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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税收滞纳金 你了解多少》内容勘误

 fzchenwl 2015-08-31



  有读者来信提到:2015年3月2日《每日税讯》微信中,《税收滞纳金 你了解多少》一文列举的不加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中,将双定户的超定额补税法律依据写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豁免税款政策。经核对,该处确实有误,现进行纠正,并在此特别感谢读者对每日税讯的关注与参与。


  原内容如下: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纠正如下: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关于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规定:


  (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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