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1、财会[2006]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意,这个只是针对预缴季度所得税的核算,不要自作多情地引申到年度汇算中去。
同理,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因此,如果在以后取得发票的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为取得发票的年度。
[例某企业2011年10月预付款购进一批商品,由于没有结算,供应方没有开具发票。
①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12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200
②2012年2月结算,供应方开具发票,冲回暂估入账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12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200
③依据发票金额做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供应方1170
在填写2011年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不作调整。
在填写2011年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时,调增1200。
在填写2012年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时,需要调减1200。
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不作纳税调整。
2、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上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这一规定与会计规定不同,因为会计上规定的标准是预定可使用状态,预定可使用状态不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
[例某企业2011年2月竣工使用一个发包工程,由于没有结算,承包方没有开具发票。
①某企业按预算造价暂估入账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暂估固定资产1200 贷:在建工程-暂估转入固定资产1200
②次月开始计算折旧(1200/5/12=20)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20 贷:累计折旧20
③2012年1月财务结算造价900,承包方开具发票。先冲回暂估分录:
借:固定资产-暂估固定资产-1200贷:在建工程-暂估转入固定资产-1200
④依据发票金额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900 贷: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900
⑤调整本用折旧900/5/12=15,200-150=50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折旧-35=15-50 贷:累计折旧-35=15-50
在填写2011年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不作调整。
在填写2011年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时,调增50=200-150。
在填写2012年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时,需要调减50。
如果超过12个月的,则在竣工结算前按预算造价暂估入账金额计算的折旧费全部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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