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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茂青:先打击犯罪?先保障人权?这个问题水很深!】

 李律师小屋 2015-09-07

【编注】本文系作者 马茂青 向“法律读品”的赐稿,在此致谢。原题:《司法实践中看待打击罪犯与保障人权二者平衡的两个思路》,其他媒体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读品(微信号:lawread)”。小编欢迎广大“读友”提出批评建议,更欢迎分享您的观点和思想,来稿请发送至:leo1934@qq.com。



近来看到一个案例,对于该案例引发的关于司法实践中打击罪犯与保障人权二者平衡,引起了我的思考。


案例很简单,甲乙二人因车辆碰撞发生冲突,乙将甲刺死。对于甲的死亡,乙声称是正当防卫,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面对这一个问题:若认定乙构成正当防卫,万一不是那就放纵了罪犯,若认定乙构成故意杀人,万一不是那就会使乙无辜身陷囹圄。面对这类案例,那么问题来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与并重?


我以为可以从两个思路来看待这个问题:


第一、是否应该仅将保障人权局限于实体意义上?


在某种意义上 ,人权的保障与其说是多少人事实上获得了正义,倒不如说是多少人被赋予获得正义的机会,程序公正更是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


如果将程序正义也看做是保障人权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那么事实上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张力便小的可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国家打击犯罪的方式,本身就是在依法进行,这里的法,自然包括程序性法律。从这个角度讲,只要打击犯罪的方式严格依法进行,并且被“依”的法律本身对于程序公正有很好的设定,那么,依照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法律打击犯罪,这本身不就是在保障人权么?着这种情况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殊途同归,又何须平衡与并重?


第二、是否应该以个案正义的方式来解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众多周知,无论法治多么完善的国家,个案的不公正都无法避免。个案不公正的存在是否足以撼动法律制度本身,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对公民所做出的承诺:是保证每一个需求法律救济的公民,都可以获得自己想要的“正义”,还是保证每一个寻求法律帮助的公民,都可以获得开放的公正的实现正义机会。事实上,人类文明诞生以来,从未产生过能够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自己需要的“正义”的制度或组织或个人,某种意义上,这种获取正义的方式已经超出了人类知识和能力的范畴。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唯一能做的,是尽量给予实现正义的机会,而不是保证正义本身。


个案不公正正是这种比较现实的选择的副产品,因此,对于承诺公正机会的法律制度来说,个案不公正并不足以说明制度本身产生了张力,它只说明,制度需要更好的完善和运行。


越之西子,善毁者不能闭其美,齐之无盐,善美者不能掩其丑。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却有不谐的地方,但未必有那么严重。他们的“张力”经不起这样的反问:保障谁的人权?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保障人权,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样是保障人权,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罪者避免牢狱之灾,这不就是在保障人权吗?如果坏人逃脱惩罚,好人蒙冤入狱,这恐怕首先是打击犯罪的能力问题,与保障人权何干?回到案例中与其坐而论道,空谈如何处置这种情况,何如去寻找更多有力的证据来明确案件事实。倘若案情得以进一步明晰,又哪来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


总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张力想象多于实在,所谓的“张力”很多源于智识和能力误区,而不是真的二者多么互相冲突,即便是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员也统一于依法独立的司法审判之中,二者的“平衡和并重”,也只有在依法独立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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