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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刘刘4615 2015-09-01
2015-08-31 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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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扣所得税滞纳金


  提问:


  老师,您好!

  外资投资企业,董事会在2014年12月31日召开会议并决议分配利润。现在,税局认为应在利润分配时就得代扣代缴外方应分得利润涉及的所得税(10%),请问:

  1、利润还没有实际支付,是否就要扣缴所得税?有没有文件规定?

  2、有没有滞纳金和罚款风险?如有滞纳金从何时起计算?谢谢


  专家回复: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分析:


  如果没有代扣,不存在缴纳滞纳金风险,但是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2.“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提问:


  我公司采取“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赠品未开具发票,赠品账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按赠品公允价)。请问:

  (1)以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该项销售费用?

  (3)如何进行正确核算“买一赠一”赠品与主销商品不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方式?


  专家回复:


  买一赠一”也叫“随货赠送”,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顾客在购买主货物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你公司采取“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赠品未开具发票,赠品账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按赠品公允价)。


  (1)以上账务处理是正确的。


  (2)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该项销售费用?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举例说明:如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形式销售,销售A商品,售价不含税(公允价值)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同时赠送B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0万元。则该企业“买一赠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1)确认A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95.2%=952(万元)


   则 A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万元,A商品对应成本为700万元。


  (2)确认B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50/(1000+50)*100%=4.8%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4.8%=48(万元)

  则B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万元,B商品对应成本30万元。

 

  (3)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952-700+48-30)*25%=67.5万元。


  (3)如何进行正确核算“买一赠一”赠品与主销商品不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方式?

  

如果把赠品和主产品开在一张发票上,把赠品以折扣的形式,折扣掉,就按折扣后的收入确认销售了,比如正品100元,赠品10元,计110元,然后折扣10元,都在一张发票上,赠品就折扣掉了,按折扣后的收入确认,赠品就交不到增值税了,否则,像你第一个问题做的分录,增值税视同销售,就要交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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