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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全解读

 dgd230 2015-09-01


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我市自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以来,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逐年增加,待遇支付比例不断提高,支付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让广大居民切实了解相关政策及各种保障待遇,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逐年增加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启动初期的40元提高到今年的380元,个人缴费标准逐年小幅上调;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零缴费”政策。

201591日起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如下: 单位:元//

人员类别

筹资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

门诊意外伤害保险费

个人缴费合计

财政

个人

学生、

未成年人

普通人(含准生儿)

490

380

100

10

110

低保

490

480

0

10

10

重残

490

420

60

10

70

低保边缘户

490

400

80

10

90

成年人

普通人(女50-59)

680

380

300

300

低保

680

680

0

0

重残

680

480

200

200

低保边缘户

680

410

270

270

老年人

普通人

680

380

300

300

低保

680

680

0

0

重残

680

510

170

170

低保边缘户

680

420

260

260

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自2014年10月1日起,城镇居民住院门诊大病支付比例调整为: 单位:元

住院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

100

85%

二级医院

200

80%

三级医院(乙等)

300

75%

三级医院(甲等)

500

75%

转外医院

700

70%

门诊大病:1、恶性肿瘤的放疗;2、尿毒症的血透、腹透;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4、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发生的先天性心脏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居民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自2014年10月1日起,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调整为: 单位:元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

统筹支付比例

单次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医院

50

70%

100

9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

70%

100

900

四、城镇居民异地就医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的老年人(60岁以上)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待遇自审批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五、参保学生及未成年人门诊意外伤害保险

1、学生及未成年人待遇期内因意外伤害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费10//,医疗费按80%比例赔付,年最高赔付限额为5千元。

2、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及自然身故保险金每人每年合计最高支付金额为1万元。

待遇期内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时,应在72小时内报案(工作日受理电话:市内2311081、凤城8668678、东港7561189、宽甸5656760、节假日受理电话:95591)。

、准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自2013年10月1日起, 凡具有丹东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均可为准生儿(母亲孕期28周后)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即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准生儿由其父母携带母亲(或父亲)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门诊特定慢性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慢性病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经批准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内发生的符合诊治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乙类自理和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按75%比例支付,实行月定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病种范围及支付标准如下: 单位: 元/月

原有病种

门诊慢性病病种名称

月统筹基金支付定额(元/月)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年)

心血管合并症

80

960

糖尿病合并症

120

1440

慢性肺心病

80

960

活动性结核

120

1440

瘫痪及痴呆

120

1440

精神分裂症

80

960

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

2400

肝硬化

200

2400

慢性乙型肝炎

200

2400

慢性丙型肝炎

2400

28800

血友病

200

2400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00

2400

甲状腺功能亢进

80

960

新增病种

恶性肿瘤

200

2400

帕金森综合症

160

1920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0

1440

类风湿性关节炎

80

960

慢性肾病

160

1920

心脏支架术后一年

300

3600

八、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自2013年10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待遇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次/人

项 目

报 销 类 别

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

妊娠及分娩

正常产

1300

难 产

1800

剖宫产

2400

流产及引产

3个月以下流产

200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400

注: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

2、剖宫产手术同时进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每人次分别增加500元。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对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行补偿。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结算,上不封顶。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年度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费用)

补 偿 比 例

1~5000元

70%

5001~10000元

75%

10001~15000元

80%

15001~20000元

85%

20001元以上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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