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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礼物泼出去的水?能要回来吗?

 神州国土 2015-08-21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案情回放

冯某(男)与穆某(女)浪漫邂逅并对她一见钟情,穆某对冯某也颇有好感,两人很快确认了恋爱关系。恋爱之初,两人感情如胶似漆,冯某为了哄穆某开心,衣服、首饰、包包、手机等,只要穆某喜欢,冯某竭尽所能为穆某购买。2012年年底冯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登记在穆某名下,以表心意。2013年年初,冯某认为时机已到,于是手捧鲜花,在东钱湖畔,田螺山下,向站在心形蜡烛簇拥下的穆姑娘求婚,穆某一句我愿意让两人深信对方就是自己今生的唯一。童话故事到此结束,两人回到现实生活中开始为婚礼做准备,拍婚纱照、装修新房等。渐渐地,穆某发现冯某性情乖张,极易发火,与影楼、装修公司吵架无数次。对房子的装修风格、用材方面,冯某也是非常固执,不愿听穆某的意见,甚至对穆某说:房子是我出钱买的,我爱怎么装就怎么装!2013年5月,穆某对此很失望并提出分手,冯某对两人每天的吵架生活也是非常失望,同意分手,但提出条件:把汽车还回来。穆某认为那是冯某赠送给自己的,不能要求返还,两人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冯某主张汽车是自己出于结婚目的而赠与给穆某的,现在穆某提出分手,显然双方已无法达成结婚的目的,故穆某应当返还汽车。穆某认为汽车销售发票显示购车人为穆某,车辆的登记车主是穆某,且汽车由穆某在实际使用,以上的事实已足以认定穆某是汽车的所有人。购车款虽然来源于冯某,但这是冯某自愿无偿赠与,穆某绝无主动向冯某索要。冯某提出赠与时,并没有向穆某谈及结婚问题,穆某也从来没有对冯某作出过任何承诺。在赠与过程中,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穆某认为冯某的赠与行为可能有巩固感情、保持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主观目的,但这一目的是模糊的,不特定的,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穆某也并没有作出任何许诺和认可。双方的行为均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这一赠与行为没有附条件,因此,穆某拒绝返还汽车。






处理结果


本案最终以当事人协商,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穆某向冯某返还了汽车并协助其过户,其他赠与财产均归穆某所有。通过本案,律师在此提醒,本案赠送的物品价值较高,且赠送目的比较明显,故原则上应当返还。在恋爱过程中,要把握好恋爱双方关系的处理,涉及婚恋中财产权益的处分时,尤其需谨慎,能保留好相应证据材料的尽量收集保存,以便在婚恋不成时,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惑


一、恋爱期间赠与的性质

关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素有争议。我们认为,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男方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女方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赠与汽车,显然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不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二、穆某应当返还冯某附条件赠与的汽车

本案中,从汽车的档案登记资料、行驶证等证据材料的内容记载,可以反映该汽车的权属登记人及实际使用人为穆某。冯某出资购买涉讼的小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穆某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冯某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涉讼的小汽车仍归穆某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若双方未结成婚,冯某财产赠与的目的落空,此时小汽车仍归穆某所有,与冯某当初为该数额较大的财物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且亦有违公平原则。冯某的这种赠与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与穆某缔结婚姻关系,而穆某对冯某的这一意图显然是知晓的。穆某在这种情形下接受了小汽车,应视为其同时接受赠与行为所附之条件,并受该条件的约束,而不能将赠与物与所附的条件割裂开来,只接受赠与物,而不接受赠与所附的条件。现穆某提出分手,冯某赠与的目的落空,该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穆某对其取得的小汽车便失去了占有的合法依据。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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