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一(8月10日)起,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开始申请公租房保障了。本次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10日—9月9日(节假日除外),有意向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三项申请条件要符合 本次申请公租保障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无需重新申请),限于温州市区,即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必须同时符合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三项申请条件。 户籍条件为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住房条件方面,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收入和财产条件方面,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42870元),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即34296元。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 另外,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本次核准登记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将以租赁补贴的形式获得保障(核准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先以租赁补贴的形式予以保障,待落实房源后,再依申请实施实物配租)。获得保障的家庭需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取得证明。 然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协议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其中,租赁补贴金额将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即每月补贴金额=(保障面积标准?现有房产面积)×市政府公布的2015年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保障面积标准=18平方米/人×获保障人数;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不如实申报将被退件申请保障的家庭,需签署《承诺书》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家庭住房、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件,相关部门可直接予以退件处理,并记入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下文附《关于2015年度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通告》: 《关于2015年度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通告》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147号)和《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2015〕144号)精神,现将2015年度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42870元,下同),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即34296元。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上述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请阅《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请受理时间: 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9日,节假日除外。(从2016年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将实行日常化受理。) 四、申请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五、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家庭应签署《承诺书》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承诺书》原件; (二)《查询授权书》原件; (三)《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非住宅房产的,需提供非住宅房产的权属证明; 6、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六)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2、《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3、《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4、《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 5、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个人收入具结书》,其中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商办企业(包括拥有股份)的需提供本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非营运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登记证明。 (八)下列家庭请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6、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六、保障方式及标准 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核准对象将以租赁补贴的形式实施保障(核准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先以租赁补贴的形式予以保障,待落实房源后,再依申请实施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即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政府公布的2015年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保障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七、租赁合同备案 本次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需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需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出租房屋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取得证明。 八、租赁补贴发放 经核准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及名下正常使用的指定银行账户,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协议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九、咨询电话 申请人可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咨询户籍地的住房保障部门(生态园区的申请人应咨询瓯海区住房保障部门)。 鹿城房管分局(环城东路绿景大厦B幢3106室):88184573、89611081、88224841、88168006、88169868。 龙湾房管分局(机场大道1659号房管大楼406室):86359698、86358223。 瓯海区住建局(雪山路方正组团1幢房管大楼405室):88529670、88509491、88507576。 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明珠路850号经开区管委会1号楼1341室):86996613。 瓯江口新区住建局(灵昆街道东首瓯江口新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529室):55875165。 十、其他事项 (一)资料下载 《承诺书》、《查询授权书》、《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政策解答》、《市区各街道、社区咨询电话汇总》等表格、文件,可登陆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或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下载。 办事指南:http://www./system/2015/08/05/012093417.shtml; 表格下载:http://www./system/2015/08/05/012093431.shtml。 (二)申报要求 申请家庭应如实申报和提交相关材料,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件,相关部门可直接予以退件处理,并记入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3日 ↓ 点击'阅读原文' 【跳转至网页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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