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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同一所有人的车辆间碰撞不赔?

 天助我顺 2018-08-12

什么?!同一所有人的车辆间碰撞不赔?

车辆不慎发生碰撞,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付,但如果碰撞的两辆车同属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吗?

某日,朱某某驾驶的苏B5***7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常州市飞龙公司内倒车时不慎撞到龚某停放着的苏B2***9号小型轿车,致轿车受损。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估损,确认苏B2***9号轿车花费修理费1235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木业公司向被告太平洋保险提出索赔申请,但遭到拒绝。

原来,苏B5***7号重型普通货车、苏B2***9号轿车均登记在木业公司名下,苏B5***7号货车此前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投保单上以粗体字在“保险人特别提示”部分载明:“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听取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尤其对加黑突出的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的明确说明,确认已知悉其内容……”木业公司也在此处加盖公章确认。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本案中,肇事车辆与受损车辆均属于木业公司所有,对于木业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况且在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予理赔作了明确约定,该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对木业公司产生约束力,故对木业公司的理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保障的是交通事故中对他人的人身或车辆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属于自己的车辆间发生碰撞造成自己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三责险。这一规定符合填补损失的保险法精神,如发生侵权的主体与遭受侵害的主体属于同一人,此时自己赔偿自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也是为了防止引发道德风险,滋生投保人故意碰撞、人为制造交通事故而骗取保险的行为。

因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我国人均汽车拥有量的不断攀升,很多家庭拥有不止一辆的私家车,一些公司也同时拥有多辆汽车,这些同一车主名下的车辆之间如发生碰撞,无论故意碰擦还是纯属意外,保险公司就三责险部分可以拒赔。此时,只能通过车辆损失险等其他险种来获得赔偿。

(主审法官:姜海,梁溪区人民法院商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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