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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购买二手房支取公积金

 cqxx203 2015-08-18
      想卖二手房,自有资金不足,能否支取公积金支付,支取时需要什么材料办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
      第一 提取和转移所需的材料及提取的额度、时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含车位、车库等非住房类)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次或多次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余额。
      经办人员必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取审批系统”的“输入支取审批等信息”栏中录入购房总价、房屋座落地址等信息。
      (一)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
      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转入购房合同内售房单位的银行监管账户内,申请提取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
      1、购房合同写明一次性现金付清购房款或分期付款(已全额付清),交款发票总额与合同中的购房总价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不一致的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2、提取时限未过期的,购房合同中分期付款期限已过,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同意延期付款的补充证明,可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3、非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等多人共同购房申请提取时,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其所占份额或按比例计算的实际购房支出。合同中无明确份额或比例的,以购房总价除以所有权人的人数确定提取人及其配偶的购房实际支出。
      4、职工购买多套自住住房,有多套购房合同及发票的,可以同时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外省购房,须另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
      1、交易前: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提供二手房交易协议、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首付款的托管凭证、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提取金额转入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内,提取与贷款总额不超过交易总额扣除首付款后的余额。
      2、交易后:提供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或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核表、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完税发票的交易总额扣除首付款后的余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3、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或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核表、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异地的,须另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额扣除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后的余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4、购买拍卖房产。按照二手房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5、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地址与契税完税发票上的购房地址不符,但实际为同一套房的,职工须面签声明。
      (三)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且有补偿差价)
      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首付款发票(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期交款,拆迁安置过渡费可不计入拆迁补偿款。)、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拆迁人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安置自住住房部分的总额扣除其首付款后的余额,提取款项划入拆迁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之内。
      1、拆迁时限未过,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但实际未付款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同意延期付款的补充证明,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2、拆迁人为政府拆迁部门或土地部门的,拆迁协议签订时间超过提取时限的,须另提供新的拆迁结算书或交款通知书。提取时限为交款通知书上的落款时间之日起一年之内。
      3、拆迁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协议签订时间超过提取时限的,须另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安置延期的拆迁补充协议,提取时限为补充协议上的落款时间之日起一年之内。
      4、拆迁安置协议中安置补偿款为分期付款的,可按照协议内分期付款的期限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超过分期付款的金额。
      5、拆迁安置申请提取公积金,须在系统外建档(Excel),录入以下拆迁安置的相关信息:被拆迁人(共有人)的姓名、安置房座落、面积、拆迁补偿款、安置购房总额、差价、提取的时间及金额等。
      (四)新建、扩建、翻建自住住房
      1、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的,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公章)、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在规划区外,新建、扩建、翻建的,提供县级(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土地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公章)、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建房所在村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扣除首付款后的余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或人民政府部门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五)大修自住住房(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下同)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公章)、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扣除首付款后的余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除提前偿还部分(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外,夫妻双方(产权共有人)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计算截止到办理提取或结清手续当日),上一年度未办理提取手续时,提取金额可累计到下一年度计提。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2、申请提前结清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另提供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夫妻双方(产权共有人)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转贷款账户内,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1、购房合同、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借款合同等材料为复印件(加盖银行的业务章)必须另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盖银行业务章或经办人私章)。
      2、申请提前结清或部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另提供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夫妻双方(产权共有人)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提前还贷款本息,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内。
      3、次年提取时,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即可。借款合同供经办人员审核备注,可不用入提取档案,经办必须在提取审批系统中备注还款的起止时间,并在申请表注明“次年提取”字样。
      4、职工以同一套购房材料提取过公积金的,再次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时,无须再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
      5、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交款发票。
      6、2005年之前办理的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购房合同(无备案)、交款发票或收据。
      7、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首次办理提取手续时,须另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盖贷款银行业务章及经办人私章)。
      8、外省的住房贷款,首次办理提取手续时,须另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9、房屋所有权证内的地址与借款合同内的购房地址不符,但实际为同一套房的,职工须当面签署声明。
      10、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还贷款明细可用还款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但存折或银行卡的账号必须与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账号一致。
      职工首次提取时,经办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取审批系统”的“输入支取审批等信息”栏内录入购房总价、房屋座落位置,在“备注”栏内注明还款月数、贷款银行等详细信息(并系统外建表备份存档)。
      (三)偿还住房组合贷款本息
      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提取的金额不超过累计偿还组合贷款本息总额。
      申请提前偿还部分(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另提供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夫妻双方(产权共有人)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提前还贷款本息,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内。
      (四)多笔住房贷款
      职工同时具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抵押)贷款(非组合贷款),提取公积金时,公积金贷款不得有逾期的现象,如有逾期的,必须还清逾期的欠款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可自行选其中一种方式提取。如公积金账户内有充足的余额时,可同时办理多笔偿还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本息的相关手续。
      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房租发票、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由市、县房管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提取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五、因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
      职工因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自住住房倒塌、焚毁或住房主体严重损坏(以下简称灾损),其损失金额(不含装修及屋内物品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含)。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灾损的金额。
      具体流程及要求为:
      (一)职工在灾损3个月内,须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填报《职工因自然或突发事件提取公积金审批表》,并提供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灾损认定证明、夫妻双方单位(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镇、乡或村委会出具)出具收入证明、自住住房的产权证明(在农村的,需提供配偶一方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的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灾损鉴定小组,由分管业务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归集提取科科长、稽核法规科科长组成。各管理部在收件当日报中心灾损鉴定小组,灾损鉴定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灾损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出具意见。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灾损鉴定小组出具意见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四)准予提取的,其提取金额不超过灾损的金额,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六、直系血亲发生特殊疾病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的诊断证明、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自付部分金额证明、提取人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七、离(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身份证。职工的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与退休证明材料内不符的,需面签声明(统一格式)后予以提取,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职工因辞职、辞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辞职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办理提取后,2年内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1、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辞职(离职),以单位出具的辞职(离职)证明为准。
      2、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职工辞职(离职),以单位的辞职批准文件为准。
      3、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需出具法院判决书、服刑人员提取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须注明提取公积金的去向,本人签字手印、服刑所在地监狱部门的见证、原单位盖公章)、身份证、被委托人的的身份证。
      4、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该项,只能办理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5、职工从原单位辞职,仍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工作,新工作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只能将其公积金转移到新账户内。
      九、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护照、身份证(身份证注销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迁出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死亡销户的户籍证明)、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单位出具委托提取的证明。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需另提供经公证继承或遗赠的证明。提取金额转入提取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或多个继承人的,死者的公积金余额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
      十一、个人账户转移
      个人账户转移是指职工因工作变动,将原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工作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行为。分本市工作调动、省内工作调动和调到外省工作。
      (一)本市工作调动或多个账户
      提供身份证,将原账户内的余额合并到新的个人账户内。
      (二)省内工作调动
      提供工作调动证明、身份证、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或相关的缴存凭证。将原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账户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三)调到外省工作
      职工调到外省工作时,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提供工作调动证明、身份证,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本人的个人银户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第二 办理提取转移业务几点说明
      一、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如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用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不用更正手续。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二、已采取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账户合并外,不能办理其他销户类提取。
      三、职工以现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另提供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本人存折或银行卡。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由单位出具受托证明(受托书的内容必须注明受托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因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提取的职工,由他人代办的,款项转入被提取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五、首付款的认定:建筑面积>90m2,首付款不低于30%。建筑面积≤90m2,首付款不低于20%。
      六、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其还款信用良好,新购房或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可办理相关提取手续。
      七、职工以同一理由办理相关提取业务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
      第三 提取转移办理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权限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权限: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由经办人和复核人直接审批,不需报管理部主任审批。
      个人转移、离(退)休、死亡等提取转移公积金的,由经办人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二、提取转移办理程序
      职工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表格及凭证→职工填写表格并备齐材料→单位核实盖章→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职工到受托银行办理。
      三、审批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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