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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4年度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

 lgzlawyer 2015-08-20

金融商事纠纷态势是金融宏观运行健康与否的“晴雨表”,也是金融微观运作规范与否的“显微镜”。2010年以来,全省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持续攀升,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到集中暴露。而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提速,新类型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金融纠纷也开始反映到司法中来。为了更加充分及时地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司法功能,规范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我们对2010年至2014年江苏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搜集金融运行问题,剖析金融纠纷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近五年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基本情况

(一)受理及结案标的情况。2010年至2014年,江苏法院共新收各类一审金融商事案件79.5921万件,审结(含旧存)79.8045万件,结案标的金额3642.627543亿元。从收结案情况看,金融商事案件逐年递增,结案标的金额更是巨幅上涨。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5175万件,比2010年增加52.32%,新收案件标的总额1543.463696亿元,比2010年增长612.23%(参见图表一)。预计未来一段时期,随着“三期叠加”可能出现的企业利润空间挤压与落后产能淘汰交织、信贷规模调控与金融市场化改革交织、金融创新加快与金融运行不规范交织、金融普惠化带来的“长尾利益”与相伴的“长尾风险”交织,金融商事纠纷仍将呈现持续高位运行态势。


(二)案件类型情况。审结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中,排在前五位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占比分别为60%24%7%4%3%,占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98%,其他案由纠纷占比仍然较小。然而,伴随金融机构多元化,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以及金融创新步伐加快,涉典当公司、小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纠纷,涉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纠纷,涉资产证券化、供应链金融、征信评级、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等新兴金融业态纠纷将逐步增多(参见图表二)。


(三)地域分布情况。各地金融商事案件态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也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从地区收案量看,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徐州、盐城、苏州、连云港、无锡。从案件类型看,以2014年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收案量最多的是徐州地区,达2.3143万件,占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总量的17.67%,反映出徐州地区民间融资市场十分活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超过5000件的包括苏州、徐州、无锡地区,南京、镇江等地则相对较少,均低于1000件。据了解,苏州、无锡与南京地区的银行信贷规模大体相当,但纠纷量有明显区别,反映出外向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较大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受经济下行影响较大,也与联保互保、民间融资杠杆的运用有一定联系。保险合同纠纷无锡地区最多,达1441件(参见图表三)。


(四)审理周期情况。近五年,金融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变化较大。以金融借款案件为例,2010年平均审理周期为29.71天,而2014年达到77.42天(参见图表四)。这一状况的出现,与商事审判系统人案矛盾突出不无关联,同时,金融商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较多,大量的保全事务性工作也占用了不少审判资源。以我们随机抽取的秦淮法院2014年审结的155件金融案件为例,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达55.48%,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申请保全率更高达59.84%。另外,金融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人为拖延诉讼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比如,有的制造下落不明假象,躲避司法送达。仍以我们抽取的秦淮法院155件案件为例,其中55件采取公告送达,占比达35.48%,个别法院公告送达案件甚至达70%以上。还有些当事人为达到迟延还款目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提起司法鉴定,或者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等请求,增加法院审查环节,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理周期。


(五)结案方式情况。近五年,全省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5.158万件,以撤诉方式结案28.7529万件,虽然总体调撤率达55.2%,但自2013年以来,判决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参见图表五)。究其原因,一是2013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后,全省法院商事审判系统更加注重规则之治,充分认识并严格区分裁判与调解的不同功能定位,商事裁判规则治理和规则指引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二是金融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占比高,缺席审理案件客观上也无法组织调解。


二、近五年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主要做法

(一)夯实商事审判理念确立商事行为规则。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发展。如对于供应链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保理,在担保立法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保理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对于当事人以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担保”范围仅限于传统贷款而不包括信用证、票据等其他融资形式要求确认相关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依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抵押人虽持伪造材料办理前手抵押权涂销登记,但后手抵押权人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善意无过失的,依法认定抵押权的效力,以维护动态交易安全。对特定化保证金依法认定具有担保物权性质。针对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第三者”范围、持无效驾驶证驾车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等普遍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对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就诉讼文件送达地址作出明确约定的,确认该地址可以作为诉讼文件送达地址。针对涉不良债权处置纠纷诉讼时效、诉讼主体变更问题,及时明确处理意见。针对公示催告案件申请人与持票人矛盾突出、正当持票人权益保护难题,统一裁判标准,有效遏制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骗取除权判决现象的蔓延。理顺调判关系,对具有规则指引作用的案件强调以判决结案。

(二)常态化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实效。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发挥司法职能维护金融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与省金融办建立金融运行动态信息常态化交流机制,形成金融风险联防联控体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先行先试工作。针对金融失范现象,及时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起到审理一案防范一片的作用。抓好钢贸市场金融债务危机应对,有针对性地对涉及同一钢贸市场的批量案件开展集中管辖,统筹送达、保全、审理、执行工作,以统一、高效化解金融风险。充分运用破产重整机制化解金融债务风险,国内最大光伏企业无锡尚德、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长航油运、A股上市公司申达股份、H股上市公司牡丹汽车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新生。在坚持运用贷款展期、续转、降息等方式以时间换空间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尝试运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资本市场力量化解巨额债务风险,取得较好效果,其中长航油运金融破产债权清偿率达100%,退入三板市场的公司股价最高值是金融机构债转股时名义价格的近两倍。

(三)注重提升业务调研指导效果。编发保险、破产、借贷纠纷类案审理指南,下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指引全省法院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抓好涉钢贸案件审判指导,制定下发《关于为全省金融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意见》,着重为全省法院涉钢贸案件审理确立规则和原则,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出台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解答二,集中回答商事审判实践特别是金融商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导全省法院妥善审理典当、小贷、票据类案件。开展信托理念与信托法在商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专项调研,完成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针对互联网金融、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开展专项调研,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开展金融新常态司法应对调研,预判性梳理金融新常态下纠纷新特点、审判新挑战,提出应对举措。

(四)以专业化促金融商事审判水平提升。注重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将定期条线培训与不定期专项巡回培训相结合,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丰富培训内容,将民事诉讼法、破产法、保险法、融资租赁等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与会计、审计、宏观经济走势等经济学基础理论相结合,使法官既通晓法律,又熟悉基本经济、金融知识。省法院设立金融、破产审判团队,立足培养专家型法官,积极开展案件指导、对口指导和调研指导。无锡中院及南京秦淮、苏州园区、常熟、宜兴等地法院还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负责审理金融、破产类纠纷,金融审判效率得到提升。推动金融裁判精品化,打造精品案例,加大成果转化力度,五年来共有百余篇案例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等录用。

三、金融商事审判反映出的金融运行不规范问题

金融商事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金融运行本身存在的诸多不规范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超越金融监管限制问题。一是超越经营对象限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小贷公司的设立目的,在于解决“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服务对象具有特定性。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按照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暂行规定》第42条的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然而,实践中农村资金互助社突破服务“三农”原则的现象并不鲜见,调研中发现,部分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投向异化,有的甚至流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本应服务“三农”的资金互助社反而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二是超越经营地域限制。审理中发现,部分小贷公司超越经营地域限制,以法定代表人或员工名义出借,或向借名用款人出借,规避金融监管。三是超越经营额度限制。按照银监会相关指导意见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净资本的5%,但从审理情况看,小贷公司大额贷款、超额度贷款屡屡出现。四是超越经营范围限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但从审判实践看,仍有典当行违规发放信用贷款。又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其权利能力仅限于为贷款提供担保,但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以融资或自有资金放贷现象屡屡出现,致借款合同效力受到影响。五是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问题仍然突出,新兴金融业态中也已有所反映。例如,涉某P2P网络借贷平台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中,平台假借网络借贷名义,以高息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余件批量案件被移送公安部门。又如,有的私募基金游离于非法边界,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可能。

(二)合同文本不规范问题。一是合同文本不够严谨、易引发歧义。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最高额保证合同》一方面约定“最高额仅指借款本金,各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以高于最高余额”,另一方面又约定,“尚未实现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保证最高限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存有争议。二是合同文本含义不清。如有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股东会决议书上记载,“本决议签字人员同意自愿为上述表决事项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发生纠纷时,金融机构以股东在决议上签字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股东认为签字目的在于同意决议事项,股东个人是否存在保证担保意思表示存在争议。三是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如某金融借款案件中,担保合同上借款人栏记载的是抵押人名称,而非实际借款人。又如,某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小贷公司向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借款,但担保承诺书并未载明针对哪一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引发争议。四是合同文本遗漏关键事项。例如,物权法规定,物权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实践中,有的抵押担保合同未设计抵押人下落不明或拒绝配合情况下转为抵押登记的有效路径,导致优先权落空。五是欠缺借款合同问题。突出反映在民间借贷中,有的当事人主张归还借款,但仅有付款凭证,而无借款合同、借条等凭据,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存在争议。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一是合同代签问题。如某小贷公司诉请龚某、李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然而经鉴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龚某”、“李某”签名与龚某、李某笔迹并不同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能成立。二是合同混用问题。在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某公司在《家庭财产连带保证承诺书》的配偶栏加盖公章,银行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然而公司并不能作为“配偶”这一财产共有人身份出现,最终认定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三是空白合同问题。有的金融企业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时,借款利率、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关键条款未予填写,涉诉时借款人、担保人提出合同内容系事后添加,并非其本意,导致借款人、担保人真实意思难以确定。四是合同修改问题。在某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公司业务员对反担保金额一栏手写的“X拾万元”中的“X”这一中文大写数字多次涂改,笔画难以分辨,担保金额确定形成争议。

(四)融资成本脱离实体经济承受能力问题。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变相增加融资成本。有的收取承诺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额外费用;有的要求借款人用所贷款项的一定比例购买理财产品;有的以银票方式发放贷款,获取开票日与付款日之间的利差等。以银票方式变相放贷,对于票据金融亦产生负面影响,持票企业的贴现需求无法通过有限的银行贴现渠道满足,只能转而求助违规民间贴现,催生民间贴现市场“繁荣”,导致相应纠纷持续增多,比如出售票据款项未到位的,出卖方即谎称票据遗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引发连锁纠纷。二是小额贷款、典当、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借贷利率偏高。如典当行除收取典当利率外,还收取综合费用,涉诉典当纠纷中,典当行普遍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收取综合费用,以动产质押典当为例,综合费用最高可达年利率50.4%。又如网络借贷,网络借贷除支付高额利息外,平台还以充值费、提现费、信贷审核费、借款管理费等各种名义收取高额中介费。三是民间借贷利率高企。民间融资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上限的情形屡见不鲜,此外还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加重融资成本,如在本金中预扣利息,形成“砍头利”;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形成“利滚利”等。

(五)物权登记不规范问题。一是抵押权登记时效性问题。房屋按揭贷款中,房地产企业往往会为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至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责任消灭。有的金融机构在抵押登记办理条件具备后,未及时联系购房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期间案涉房屋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导致抵押合同目的落空。面对无端增加的担保风险,房地产企业往往主张免除担保责任。二是质权登记期限问题。有的银行作为债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质押登记到期日与借款到期日为同一天,银行在质押登记到期日前未续登记,而债务人又未按时还款,导致质押权落空。三是抵押权登记与债权分离问题。P2P网络借贷以“一对多”借款居多,即借款一方为单个主体,出借方为多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受制于抵押登记部门关于抵押权人数不能超过一定限额的内部规定,平台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将抵押权登记在平台工作人员名下,造成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形成法律风险。

(六)新型融资担保不规范问题。一是联保互保问题。联保互保改变了传统融资担保模式,引入初衷是为解决中小企业物保不足问题,但在经济增速换挡、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情况下,联保互保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风险,甚至影响区域金融稳定。在钢贸市场信贷中,钢贸经营者“五人一组”、“十人一组”的联保模式,因担保主体经营范围相同、经营风险同质而变得更为低效甚至无效。联保互保的极端事例是,某农商行采取夫妻之间互为保证方式,担保形同虚设。二是动产浮动质押问题。有的金融企业对于质押动产未作标签处理或是指明具体区域,难以满足质押物特定化要求;有的金融企业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于质物进行监管以实现占有,但第三方“报表式”监管流于形式,导致质押物减损,出现风险敞口。三是保理问题。有的金融企业忽略保理融资前提是应收账款转让,在明保理业务中,未向债务人作转让通知,如某保理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债权人仅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账户更改通知书,未向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导致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银行未能就应收账款受偿;有的将保理融资前提错误理解为应收账款质押,办理不必要的质押手续。四是车辆合格证质押问题。有的金融企业开展车辆合格证质押,但车辆合格证无法拍卖、变卖、折价,不具有财产权利属性,能否作为质押标的存在较大争议。同时,车辆合格证质押也易形成车辆购买者与金融企业的对立,相应纠纷已进入司法领域。五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问题。有的金融企业仅审查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与个案担保金额,然而,担保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超越代偿能力盲目放大杠杆、抽逃注册资本等现象屡屡出现,以注册资本衡量其担保能力,并不全面准确。

(七)资信审核不规范问题。一是贷款人资信审查不严。有的金融企业贷款审查流于书面而缺乏实地考证,流于形式而缺乏信用评估,导致贷款返还率偏低。如某小贷公司向某公司发放1500万元高额贷款,后借款人下落不明,小贷公司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经实地查看发现,借款人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注册资金转入公司后第4天即从公司全部转出。又如,近年来频发的借名借款纠纷中,不少名义借款人不具备贷款条件,也无实际还款能力,直接印证贷款人资信审查亟待加强。再如,有的金融机构对于信用卡领用人偿债能力审查不严,导致近年来信用卡纠纷频发,被告下落不明现象也极为突出。二是担保人资信审查不严。如某小贷公司诉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小贷公司对于担保人信用审查草率,未能审查出某单位为担保人开具虚假工作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问题,大大减弱担保能力。三是抵押物权属审查不严。有的金融企业办理抵押时未到现场查看,也未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购置发票,在抵押动产涉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情形下,形成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四是担保物价值审查不严,存在高估现象。以商铺使用权质押为例,有的金融机构严重高估商铺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价值,经济下行压力下,商铺再次招租的价格往往远低于原有信贷投放。五是贷后监管不严。以涉钢贸市场金融借款为例,大部分借款并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投向房地产、股市,或用于消费挥霍,但金融机构未能有效跟踪监控,错失风险应对“良机”。六是大额存折挂失审查不严。在顾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顾某雇佣的家庭保姆持顾某存折及身份证冒充顾某本人挂失存折、更改密码,并于当天分四次提取存折内所有存款及利息,顾某主张银行对身份证照片与挂失人特征未作有效审查,也未通过预留电话与顾某沟通,应当承担责任,形成纠纷。七是理财投资人风险评估不严。有的金融机构为提升理财产品销量,投资人风险评估测试机制“弃而不用”。

(八)风险应对不规范问题。一是宣布提前到期手续不规范。有的金融机构未采取书面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逾期利息的起算日形成争议。二是有违诉讼诚信问题。例如,金融企业往往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上限主张律师费损失,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金融企业并未全额支付律师费,有的全额支付律师费后再由律师事务所返还金融企业。又如伪造证据问题,在某借款担保纠纷系列案件中,原告某村镇银行与抵押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后,倒签最高额抵押补充合同,扩大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又借复印档案名义,私自将补充合同夹入原最高额抵押登记档案并予以粘贴,并以伪造的土地登记资料作为证据提交,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此外,金融企业不加区分提前抽贷、不加区分申请财产保全现象突出,尽管不能纳入规范化范畴,但仍值得重视。实践中,企业稍有异常,比如一期利息未归还,银行即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立即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线索也往往全面覆盖房产、土地、车辆、账户等财产,一家银行提前收贷,往往会引发多家银行群体诉讼的连锁效应,非但不能达到收贷目的,反而使企业“一蹶不振”,最终影响金融债权受偿。

(九)其他不规范问题。一是款项出借手续不规范。有的小贷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发放借款,但收款人并非借款人,小贷公司也未能提供借款人指令付款证据,款项是否实际发放形成争议。有的大额民间融资采取现金形式交付,形成纠纷后,出借义务是否履行难以确定。二是金融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如某农商行支行行长私自以支行名义加盖支行印章对外提供担保,支行行长能否构成表见代理,担保是否有效,引发争议。又如天价存款“不翼而飞”问题,某商业银行支行营业部主任在银行场所内向储户许以高额利率,取得储户银行卡、U盾及密码并划走款项,进行民间借贷,后因营业部主任未能还款,储户遂以银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归还存款,形成纠纷。三是金融风险提示不足。有的金融企业夸大宣传理财产品或代销基金产品收益率,产品风险提示不足,引发纠纷。有的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未以适当方式提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四是金融居间义务履行不当。以P2P网络借贷为例,有的平台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借款人、担保人、出借人之间相互不知悉对方身份,易引发纠纷。

四、金融商事审判下一步重点工作

金融新常态与经济新常态相伴而至,面对金融新常态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将立足审判中心,妥善处理市场自治与司法有限干预之间的关系,为金融改革发展营造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

(一)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严格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限额规定,规制民间高利贷及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高息借贷,依法遏制投机化倾向。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不足和地位弱势,通过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提示说明规则以及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规则的适用,实现交易地位平等。金融商事诉讼行为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严格依法予以制裁,确立正确价值导向。针对企业一有“风吹草动”、金融企业即提前抽贷现象,搭建当事人沟通桥梁,引导债权人慎用保全措施,促成各方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二)依法支持规范金融创新。准确识别金融创新背后的法律关系,找准法律适用依据。坚持“适度弹性”司法,依法支持鼓励金融创新,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通过合同解释、法律解释,为金融创新留有空间,不轻易否定行为效力。金融创新也存在损害金融安全和公平的一面,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依法予以规制和引导。

(三)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针对金融新常态下金融风险叠加多样态势,强化大局意识,增强风险敏感性,提高识别能力,做到风险“早预防、早应对、早化解”。推动立案、审判、执行等涉诉信息全面对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联防体系化,从源头预防金融风险。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获取信息,分析金融态势,审慎稳妥运用司法手段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前景的企业,引导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金融债务风险。针对涉证券、债券、信托等新类型纠纷,开展前瞻性调研。

(四)提高金融商事司法效率。针对金融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与金融行业高效解纷迫切需求之间的矛盾,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实现有效率的正义。坚持差异化处理原则,对于信用卡、P2P网络借贷等小额金融纠纷,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予以引导,实现一裁终局;发挥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作用,运用司法程序主导权和指挥权,填补法律规则“空白”,为担保物权实现提供更有效率、更有竞争力的程序选择;针对无产可破案件、债权人数较少的破产案件,探索破产简易审机制,加快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进度。依法完善送达规则和程序,破解人为拖延诉讼问题。推动设立专业金融调解组织,依法支持各类调解组织调解金融纠纷。

五、相关建议

针对金融运行不规范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金融企业风险内部控制。一是强化风险意识。金融健康运行的标准应当是有效防控风险。然而,从审理情况看,有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盲目追求利润,风险意识淡化。以贷款审查为例,传统金融机构风控机制经过多年的积淀不可谓不全面,但面对并不真实准确的贷款申请资料,银行在并非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予以审批,意识层面更多的是追求高增长而放纵风险。因此抓好风险控制,首要任务应当是强化风险意识,守住风险防范的思维底线。二是健全完善风控机制。金融新常态下,金融借款等传统金融业态势必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建议梳理贷前审批、贷中监管、贷后应对等各环节风险新节点,完善风控机制。对于联保互保、保理、动产浮动质押等新生融资担保方式,要准确定位法律关系,全流程梳理风险节点,积极加以应对,比如,对于动产浮动质押问题,建议探索完善质押物特定化方式。开发金融新产品时,全面评估法律风险,有效采取风控举措。三是严格落实风控责任。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指标既要符合金融企业追求利润的市场定位,又要充分体现有效控制风险的切实要求;加强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职业道德、金融知识、法律常识培训,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在业务宣传、合同办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监管等方面依法合规操作。四是进一步重视司法建议。相关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金融案件审理中,针对金融运行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企业发出的合理化建议。建议金融企业做好司法建议分析判断工作,适时反馈建议处理情况,促进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建议金融企业妥善处理自身发展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合理确定金融产品价格,引导社会理性看待金融投资,确保金融为实体经济“输血”而非“抽血”;对于出现短期资金困难但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多作沟通协调,帮助企业度过难关,避免一刀切提前抽贷;财产保全范围上,应根据保全对象有所区别,在满足保全需要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抓好外部有效监管。一是加大监管力度。适应金融改革发展,不断调整金融监管政策、标准,改良金融监管方式,完善金融监管程序,实施对事前市场准入、事中市场运行、事后市场退出的全程审慎监管。将常规检查、监督、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结合,引导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二是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多渠道、多环节、多方面收集、归纳、整理与反馈市场诚信信息,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估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加大违规违法行为制裁力度。对于违反金融监管秩序、有违市场诚信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切实净化金融市场环境,确立“有信则立、无信则亡”的市场价值导向。三是健全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伴随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混业经营步伐加快,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健全完善监管部门之间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强化衔接配合。四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搭建金融消费者维权平台,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投资风险宣传引导,遏制民间借贷高利倾向。

注:本报告所指金融商事案件包括: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票据权益纠纷、证券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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