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容如下: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纠正如下: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关于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规定: (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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