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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熟悉又陌生的存款

 李律师小屋 2015-08-23

全球70亿人几乎人人都有存款,在我们人的一生中,第一次去银行遇到的金融服务就是存款。存款对我们来说是那样的熟悉,甚至熟悉到可以无视的地步,可是,一旦对其进行解剖,却发现存款又是那样的陌生。


让我们先来做一个思考题:把钱存进银行的时候,这个行为是在让银行“保管”我们的货币,还是在向银行“借出”我们的货币?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保管货币”,思考几分钟后,又觉得是“借出货币”。大家的想法为什么会改变?因为存在利息,只有借款才会产生利息啊!但是问题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地球人都知道,当我们把钱存入银行时,银行承诺,储户可以随时将存款取出,如果银行有异地分行,还可以通存通兑,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取现。接下来的逻辑就是:


(1)既然储户可以随时取现,那么就意味着储户对存款从没有丧失财产所有权;


(2)既然储户对存款从没有丧失财产所有权,那么存款意味着银行在“保管”我们的货币;


(3)既然银行在“保管”我们的货币,那么意味着银行为我们提供了财产安全服务;


(4)既然银行为我们提供了财产安全服务,那么为什么,反而是银行付息给储户?


这就如同:我把一笔钱交予你保管,在保管期间,你妥善安置好这笔钱财,到期后,你非但不向我收取保管服务费,反而主动给我利息!是不是很荒谬?


再来看付息,在这个星球上,任何经济活动如果产生付息行为,那就是表明其中发生了借贷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更是可以清晰地看到,储户的存款列在银行的负债项下,这清楚地证明,银行在向储户借钱。接下来的逻辑就是:


(1)既然是借钱行为,那么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2)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财产所有权或处置权在借贷期间发生了转移;


(3)既然财产所有权或处置权发生了转移,那么意味着储户对这笔存款暂时丧失了财产所有权;


(4)既然储户对这笔存款暂时丧失了财产所有权,那么为什么,银行还会承诺,允许储户可以随时全额取现?


这就如同:我把一笔钱借给你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到期还本付息,但是你作为借款人却在合约中主动加了一条,即便这笔借款没有到期,我都可以随时把这笔钱取回来,不但不损失本金,还有部分利息!是不是很奇怪?


好了,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存款这个行为过程中,储户对自己的这笔存款既从没有丧失过财产所有权,又暂时丧失了财产所有权。——天大的矛盾!


从法律上说,当我们把钱存入银行的瞬间,就是跟银行签订了一个保管和借贷关系并存的合约,需要注意的是,站在财产所有权或处置权角度上讲,保管和借贷关系是天然相排斥的。


如果我们和银行签订的是保管合约,那么应该是我们作为寄托人支付给银行保管服务费,而银行作为保管人必须满足储户可以随时将存款提现的要求,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会计上,储户的存款不应列在银行的负债项下,而是列为银行的表外资产,原因很简单,既然签订的是保管合约,那么银行作为保管人对被保管的物品不能行使物品所有者的权利,因此被保管的物品不能列入保管人资产负债表的任何科目。


如果我们和银行签订的是借贷合约,那么银行就应规定,在借贷期间,储户不可随时取现,而且,借贷利率应该是银行和储户之间商议,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刀切;反映在会计上,这时候最核心最关键的是,储户的存款不应再列入其货币资金科目(或者现金与现金等价科目),而是要列在储户的债权资产科目项下,即:储户去银行存款一定金额后,货币资金科目减少相应的金额,债权资产科目增加等量的金额。


事实上,从会计上去解读就知道,这种将存款列为银行负债的同时再列为储户货币资金的记账方式是不可理解的:储户的存款已经借给银行了,意味着银行可以随时动用这笔钱,即,银行多了一笔负债,用借钱的方式获取了随时动用这笔钱的权利,从而等效于增加了等量的资产;但这笔存款却依然记在储户可以随时动用的货币资金科目下,也就是说,银行和储户双方都可以随时动用这笔钱,那么请问,这笔存款的所有者到底是谁?从双方资产负债表上的科目去看,此时银行向储户借款多了一项债务,可是储户却没有相应地增加一项债权!没有债权,哪来债务!反过来,有了债务,却没有债权!


关于储户的类别要提醒一下,我们说的储户不是仅仅指有银行储蓄的自然人,而是涵盖了所有在银行有存款的企业、团体、机构。


刚才说到中央银行,这里就顺便提一句,都说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其职责之一就是保证商业银行不倒闭不破产。这其实是荒唐的、违反自由市场竞争精神的。理解不了,可以反过来想:如果有一家企业,称为中央企业,其职责就是保证商业企业不倒闭不破产,那么请想想,这些绝不会倒闭破产的企业会生产优质的产品么?这家中央企业的存在,只会给经济带来负能量。


读者也许会问:既然是银行向储户借钱,那为什么还要向储户承诺可以随时来全额取款?反过来,储户借钱给银行后,为什么还要将这笔钱列为货币资金科目?这里面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银行要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


所谓部分准备金制度,包含两层意思:


1、银行向储户借钱(或者说揽存),但没有把借来的钱100%都用于放贷,而是将存款的一部分(注意不是全部)作为准备金,以此应付储户的提款;由于大量储户的提款行为呈随机分布,发生同一时间内集中提款的事件概率几乎为零,因此银行对外向所有储户承诺可以随时全额取款。


2、将存款的剩余部分用于放贷,以此赚取利差;这里有一个关键步骤,银行要将储户存款用于放贷,就势必要拥有储户存款的所有权,否则会形成对财产权的非法侵占,因此通过借款,将储户对这笔钱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可对于储户来讲,由于银行承诺可以随时全额取款,因此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并没有感觉到是在借钱给银行,所以依然将这笔钱列在货币资金资产科目项下。


存款这个金融行为,拆解开来辨析,重心在这个“存”字上,“存”指代存放、保存,既然是存放和保存,那么存款就没有使储户失去这笔钱的所有权,但实质是银行向储户借款从而获取了这笔钱的所有权,这就造成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同一笔钱在同一时间段内具有双重所有权,意即产生了货币的双重所有权特性。站在储户角度看,储户和银行签订的是保管合约;站在银行角度看,银行和储户签订的是借贷合约。


说到这里,我想大家对以下这些问题都已经相当清楚了:为什么存款列为银行负债、为什么借给银行的钱依然列在储户的货币资金科目项下、为什么银行最担心储户集体挤兑。

(消息来源:金融法视界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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