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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告 | 新三板等板们很“冲动”,改制折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观望还是直接动手,是谁的功劳,又是谁的苦恼

 鹏鸣 2015-08-22

作者:翰邦研究院 孙国栋 郝龙航

网络上对于整体改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探讨总是很热闹,各方意见很多样,像俺们这样的书生总是有热情,而对于人家新三板的老板多不认为这是个事,沟通一下吧。同时呢,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或部门多是“暧昧”状。没有人去认真的“仗义疏言”,以能上板为成败“英雄”。

注意,以下的文章未探及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待再一期微信内容详细探讨。

情形一:转到股本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转到资本公积的有商量?

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3月进行股改,将部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了转股。依据其在《法律意见书》纳税的合法合规性中的描述:

根据公司财务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东方传动有限整体变更过程中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万元,东方传动股份全体股东已于2014年9月11日缴足;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全体股东出具《承诺书》,承诺先暂缓缴纳,待股份公司将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一并缴纳。

上海新世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11月进行股改,将部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了转股,并于20156月在新三板挂牌。依据其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对股东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赠股本的问题作出了如下声明:

经律师核查,自然人发起人股东提供了由公司代为缴纳的纳税凭证,凭证载 明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共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 9584.02 元,2015 年 6 月 3 日,自然人股东已将全部税费支付给公司。

情形二:“同意不缴/缓缴”是谁同意的,实践之中的处理方式

公司在转增股本未缴纳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以后税务机关要求对此进行缴纳,个人将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的类似表述的承诺。例如天龙光电的事例。

天龙光电全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7月进行股改,发行人股东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2009121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其在首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阐述: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 年 8 月 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 7 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我们的观点

第一,正常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这是需要视为个人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此事项应没有争议。对于整体折股的改制,其面临的就是这样的处理,上面的案例也说明了这样的实践。这其中可能有人认为,你看啊,我的钱还没有分回来,让俺缴税不合理啊,其实这中间有一个定性的改变,即是由公司的分红转移到股东,股东再投资到公司的行为表示,由此税务机关出具这样的常规性要求也无可厚非,这是深入思考之后的处理。至于天龙光电的处理,只能算是个案了,而且人家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还有了承诺,这还是对于税收政策不放心的处理。

第二,整体折股之中的金额,涉及留存收益转移到资本公积的部分,是不是就靠不上个人分配所得的范围了呢,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小编认为,整体折股就是净资产的分配再投资,情形一中的案例,这个事项被认为是你看啊,我没有转到股本项下,不是所得,就不应征俺的税。其实这是一个“偷换概念”,这里首先并不是企业调账的过程,也不是企业自己没事找事转科目的处理,这是股东的行为,那是由投资转化来的资本公积,凭什么不能让算纳税义务呢?所以小编的意见是征,虽然有的时候,我们可能认为税法没有规定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人家说的是资本,就是股本,没有资本公积的事,其实,俺认为,一个折股的比例变化,不是决定是否征税的前提条件。

第三,上面争议的应税事项,其实就是股改时,没有那么多钱,让缴税,不仁义啊,所以逼的同志们想了很多招,而且,为了支持上市的工作,很多地方也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形。

第四,至于网上有的同志分析时采用个人非货币性出资收益递延5年纳税的说法,纯一个人理想主义的借鉴。但是对于人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还有更奇特的一些情形,那就注意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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