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起报验的零件特别多时,不论企业还是海关又为另一件事操心了:一同报验的零零碎碎的车辆散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的判断呢?虽然这种判断相当主观,但仍有一定的判断依据。
2005年2月28日公布的海关总署125号令《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虽然因为分批进口的问题而失效,但该文件关于整车特征认定的标准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执行的标准仍然可以参照该令的意见执行,即:
完整的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当进口状态为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2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2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2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文/ 海关总署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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