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音附属艺术学校原校长判8年 曾挪用200多万公款作为沈阳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学校原校长,郭某将200万元“考前培训费”,甚至80万元汶川学子救济款都以个人名义挪用,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 郭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的二起挪用公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及抗诉,维持原判。 郭某辩护人表示:2009年7月9日王某某转帐南校区财务人员账号的200万元是王某某提供给南校区的借款,郭某对该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对此,沈阳中院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上诉人郭某已将王某某、黄某、王某甲通过上诉人郭某转交的224万元“考前培训费”上交南校区的可能,故认定上诉人郭某侵吞224万元“考前培训费”的证据不足。 郭某辩护人表示:关于挪用汶川学子救济款80万元,郭某在三个月内已偿还大部分,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数额中扣除。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挪用行为不以挪用时间是否达到三个月为定罪构成要件,并且挪用公款是否得到单位领导同意亦不影响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而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挪用汶川学子救济款30万元,郭某挪用后三个月内已返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未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带来重大损害,也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法院对抗诉机关提出郭某将汶川学子救济款3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也未予认定。 至于郭某为其子留学而挪用的30万元来源于沈阳市慈善总会拨款及社会捐助,擅自将该款挪作他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院认为,根据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及该罪名的立法原意,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并且该罪须以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为客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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