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关于保证人配偶财产的执行问题,是长期困扰执行实务界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包括笔者在内的诸多一线执行法官经常遇到而为之头疼。8月21日,笔者有幸在公号“海坛特哥”里,看到著名法官厉莉的《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文,欣喜之下遂仔细拜读学习,看了数遍后自觉受益匪浅。
厉法官全文讨论的是:审判阶段中如何判断保证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文中提出了以是否共同获益作为区分的切入标准,应该说这一观点颇有见地,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很无奈的发现,很多判决书对保证债务的性质根本不作认定,故厉文并未提供这个问题在执行阶段中的处理思路。笔者借鉴厉文观点,对保证人配偶财产的执行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并借此机会就教于尊敬的厉老师。
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保证人配偶的存款?
@庐州判官
案情简介:
王某向李某借款60万元,张某为连带保证人。王某逾期未还款,李某遂起诉其和保证人张某,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欠款并由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和张某未在指定期限内还款,李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追加张某之妻马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马某银行存款50万元。申请人李某得知后,多次找到执行法官,强烈要求将50万元扣划并由其领走。而马某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冻结其存款实属执行错误,坚决要求对其50万元存款立即解封。
对于保证人配偶的财产能否执行?这个问题实务中比较常见,同时也是长期困扰执行实务界的一个重大难题,而本案恰好把这个疑难问题淋漓尽致的展现出来。
现在问题是:一方要扣划,一方要解冻,法院该咋办?
以笔者浅见,此类案件可分三步处理,并按以下思路依次进行:
1、首先根据执行依据判断保证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理论上没有争议的认为,保证合同是无偿性合同,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这种无偿仅仅是针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而言的。对于保证人与债务人而言,保证人之所以冒风险提供担保,可能是因为从债务人那里获得了一定的益处。因此,首先应根据执行依据中的证据和事实认定,来判断保证人是否从保证合同中获益(保证人获益即夫妻共同获益),进而判断保证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1)如果保证人从保证合同获益,不管这种获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推定保证人配偶亦从中受益。既然是夫妻共同获益引起的保证债务,当然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所以此时的保证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保证人未从保证合同获益,应推定保证人配偶亦未从中受益,此时保证债务系保证人个人所负债务,自然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保证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当执行依据中看不出保证人是否获益时的处理思路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债权人的债权和保证人配偶的财产权,处理思路实际上是在这两种权利之间进行价值衡量和选择。众所周知,保证不同于物保,其本质是一种具有鲜明人身性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人格信任自不待言,但更重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情谊以及对彼此人格的高度信任。事实上,大部分保证人之所以愿意担保,往往是因为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私人感情,才会自愿为债务人履行责任重大的代偿义务。
因此,当执行依据中看不出保证人是否获益时,执行阶段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保证合同的本质以及当前司法现状,本着有利于被执行人配偶的原则(毕竟其为案外人),推定保证人及其配偶未获益较为合适。而且从实践来看,保证往往是为了帮助好友、亲戚渡过经济难关而提供,相当一部分保证人并未从债务人处获得什么对价利益。所以,当审判阶段未查明保证人是否获益时,执行阶段应推定保证人及其配偶未从中获益,从而不将这类保证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处理结论即容易被接受也完全符合当前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
3、明确保证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后的执行措施
(1)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共益共担的基本原理,自然要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因此在前述案例中,被执行人配偶马某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法院可以法驳回后全额扣划其存款,并将50万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李某。
(2)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本案的保证债务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所负任务,只能用张某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在查找不到张某和其妻其他财产的情况下,由于张某之妻马某的50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财产应该有一半是属于张某的。因此,法院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也即扣划25万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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