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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明法律工场——行政部经理托人打考勤卡被公司开除

 学明法律工场 2015-09-08


 案例  

     由于托同事在上班时打考勤卡,2013年上半年,行政部经理应小姐被其所在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近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应小姐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诉做出判决:今年28岁的应小姐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任行政部经理,单位规定员工上下班都要打卡,而管理考勤是其职责之一 。2013年3月份,应小姐所在公司检查员工2013年2月份的考勤卡,发现其考勤卡打卡时间有6天与另一名员工完全一致。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严禁代人或托人打卡”。
        2013年3月23日,公司通知应小姐移交工作,当天下午,应小姐收到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小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个月的工资(每月401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1个月工资。

【评析】
  有了考勤制度中关于员工打卡考勤的规定,才有了讨论代打卡事件的基础,一般认为,代打卡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是对劳动关系的严重作弊,请同事代打卡创造虚假的出勤记录,从而骗取薪资,这件事情上,是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的。

      首先,应小姐作为职能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违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其行为是贪污职权,徇私舞弊。

    其次,应小姐叫人打卡的行为,无论次数多少,都属不诚实和欺骗的行为,此外应小姐该行为已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应当及时对员工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发生,在处理违纪员工的方式上也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应小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其应非常熟悉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而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发生考勤卡打卡时间与另一名员工完全一致的现象并非偶然。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判决。不支持应小姐提出的撤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不支持应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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