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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万多件金融案件看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丫胖子 2018-04-08


在上海金融法院即将成立之际,为更好提高金融审判服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日前召开了“2015-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发布会。


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司法功能,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改革创新,此次以普陀法院金融庭成立三周年为契机发布审判白皮书,对本院近三年来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提出金融风险防控建议。


普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山,市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主任车晋刚,区投资办副调研员孙建新出席并讲话。来自普陀区金融办、商务委、司法局、金融集聚区以及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典当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代表参会,并围绕金融创新金融安全的主题进行探讨交流。


“2015-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普陀法院自2015年1月成立金融庭以来,不断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着力提升审判能力,注重强化司法延伸效果,为市场主体切实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1

金融商事案件审理概况


★ 收结案概况。2015-2017年,普陀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44,027件,共审结43,944件,同期结案率达99.81%。其中,2015年至2017年收案数量依次为15,198件、14,893件、13,936件,收案数量总体平稳,因信用卡纠纷速裁案件数量减少,收案略呈下降态势。三年间,结案数量依次为15,048件、14,948件、13,948件,较好地完成了审判任务。


图表1


★ 案件类型分布。除信用卡纠纷速裁案件外,普陀法院受理金融案件数量排名靠前的案件类型依次为:银行卡纠纷73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62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78件,网络借贷纠纷240件,保险纠纷118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30件,票据纠纷23件,此外,还有涉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纠纷、典当合同纠纷等其他案由共207件。


图表2

☞ 由此可见,普陀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在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主要类型的同时,呈现多元化、多样性特征


02

金融商事案件的特点


1、大标的金融案件较多。

2、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比例较高。

3、“送达难”问题较为突出。

4、金融纠纷调解成功率总体偏低。

5、新金融业务纠纷频现。

6、刑民交叉问题较为常见。


03

主要工作和成效


★ 更新理念,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大局

★ 多措并举,全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 宗旨导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 多方管控,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发生

★ 延伸职能,助力企业合规守法运营

★ 多方合作,拓展纠纷多元化解模式

★ 锻造队伍,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 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商事案件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利益相关人众多,易引发连锁诉讼或群体纠纷,可能危及银行金融资产安全、企业生存发展乃至一方社会稳定。为此,普陀法院金融庭建立了一套重大敏感案件的预警、处理机制。


一是与立案庭定期交流金融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立案阶段确保把控新类型、涉众、重大案件,及时掌握信息。


二是高度关注有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等可能引发风险扩散的情况,由庭长、副庭长主审,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 多方借力,审慎处理新型金融案件。


面对新类型金融纠纷的新颖性、复杂性特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各方智慧,共同研讨、谋划解决思路和对策。例如,针对涉网络新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该院金融庭召开跨庭室专业法官会议,通过研讨确立审理此类案件的有效模式。又如,在现货交易平台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召开审判实务研讨会,邀请上级法院的专业法官及区有关部门,共同分析交易模式特征,研究相关定性、责任承担等问题,为该类型纠纷的妥善化解打下坚实基础。


▽ 以司法建议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


自普陀法院金融庭成立以来,每年都发送多份专项和综合性司法建议,及时反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促使相关机构和行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源头管控。如,针对房屋组合贷款合同中约定由商业贷款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起诉时未将该银行列为当事人的问题,建议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起诉时正确列明诉讼当事人,优化公积金贷款格式合同,该中心积极采纳;又如,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某小贷公司违规向外地企业放款等经营行为,该院及时向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发送司法建议,通报该情况并建议加强对此类公司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管,区金融办对此积极回复,对建议内容均予采纳。


▽ 向金融机构宣讲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


普陀法院金融庭对审理的金融案件进行总结并制作了相关课件和宣传资料,指派资深法官赴多家银行进行宣讲。法官围绕与银行柜面业务、理财业务、贷款业务等有关的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作了提示,并对涉银行金融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主动建议其他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增加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条款,便于诉讼文书送达,提高其债权清收效率。


04

风险提示与对策建议


普陀法院针对金融机构约定管辖不明、送达地址模糊、抵押登记不当、风险防控缺失、企业运营违规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依法订立管辖条款,确保协议管辖清晰无争议;


【现象】有些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虽然有约定管辖条款,但约定不够明确,或将导致约定的法院难以行使管辖权。


【建议】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对协议管辖的连接点应当给予充分关注,及时对现有合同版本进行充分梳理甄别,必要时进行一定修订,确保约定管辖条款效力无争议:一、约定的管辖地应当明确、唯一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二、合同签订之时即对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这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加以明确,避免协议管辖约定因无效而无法被适用;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受让方应重视并考量约定管辖对自己的影响,必要时对管辖问题专门重新明确约定。


二是严格确认送达地址,通过提升送达成功率来提高诉讼效率;


【现象】在多数金融案件中,涉案合同仅记载了当事人的住址或联系地址,或者对双方相互通知合同相关事项的地址有约定,便于双方履行通知义务,而没有明确将其中某一个地址约定为今后涉诉时司法送达的有效地址。


【建议】金融机构在缔约阶段即强化送达风险防控意识,注意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增加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明确以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作为将来涉诉时司法送达的地址。该条款还应明确,如变更地址但又不作说明的,原约定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拒收或无人签收均视为有效送达等法律后果。


三是做好抵押登记工作,正确认识预告登记和正式登记间的差异,及时转办正式登记;


【现象】有些金融机构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存在误读,混淆预告登记和正式登记的概念和法律效力,风险发生时抵押权预告登记无法使其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议】开展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正确认识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性质区别,熟悉两种登记的办理条件和流程,认真研究并制订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此外,一旦纠纷涉诉,还要注意准确区分预告抵押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提出诉讼请求,防止因权利主张不当而产生败诉后果,引发次生风险。


四是加强贷款业务管控,谨慎应对“应收账款质押”型贷款,准确把握质押标的真实性和确定性;


【现象】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型贷款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不确定、尚未发生的“潜在债权”作为应收账款处理。二是未在公示系统上办理登记手续。三是未及时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建议】银行从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应当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债权属性,认清此类质押标的的风险特征,充分把握质押标的的真实性、确定性。


五是规范代销理财产品,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估工作;


【现象】部分银行在营业场所代销他人的基金或理财产品,如果处理不当,也容易产生与收益极不相称的风险。审理中发现,有的银行信息披露程度不够,未向客户完全、详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比例等重要信息,有的银行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明显评估不足。


【建议】银行代销他人金融产品,须多方面把控,防止引来过度风险。

一是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适格投资人评估制度,切实对来行办理投资业务的私人客户进行投资风险评估测试。

二是银行在宣传代销理财产品时,应在场所醒目位置或合同文本中以突出方式对风险进行提示,代销产品的应充分揭示银行与理财产品实际运营方的区别,着重说明银行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三是银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实时关注代销产品动态,并将代销产品的最新信息特别是重大风险变故向客户发出第三方提示。


六是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充分兼顾网银业务的便捷性与安全性;


【现象】网银业务相比传统的面对面业务更有效率,为客户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银行节约了大量成本。但网银业务仅仅是办理方式上不同,线下业务所要求的规范均应在网银业务中得到遵守和体现。而不能以科技创新的名义忽视客户的权利和资金安全。


【建议】银行发展网银业务过程中,充分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两个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的账户资金,应比照线下业务流程设计网银操作,不能省略关键程序,也不能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义务交与他人。


七是积极关注中老年客户,充分释明金融业务风险,促使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现象】随着互联网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金融机构不断推出线上办理业务,办理流程便捷、高效,但对部分不熟悉网络操作的中老年并不友好,容易因操作不当、理解有误等发生损失引起纠纷。法院审理时对双方合同的效力、权利义务内容等认定都产生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建议】面对中老年金融服务客户群体在办理线上业务中易发的风险和问题,需要服务提供者、参与者乃至监管者共同关注、共同设法加以改变。

一是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开发金融产品时,要充分注重业务办理安全性,相对于传统的面对面办理方式的风险增量,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为客户(特别是中老年客户)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使他们能够在办理电子业务时享受更加方便、直观的操作,能够有充分的机会了解业务内容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并具有审慎决定的机会。并注意留存相应的电子数据和文档供涉诉时举证之用。

二是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设计不同的业务办理流程,制作不同的风险告知文本,对超过一定年龄的客户线上办理高风险金融业务,采取一定的限制或者帮助措施。

三是中老年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自身要增强合同意识,网上签约量力而行,确保了解清楚全部交易内容和风险程度,再审慎决定。


八是谨慎开展担保业务,健全相关合同条款,严格审核委托人信用及资产情况;


【现象】该院在审理中发现,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双方签署的合同及文件存在语义不明的情况,如对债务人责任使用了“逾期利息”的表述,而实际意思是债务人对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被实际占用的资金,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上述表述不当,容易产生歧义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二是在提供保证时既未进行必要的财产情况调查,也未要求提供任何反担保,仅以银行的调查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凭一张《委托担保承诺书》就提供保证担保,并且在诉讼中因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而无法有效保全财产。


【建议】一、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完善办理委托保证担保业务时须签署的相关合同、文书,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并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二、在接受委托对委托人的债务作出保证担保时,拓宽调查渠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掌握更多委托人的财产信息,严格审核委托人的信用及资产情况;三、视情要求委托人提供质押、抵押等反担保措施,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跟踪,及时掌握主合同履行情况及债务人资信变化,尽最大可能降低自身风险;四、诉讼时积极提供委托人及反担保人的财产线索,以便及时地向司法部门申请保全其财产,防止其转移财产,便于案件顺利执行。


九是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营,建议监管机构严格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及财务情况,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现象】近年来多种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来不断创新业务模式,为金融市场增添了活力,但是在合规经营方面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有意无意地脱离核准的经营领域、突破经营限制,涉嫌违规放贷,产生新的风险。又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平时对合同文本等资料疏于管理,起诉时提供的诉讼材料错误或自相矛盾。


【建议】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中小企事业融资难、融资贵起到了有效作用。但如果不能规范经营、有效自律,反而可能发生违规,增加实体经济的融资负担,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应在以下方面加强自律和监督:一是小贷公司须严格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需加强日常管理,在许可证范围内诚实经营,防止变相“合法高利贷”的出现。三 是相关的监管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监管职责,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经营。



普陀法院“金融白皮书”的发布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调控案件数量,提升金融审判效率,更好地服务区域产业建设,同时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致力营造更稳定安全高效开放的金融法治环境,为上海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施迪 沈轶华  

图:贺天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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