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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主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阿宝阳光 2015-09-07
同一车主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黄义涛

谢先生是货车老板,最近他遇上了闹心事。原来,谢先生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两车均受损。但是谢先生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却以两车是同一车主不存在第三者为由拒赔。为此谢先生很是困惑,难道相撞的两车属于同一车主,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赔偿吗?

近日,梅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

案 情

两车相撞车主为同一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2年12月23日晚上,谢先生接到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丘师傅的电话,获知货车出现问题。当时谢先生马上驾驶轿车赶往货车停放地,并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距离货车10米远的地方后下车,欲到货车处询问情况。而丘师傅此时启动货车,在退车时不慎撞到了谢先生的小车。

事故发生后,经梅县交通警察大队证实,丘师傅驾驶的货车撞坏了谢先生的小轿车。同时由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59768元。此外,谢先生还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拖吊费1460元,合计损失63828元。

由于事故发生前,谢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此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久,他得到的却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通知。

谢先生认为丘师傅是直接责任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应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是承保人,应在保险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在各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谢先生将丘师傅、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梅江区法院。

梅江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核定原告谢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为6181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谢先生和丘师傅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谢先生损失30909元,另30909元由谢先生自行承担。

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

在本案中肇事车辆及受损车辆均为谢先生所有,谢先生并不属于保险责任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是免除保险责任的。

审 判

既是被保险人也是第三者车主利益应获保护

日前,梅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谢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货车上,因此,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货车造成谢先生的小轿车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

如果保险公司因两车所有人相同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谢先生的利益。为此,梅州中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对谢先生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理赔责任问题。

首先,本案中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对本案的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谢先生的解释,故认定小轿车损失为第三者损失。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将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所有的其他车辆排除在外的格式合同条款,属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在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关案例

乘客被甩出车外遭压死主张“第三者”赔偿获准

两名乘客为图方便坐在装满饲料的货车车厢上,不料货车翻车致乘客当场被压死,后死者家属以受害人系“第三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受害人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05000元,被告货车司机赔偿231986.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受害人乘坐在货车的车厢上,系车上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翻车,致使受害人及车上的饲料从车箱内甩出,饲料压住受害人造成其当场死亡,受害人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法网)

名词解释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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