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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

 Y悠悠小屋Y 2015-08-20

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

 

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大多反映在临床医疗中,如发病阶段的患者常常否认有病、拒绝接受医疗服务,因此精神科临床工作常涉及强制医疗、保护性住院等措施;此外,患者一旦被确诊为精神障碍,又常常会对其工作、学习甚至日常生活带来诸多问题。因此,在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中存在许多因素,应该引起注意。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二、 精神病人现行的收治程序

 

1.自愿住院

中国的立法明确强调了精神障碍者的自愿入院原则,即如精神障碍者需要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应尽一切努力避免非自愿入院,除非患者达到非自愿入院的标准。同时还体现出,对精神障碍者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不以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对于确有必要以强制住院方式限制某些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的情况,立法则主要从程序等技术层面上解决滥用强制住院、侵犯患者基本人权的问题。

2.保护性住院

实际工作中,有许多患者其疾病的严重性“需要住院治疗”,而其自身因疾病原因不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这时就需要由他人代行作出住院或治疗的决策。我国很多地区是依靠家庭来代替政府行使许多保护患者和代理决定的功能。“医疗保护性住院”就是在患者不愿住院时,由其保护人同意而实施的住院。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警察也有权对有危害行为的疑似患者采取紧急住院观察措施。

3.强制住院

非刑事性的强制住院只能适用于对自身或他人具有危险性的精病者,其危险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不住院并加以治疗看护就不足以预防危害的发生。理论上,决定实施强制住院的机构应当是人民法院。适应对象的精神状态和危险性须由精神医学专家鉴定和评估。但在大多数紧急情况下,为阻止精神障碍者可能立即实施暴力或者自杀、自残等行为,被法院授权的精神卫生工作者也可以对患者进行临时性的非自愿治疗。但是需要对非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况和危险性程度进行定期复查。如果患者经治疗痊愈或者病情明显缓解,危险性消失或者明显降低,具备出院条件,则应安排出院。

 

三、我国的主要非自愿住院方式

 

标准/程序要求

医疗保护入院

强制入院

精神状态

严重疾病

严重疾病

标准

需要住院

无责任能力

申请/决定

监护人

警察/法官

提出建议

精神科医生

2名精神科医生

出院

临床稳定

临床稳定+不再有危险性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收治程序体现了《宪法》、《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立法对精神疾病患者人权的保障。对精神卫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对避免医疗纠纷、促进精神卫生工作服务规范具有独特的见解;对稳定社会安定、和谐寓意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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