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 计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00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 被告何xx、何xx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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