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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与正义无关”的正当赚钱

 环坳冲 2015-08-21

 

                  闲话“与正义无关”的正当赚钱


有“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在向媒体发声时出奇的坦率:“打假和正义无关,赚钱才能更高尚”。如果此话为真,那么他在微博中自诩“一个清道夫,以赚钱为手段,以打假为目的”则应当为假;难怪很多人质疑他是不是把话说反了,他应该是在“以打假为手段,以赚钱为目的。”孰是孰非姑且不论,需要厘清的问题在于,以赚钱为目的的打假“交易”果真与正义无关吗?

  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王海用交易和成本论来描述自己的打假生涯,这并不奇怪;但是,“推掉”造假企业的光环,又赚钱,又有趣,还能受到肯定。这种“划算”,很难说与社会正义没有关系。在谈到赚钱的正当性不代表正义的时候,王海说“这个才是正常的社会,别去标榜你多崇高和正义,那是骗人的。”他连续使用的是正常、正当、正义之类的概念,这就值得每一位具有社会良知的人去思考,不能把它们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笔糊涂账。

应当承认,当职业打假成为一个行业的时候,自然有其内在逻辑,如同欧美资本市场上有做空机制的存在一样。只不过做空者利用信息炒作进行“猎杀”,而职业打假人是在拿假冒伪劣的产品说事。正如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取决于做多与做空机制的协调发展一样,实体经济中的职业打假应当也有助于产品和服务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如果说做空赚的是金融产品的差价;那么职业打假的赚钱主要靠的是索赔。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职业打假人称之为职业索赔人更为恰当。

    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打假凭什么可以索赔?毫无疑问,靠的是民心不可违,靠的是社会主旋律的不可逆。假如没有社会正义的“达剑”高悬和“天网”恢恢,打假的索赔就很难做到有恃无恐,罔论收回成本和赚钱。可以肯定,打假的投入越大,对社会正义的依赖性也就越强。换句话说,打假者的赚钱水平与社会正义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的惩罚力度成正比,而不是相反。

无论索赔人是把赚钱当做目的还是手段,只要确实打到了造假者的痛处,都可以看做社会正义疏而不漏的表现或者补充,使得职业索赔人通过打假获得了赚钱的正当性。在商言商,秉承社会正义而打假的赚钱,无可厚非。尤其在谁发家谁光荣,谁受穷谁狗熊的舆论氛围中,有“赚钱才能更高尚”的直言不讳也属正常。社会正义并不反对人们通过合法的途径赚钱,然而确实应当看到,这种正当赚钱毕竟不同于“替天行道”,不能简单等同于对社会正义的声张,不必把自己当成社会正义的化身。

但是,我们绝不能把正当赚钱当做正义的次级要求。至于在商言商的正常,主要是从务实的角度出发的。一方面,索赔人需要自我涵养,使得职业打假具有可持续性。王海们的打假,没有政府资助。以打假为业,基本的前提是自己养活自己,否则就难以为继。王海前年就关掉了投资12年的打假网站,原因很简单:“浏览量走低,空耗人力财力。”另一方面,职业索赔人在打假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专业素养,理应获得相应的回报。当记者问王海,如果“A企业掏钱让你去打B企业,你愿意充当这个枪手?”王海的回答很干脆:“当然。”而A企业之所以愿意掏钱让王海们去打B企业,是因为王海们更为专业,效率更高,彼此的交易是正常的。

需要指出的是,打假交易的正常运行最终应当是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而不是相反。纯粹为赚钱而打假,就容易剑走偏锋,很难说是一种正常的交易。按照新消法的规定,遇到假冒伪劣,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但王海的商业化运作有时候可索赔万倍,靠的是“庭外和解”。显然,王海所说的庭外和解,并非进入法律程序后的行为,多属于私相授受或者私下交易。王海们拿出企业造假的事实、数据、案例后,虽然会迫使对方就范,在与丑闻被曝光的后果相比较,接受私了更划算;但这不等于造假行为受到遏制。当假货流向市场、被消费、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之后,王海们也难辞其咎。这种赚钱的方式就脱离了正常的轨道,对造假不是在“打”,而是在要挟;已经不是与正义无关的问题,而是在绑架正义。

当王海们在自己认为正常的交易中还能够赚到钱的时候,正说明经济生活中还有不正常之处。在理想的市场环境中,应当让职业索赔人无钱可赚才是。当有经营者连“与正义无关”的正当都做不到的时候,就难免使得职业索赔成为一种行业。王海30多人的打假团队去年一共打掉一千一百多宗(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平均每人每月要打掉3宗案件。据王海的一位同行透漏,去年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纠纷案有数百件,只有一件是律师起诉,其他都是职业打假人起诉,其中仅一个职业打假人的上诉就达到92件。指出这一点是想说明,这种赚钱方式的“正常”,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可能鱼龙混杂,并非都能与正当赚钱相匹配。索赔人的正常赚钱与造假者的不正常经营,可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不过,只要王海们能够真正坚持正当赚钱,至少在客观上是在传递正能量,折射出社会正义的威慑力。且不说王海们直接帮消费者维权打假,那是在为相对弱势者讨回公道;即使知假买假,那也足以让造假者产生“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顾虑,不至于那么肆无忌惮;至于王海们在受雇于企业,替企业打假中赚钱,使得造假者不得不面对“鹬蚌相持,渔人得利”的残酷现实,也有助于倒逼造假者有所收敛。这就说明,对社会正义的坚持没有搅局者;无论你处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只要依照正义的铁律正当做事,就可以分享社会主旋律的强大威力,并且得到合理的回报。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索赔的猎物还是狩猎者,都不能把不正常当做正常,需要守住社会正义的底线;否则既不正常也不正当。对于索赔者来说,如果在利益驱使下,像做空机制中的“影子杀手”那样编造虚假信息采取“屠鲸行动”,那不仅涉嫌敲诈,而且会误导市场,使消费者对身边的市场失去消费信心。对于一般企业而言,正当赚钱一定要守住社会正义的底线,以免授人以柄;否则成为索赔人潜在的猎物。

总而言之,正义、正当、正常虽然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但绝非互不相干。无论经营活动的主体自己承认与否都是如此。在对正义的声张中保持低调,可以是经营者的策略选择,在商言商更是如此;但是正当赚钱必须守住社会正义的底线,则应当是毫不含糊的。其实,正当赚钱应当是一种自律,而不能反过来将赚钱作为正当的理由。经营者没有权利以自己赚钱的合理性强加于人,无论其打着什么样的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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