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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全文)

 昵称33091868 2016-06-18



2015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


2015年,上海法院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积极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大局,切实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支持和维护金融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上海金融法治环境。现将2015年度上海法院的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海法院2015年度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1.金融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数量创历年最高,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88,556件,同比上升61.33%,增幅高出全市法院收案增幅48个百分点,收案数占全市法院收案总数的14.3%。审结一审案件87,833件,同比上升61.16%。其中,市一、二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共受理一审案件636件,同比增幅达280%。全市共受理二审案件802件,同比上升40%,审结738件,同比上升24.8%。

在结案方式上,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25.7%,同比略有上升。二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29.01%,同比上升了13个百分点。


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标的总金额延续了逐年上升态势,为人民币776.95亿元,同比上升12.86%,为历年之最,但增幅同比有所放缓。案件标的金额占前三位的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93.4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9.9亿元、信用卡纠纷33.4亿元。

2015年,全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上诉率为1.23%,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为98.19%,高出全市法院的平均水平约6个百分点。申诉率为2%,基本与去年持平。


2.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与区域分布

收案数排前五位的案件类型为:信用卡纠纷66,53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941件、融资租赁纠纷2,593件、保险纠纷2,532件、证券类纠纷557件。上述五类案件分别占全市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75.13%、16.87%、2.9%、2.85%和0.62%。

类案增长幅度排名居于前五位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增172.37%、金融委托理财纠纷增172%、证券类纠纷增126%、信用卡纠纷增11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增74.16%。

2015年,收案数排名前两位的案件类型没有变化,但收案数量呈现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信用卡纠纷数量继续高速上涨,增幅高达113%,已占全市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数的四分之三左右,占比提升了近1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各银行加大了信用卡债务的催收和坏账核销力度;二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首次出现了回落,案件数量相比2014年大幅降低,占比则降低了1个百分点。上海法院五年来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曲线能够反映出,受2012年钢贸信贷违约事件爆发的影响,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激增,至2015年因钢贸坏账催收已处于收尾阶段,一定程度上使得此类案件大幅下降。但由于受非钢贸类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影响,非钢贸信贷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仍保持较快的增长。


排名后三的案件类型与往年相比发生了以下两个变化:一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2015年共受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2,593件,是2014年的2.8倍,2013年的4.6倍。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了保险案件数量,成为第三大案由。其原因在于,融资租赁市场的急剧扩张,已经成为非银行融资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纠纷也随之大量涌现。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高达45.03亿元。

二是证券类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同比增长幅度达126%,相比2013年则增长了近八倍,成为了第五大案由。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证券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以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剧增,如市一中院就受理了涉及上市公司仪电集团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达200余件,市二中院则受理了涉及上海家化和上海物贸两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件70余件;二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所引发的大规模投资者维权系列案件持续进入司法渠道。


3.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数居前五位的是浦东、黄浦、普陀、徐汇和长宁法院,其中,浦东法院收案19,176件,占全市收案总数的21.65%,但同比下降7.68个百分点;普陀法院15,089件,占比17.03%,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徐汇法院13,399件,占比15.13%,同比上升11.8个百分点;黄浦法院12,226件,占比13.8%,下降6.7个百分点;长宁法院10,027件,占比11.32%,占比与去年基本持平。从上述数据来看,浦东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沿阵地所带来的金融集聚效应仍然相当明显,该院受理的一审金融案件数量继续居全市之首。该组数据同时也反映出,全市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区域分布上更趋均衡,以往收案数较多的法院占全市收案的比重出现下降,这也与区域经济、金融行业的发展势头密切相关。

二、2015年度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特点


1.因资本市场波动所引发的系列纠纷不断涌现

2015年,国内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波动,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直接体现在金融案件中:一是“场外”配资所引发的纠纷,2015年下半年起,因证券市场波动,高杠杆率“场外”配资相关合同纠纷开始进入诉讼渠道;二是因证券投资者对新类型证券产品交易规则不熟悉所导致的民事赔偿纠纷,如法院受理了数起因证券投资者因其持有的分级基金下折遭受损失,从而起诉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2.涉众性金融案件日益增多

涉众性金融纠纷案件往往当事人数量众多、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审判难度大。2015年,因金融市场波动等原因,造成涉众性金融案件频发。一是证券市场领域的涉众性案件。如因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系列案件、仪电集团因虚假陈述遭到证监会查处后所引发的200余件证券投资者维权系列案件等。这些案件牵涉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二是因各类融资、理财平台资金链断裂所引发的维权案件。2015年国内相继爆发了众多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以及“E租宝”等理财平台因资金链断裂所导致的挤兑风波,债权人要求上述平台偿还本金及利息所引发的纠纷,诉讼中也有反映。此类纠纷除了民事赔偿外,往往还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处置难度较大。三是因少数交易机构违规经营所引发的维权案件。因少数交易机构不规范经营所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如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违规销售“日金宝”理财产品所引发的维权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四是因部分企业债券预期违约所引发的债权人起诉要求兑付的案件。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了数起因企业债券发行人发布预期违约公告所引发的投资者起诉债券发行人要求提前兑付的案件,此类案件牵涉面较广,市场影响大。

3.需要确立、维护和修正市场规则的案件层出不穷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风险则是金融创新的伴生物。制度供给不足导致行为失范和风险控制不足,会引发大量金融纠纷。金融审判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在此凸显无疑。

2015年,上海法院审结了一批具有重大市场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的金融纠纷案件,对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比如市二中院审结了光大“乌龙指”事件所引发的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确立了投资者的损失与证券公司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创立了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的成功范例;该院还审结了首例涉外董事、监事、高管责任险案件,法院在全面审查了涉外商事保险中投保、核保行为的基础上,考虑了董、监、高责任保险的特征与类型,并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审判理念,最终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案件;市一中院审结了首例银行客户不满银行向其发送商业性业务短信起诉银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出发,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最终认定银行向客户发送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商业短信不构成对客户的侵权;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用户在信用额度临时提升期间遭到盗刷而引发的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明确了持卡人账户内资金被盗刷与信用额度临时提升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并从维护金融交易效率和尊重信用卡业务的自主性及合理商业判断的角度,指出了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和持卡人对交易的谨慎注意义务。此外,上海法院还受理了涉及在建工程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法上抵押登记效力的借款纠纷案件、涉及父母以与子女共有的房屋设立抵押的效力认定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机动车代驾所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涉互联网金融案件不断涌入法院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势头迅猛,2015年,因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逐步进入司法渠道。目前,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类型:一是P2P网络借贷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分为四个类型:一是P2P网贷平台作为交易信息中介,促成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直接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归还借款;二是P2P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债权,从而起诉债务人要求归还借款;三是债权人起诉P2P网贷平台,要求平台承担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或要求平台按照约定从风险保证金账户垫付债务;四是债权人起诉P2P网贷平台的同时,将平台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二是涉及第三方支付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类型:一是第三方支付用户因其账户非授权支付所导致的资金受损而起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民事赔偿案件;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其用户垫付了资金后,起诉用户的追偿权案件。

三、金融商事审判司法建议情况


2015年,全市法院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提示法律风险,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全年共计发送司法建议44份,同比增长15.8%。

1.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

2015年的司法建议发送对象中,涉及银行的有22份,占到司法建议总数的51%;涉保险公司的8份,占总数的18.6%;典当、融资担保各2份;金融监管部门的3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1份;其他还涉及到期货、融资租赁、信贷等企业。

2.司法建议所针对的问题

(1)涉及市场主体经营合规性问题

涉及市场主体经营合规性问题的共有15份。反映出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流程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规范行为,主要包括:高龄老人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中,保险代理人默许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并夸大收益,导致投保人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对签字对象身份审查不严,出现无权代签甚至冒充保证人签字的情况;保险公司疏于防范,未获取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借用他人证书、冒名开展保险业务;期货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私下接受他人全权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保险公司未妥善保管保险凭证、理赔迟延导致理赔难;典当行用非自有资金放贷等问题。

(2)涉及市场主体风险防范问题

涉及市场主体风险防范的共有4份,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因其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上保证人的签字系伪造,导致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房地产抵押业务时发放单笔当金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10%,导致营业风险大大增加;银行未及时推广更为安全的芯片卡,导致其客户信用卡被犯罪分子盗刷等。

(3)涉及金融合同条款设置的合理性问题

涉及金融合同条款设置的合理性问题共有13份。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对违约金约定过高;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最高额度”的用语缺乏定义,导致合同解释发生歧义;《信用卡领用合约》对管辖条款中的“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导致管辖争议;《信用卡章程》对“到期还款日”的最后时间节点未予明确,引发还款争议;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天数是否应按存款实际天数计算发生理解上的争议;担保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将“实际占用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表述为“逾期利息”,容易引发歧义;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期间前后表述不一致,引发对保险费缴纳方式的争议,团体重疾险对重大疾病范围约定不明,导致理赔争议较大等。

(4)涉及金融机构不规范诉讼行为问题

涉及金融机构不规范诉讼行为的共有7份。主要内容包括:诉讼准备不充分,起诉较为随意,诉讼请求不明确;举证不充分、不全面,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个别金融机构甚至出现了拖延提交证据的情况,导致讼累;办理业务使用多枚公章,给法院确认诉讼主体带来不便。

其他司法建议还包括,法院针对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后发生的理赔争议问题,建议出租车公司在提供给乘客的发票上注明车费包含“出租车乘客意外伤害险”内容,保障出租车乘客合法权益;法院针对某物流公司在运输业务中存在的轻视责任、擅自处置保险标的物、未妥善保管保单等重要单据等问题,建议该公司加强责任意识和档案管理,规范、配合保险公司定损。


3.司法建议的反馈情况

2015年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继续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等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与法院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沟通和互动。去年一年,法院共计获得发送对象的37份反馈意见,反馈率为84%,对共同促进上海金融市场的合规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比如,上海市保监局在收到浦东法院针对涉及老年人投保所引发的退保现象的司法建议后,积极采取措施,打击和整治销售误导行为,对高龄投保采取针对性措施,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管理,依法履行投保手续,对行业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某银行在收到闵行法院向其发送的涉及活期存款计息方式的司法建议后,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仔细研究,启用了新的活期存款计息方式,避免因理解上的分歧所触发的类似诉讼;某期货公司在收到长宁法院针对该公司员工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向其发出的司法建议后,承诺加强制度建设和技术防范手段,并加强公司员工的合规培训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金融商事审判趋势研判


1.实体经济运行趋势对金融案件的传导效应将进一步增强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产生与实体经济形势走向密切相关。目前,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流动性出现困难,在融资领域,有的企业资金链断裂,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债务催收和不良债权处置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些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将直接传导到司法案件中来。我们预计,与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和不良债权处置密切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担保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融资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案件的收案量将进一步增长,涉案标的总金额也会随之有所上升。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债券违约、上市公司退市所引发的纠纷也将有所增长。

2.金融市场重大事件所引发的金融案件可能会增多

金融市场发生的重大事件会衍生出一系列金融纠纷,如少数交易机构、融资理财平台因资金链断裂所引发的维权案件。从去年起,上海法院已经陆续受理了一批因金融市场重大事件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我们预计,由此衍生而来的金融纠纷数量有可能进一步上升。一是因证券市场波动所引发的纠纷将陆续进入诉讼通道。2015年6月证券市场出现波动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开立虚拟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以及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逐步清理“场外”配资。“场外”配资被清理之后,涉及资金量巨大,各类纠纷将涌入法院,留待司法解决。我们预计,因配资引发的合同纠纷等将大量发生。二是与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有关的民事赔偿案件会增多。此类案件主要集中于证券、期货市场领域,去年,证监会对众多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与此相关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可能在今年进入诉讼通道,尤其是在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投资者起诉金融机构的民事赔偿案件将大幅增长。

3.理财市场纠纷案件数量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

按照经营理财业务的主体类型划分,可以将理财市场区分为金融机构理财和非金融机构理财两大类型。前者是指通过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理财业务,包括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后者则是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市场主体所经营的“理财”业务,如各类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在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中存在着期限错配、理财资金互相内部调节收益率等现象,2015年中出现的证券市场波动,也造成了投资标的为证券的理财产品的亏损,兑付风险陡增。加之部分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营销中的不规范行为,如风险告知不足、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甚至采用误导投资者等手段,侵犯投资人权益,从而引发投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维权纠纷。

在非金融机构理财领域,一些经营主体通过网点违规销售理财产品,采用夸大收益率、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以理财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其中有些非金融机构理财公司的违法经营手段已经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法律底线。2015年以来,非金融机构理财领域相继爆发了如 “E租宝”、“申彤大大”等理财产品大规模违约事件,其中部分案件已经进入了刑事侦查阶段。我们预计,此类事件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将大量进入司法渠道,且多涉及刑民交叉,给法院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

4.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将持续大幅攀升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正处于扩张期,融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市场规模大幅增长。据统计,市场规模已由2007年的700亿元左右上升到2014年的3万余亿元,在短短七年间实现了40多倍的跨越式增长。国务院于2015年9月颁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要求和行业的发展目标。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融资租赁行业成为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也带动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的逐年增长。融资租赁已经从最初的生产工具和资料的租赁为主,逐渐演变成重要的非银行融资手段。从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金额的趋势来看,也能从侧面反映出这一趋势。今后此类案件数量仍将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高速发展而大量增长。

5. 信托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案件数量将有所增加

信托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信托领域,由于我国信托长期的混业经营模式和市场发展的成熟度仍有待提高,纠纷隐患较多。如受房地产市场下滑、资源类产品价格下跌等因素影响,部分信托公司的产品发生了“黑天鹅”事件,无法如期按约支付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无法兑付的情况;有的信托公司为规避监管部门对信托资金流动方向的禁止性规定,对信托贷款进行改头换面式的“包装”,如采用表面形式为入股的借款行为,形成了法律风险隐患;此外,信托市场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刚性兑付”、信托成为纯融资渠道、信托贷款的不规范操作等行为,扭曲了信托制度的原本意义,导致信托纠纷频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由于法律、法规和监管还不够健全,有限合伙制的投资结构、保底收益承诺条款、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难题。

6.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将逐步增多

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并审结了一批具有重大规范引领作用的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如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确立了保险公司不能仅通过让投保人勾选声明,从而免除自身对保险条款的交付和说明义务的裁判思路;再如在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确立了银行应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的交易规则。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取得很好的社会宣示效应,体现了上海法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目前,金融创新正向着更深层次发展,随着金融交易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日趋深入人心,将不断会有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案件出现。此类纠纷多集中在涉众性较强的银行、保险、理财、证券、期货领域,法律纠纷不但涉及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司法认定标准问题,还涉及金融监管规定的层级效力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金融部门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法院在裁判时还要综合考虑案件审理结果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对法院的审判专业化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五、相关建议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规则和监管方式

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规则和监管方式:一是要加快填补金融法律、法规空白,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将一些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模式尽快纳入监管体系,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场外”配资等交易,实施有效监管;二是要针对金融市场现状,及时明确金融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如目前某些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非金融理财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仍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但其从事的是与金融交易模式极为类似的交易行为,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落地,从源头上杜绝P2P网贷平台大量“跑路”事件和相类似事件的发生,对从事违法金融活动的企业个人及时依法制裁,减少融资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大力推进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

2015年,在上海法院和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上海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一中院与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市二中院与“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金融纠纷调解机构之间达成了多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协议,为上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就目前而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参与机构还不够多,调解方式还比较单一,各机构的调解工作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建议:一是要进一步突出“一行三会”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建设,大力推进金融仲裁,鼓励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采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充分利用社会化纠纷解决力量和资源,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三是要进一步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纠纷化解的促进作用,继续扩大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案件调解中的覆盖面,在各类金融案件中引入行业协会调解工作机制;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合理调配、整合审判资源,抓好诉前调解与立案、审判之间的衔接工作和金融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扩充纳入诉调对接机制的金融案件类型,推动更多的法院开展金融纠纷案件的诉调对接。

3.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日趋完善,“一行三会”均各自成立了内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直接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解决。但法院在审理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纠纷案件中也发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尚有不少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强化: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项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加以明确,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精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要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判断标准和认定规则,便于金融机构对其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合理的判断;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机制,合理设置测试项目,避免测试流于形式;四是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柜台、营销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培训,要求其在销售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创新产品时,加强对产品的说明义务和风险提示,杜绝营销人员为片面追求销售业绩,采用夸大收益、避谈风险的销售方式,误导金融消费者,对于违反销售规则的人员,应依法惩戒。

4.开展立体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

回顾2015年,因金融投资亏损所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和群体性纠纷呈多发态势,金融投资者维权事件多有发生。这一现象固然与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尚待健全有关,但其根源之一也在于广大金融投资者,特别是普通金融投资者尚未树立起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建议金融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立体化的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一是要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的宣传力度,可以采取与纸面媒体、网络、电视广播、移动终端等各种媒体合作的方式,定期制作、发布宣传教育视听资料,普及金融常识,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倡导正确投资理念;二是利用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对金融投资者采取“一对一”的风险教育活动,向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风险,对非理性投资行为和投机行为开展合理劝导;三是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将涉及金融投资风险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真实案例进行汇编,通过金融销售网络,免费发放给金融投资者,以案例教育等形式,提示金融风险。

来源丨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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