业或个人不良的纳税遵从记录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或个人生活。

    境外收入不申报

    在中国境外有收入的中国居民,税收情报很可能将这些收入置于“阳光下”。

    日前,北京市地税局接到一份国际税收情报:任职于北京某单位的中国籍个人X先生作为中间人,通过为A国企业介绍业务,以现金形式从A国企业取得佣金收入。作为凭证,情报附带了两份手写并签有X先生姓名的收据。

    在税务机关的约谈调查中,X先生对情报信息中所载的两份收据的真实性矢口否认,但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税收政策讲解,X先生知晓了其应负有的申报纳税义务,并承认他任职于北京某单位,因为工作原因与A国一些企业人员有私人交往。从2010年起,以个人名义在A国企业和中国企业之间从事居间活动,从A国企业收取费用,共计5笔,由A国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最终,X先生自行确认了境外佣金收入金额,并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滞纳金共计6万余元。

    “虽然此案补税金额只有6万余元,但很有意义。”李娜告诉记者,合理利用国际税收情报是实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由于我国对自然人在就业、银行账户、信息化等方面的社会监管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而个人税收监管又过分依赖代扣代缴,因此在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监管上,情报交换就凸显出其特有的价值来。“随着国际税收透明度建设进程的加快,未来中国税务机关将通过情报交换获得更多的个人境外所得信息,特别是金融账户信息。”李娜说。

    日前,友邦保险和《福布斯》中文版首次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高净值人群寿险市场白皮书》指出,预计到2015年底,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将达到112万人,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将达到114.5万亿元。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地税局除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提供的国际情报外,正在积极构建北京市范围内的情报网络。去年,记者曾经跟随该局去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商谈税收合作事宜,该局负责人不仅对提供税收情报表示大力支持,而且现场就披露了部分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借助越来越密的情报网络,在京高净值个人的境内外收入都将纳入我们的监控范围。”李娜说。

    定期离境避义务

    在加强在京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北京市地税局发现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一些外籍个人虽然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5年,但是5年中必有1年临时离境超过30天或者累计离境超过90天。按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均不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据了解,通过人为控制离境天数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纳税人,从而规避境外所得纳税义务已成为许多外籍人士普遍使用的避税“秘籍”。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都只关注判定中国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标准,而忽视了住所标准。事实上,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应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借助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住建委、房管局等单位提供的第三方信息,已关注到一些长期在华任职的外籍人士虽然户籍不在中国,但办理了《临时住宿登记表》,意味着已经纳入北京市户籍管理之中。这些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配偶和子女均在境内生活、学习,他们中大部分已在中国境内购置了房产并居住。

    更值得注意的是,从经济利益关系看,这些外籍人士及其核心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包括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个部分。境内收入由其任职单位发放,境外收入主要是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的投资分红。其境外分红按投资金额分配,投资金额则依据其在中国境内工作单位的业绩、工作年限及工作资历确定,与境内任职受雇工作息息相关。

    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分局局长薛礼表示,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这三个要素,无论从单一情况还是综合情况考量,无论是参考OECD范本注释还是查阅一些双边协定条款,这些外籍人士已构成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事实,可以判定为中国的税收居民,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将限制其出境或入境。“随着我们调查工作和征管工作的持续推进,上述避税方式将受到遏制。”薛礼说。

    精心筹划瞒所得

    如果你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以为借助一个复杂的公司架构,就可以隐瞒一笔巨额的应纳税款,那就大错特错了。

    201410月,2名中国居民急于从境外汇款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希望海淀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科能帮助协调相关科室,尽快为其办理解缴入库手续。谨慎起见,国际税务科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但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仅提供了只有两页的合同摘要。摘要中出现的“土地出让金”一词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既然转让的是境外企业股权,为什么交易定价约定的却是明显属于境内的事项?

    经税务人员深入调查,根据外籍华人L、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H公司以及中国居民李某、王某签署的《Z公司整体股权转让协议》,上述纳税人将共同持有的注册于开曼群岛的Z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注册于开曼群岛的M公司。其中,外籍华人LH公司和中国公民李某、王某在Z公司中所占股权分别为58%30%10%2%,协议最终转让价格为4.1亿元人民币。

    从表面上看,这是外国企业,外国居民个人和中国居民个人共同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行为,似乎只有合计占股12%2名中国居民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而对外籍华人L、境外注册H公司我国没有征税权。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责任感,调查人员没有就此止步,通过分析转让协议发现,此项交易存在重大疑点:被转让的Z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是其100%控股的境内企业F公司,而F公司持有的位于海淀的一座写字楼是此次交易的核心资产,合同中将近90%的篇幅都是约定关于F公司和写字楼的相关事项。

    经过进一步分析和调查,海淀区地税局税务人员将上述疑点逐个查实:李某和王某在税务人员讲解清楚税收政策和计算方法后,同意缴纳税款,987万元税款顺利入库;H公司存在明显避税问题,这一情况移交海淀区国税局调查后,补税1300万元;外籍华人L作为持有58%股权的最大转让方虽然一开始很不合作,但经过近9个月的交涉,在大量证据面前终于同意补缴税款4651万元。

    海淀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科科长田艳春告诉记者,上述案例是一些跨国企业在专业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帮助下经常采用的避税方式。该案的顺利结案,不仅是国地税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的成功范例,也是自然人反避税调查在实践中的有益尝试和突破,尤其是对于推动国家个人反避税立法和管理工作,加强各法律间的有效衔接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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