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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涉嫌串通的虚假仲裁案件|子非鱼说劳动法

 lgzlawyer 2015-09-09

【案情简介】

案件一:2013年12月27日,东莞市某包装公司黄某东等9名员工向东莞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包装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12月工资共计14.9万多元。案件二:2014年1月7日,该公司付某生等9名员工也向仲裁庭申请仲裁,5人请求包装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12月工资、2人请求包装公司支付2013年10月至12月工资共计21.3万多元。案件三:2014年1月16日,该公司黄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12月工资共11.2万多元。案件一和二由湖南某律师所律师黄某兵及助理谢某代理,案件三由案件一中的申请人黄某东作为公民代理,仲裁庭经审查后依法受理了该3宗案件。

【审理难点】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会人员)涉嫌串通,追讨“注水工资”的虚假仲裁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应如何发现疑点、稳妥审理、查清事实,既维护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权益,又挤掉工资诉求中的水分,以维护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一)发现疑点

在办理案件一和二的过程中,仲裁庭初步发现了四个疑点:第一、在案件一和二申请仲裁时,员工由公司车辆集中接送;第二、在案件一受理后,被申请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半小时便到仲裁庭领取应诉通知书等资料;第三、被申请人处员工没有到人力资源部门或被申请人属地村委会投诉的记录;第四、被申请人属地村委会反映,该企业不存在拖欠租金问题。鉴于上述疑点,仲裁庭分析该案存在虚假仲裁的嫌疑,仲裁员提高警觉,初步形成了办案思路。开庭前,经向社保部门调查,仲裁庭发现申请人参保记录存在异常:2人在东莞某五金加工店参保,1人从2013年10月起在东莞石碣镇某电子公司参保,但这3人均向被申请人请求支付2013年7月至12月工资。

(二)开庭审理

2014年1月16日,案件一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庭前提交答辩书确认拖欠申请人主张的欠薪数额,但未参加庭审。庭审时,共同申请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领取工资,经仲裁员多番询问,6名参加庭审的申请人最终有5人承认曾经向被申请人借款。庭后,主办仲裁员到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对法定代表人胡某昌制作调查笔录。胡某昌反映因与前合股人刘某存在经济纠纷进行诉讼,公司账户在2013年5月被冻结,造成从2013年7月份起拖欠工资。胡某昌确认员工共借支约5万元,都是由公司另一股东付某生(案件二中申请人之一,也是该公司股东)以私人名义借支。

2014年1月20日,案件二开庭审理,被申请人缺席庭审。庭审中,部分申请人确认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同时承认曾向付某生私人借款。在庭审调查中发现,申请人邱某萍早于2013年10月中旬已离开被申请人处,但其仍主张2013年7至12月份工资。庭审后,仲裁员对邱某萍制作了调查笔录,她反映于2013年10月15日离开了被申请人处,并表示不认识本案代理人,只是被申请人的出纳胡某丽通知其回公司后再集中办理仲裁手续,既不清楚申请仲裁的事项,更没有向代理人交过任何费用。

(三)庭后交锋与调查

鉴于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仲裁员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希望律师能引导员工依事实理性维权,但律师以不清楚事实真相为借口予以否认。1月21日下午,仲裁员在律师助理谢某提交案件一和二申请书电子档过程中发现谢某的U盘中存有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一和二的答辩书。第二天,律师与11名在莞申请人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

1月21日下午,两宗案件中共6名申请人到人力资源部门信访,要求解决其工资问题。人力资源部门抓住有利时机派出劳动监察员介入处理,对被申请人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因胡某昌未按《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人力资源部门于1月24日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1月22日上午,仲裁员到市仲裁院汇报了三宗案件,市仲裁院给予了具体指导,明确了办案思路。根据市仲裁院的指导意见,仲裁员多次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调查了解。据厂房业主反映,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向其反映实际拖欠的工资不多,春节前基本已发放完毕,员工仲裁的目的是想早日解封账户并“瓜分”封存款项。仲裁员经多番联系,通知了被申请人原股东刘某于1月24日前来仲裁庭。仲裁员向刘某通报了三宗案件的情况,还对刘某所了解的情况作了调查笔录。刘某及其律师对仲裁庭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成功结案

1月26日,案件一中2名申请人到仲裁庭申请撤诉,他们反映,因公安电话传唤胡某昌,胡某昌于1月25日已发放了留莞人员的工资,其他员工的工资在春节后全部发放。至2月底,三宗案件共19名申请人全部撤诉。

【本案启示】

(一)虚假仲裁案件的特点

1、从起因上看,用人单位的资产被查封或账户被冻结。用人单位企图利用工资在法院执行中的优先顺序,就与部分劳动者串通虚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或者与亲戚朋友、社会人员串通,让他们冒充劳动者追讨所谓的工资,当劳动者或社会人员从执行款中得到执行后再行分配。本案中,包装公司账户于2013年5月经公司原股东刘某申请后被人民法院冻结,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使被冻结的资金不被刘某全部执行分配到手,就采取半拖欠半冒充的方式让劳动者和社会人员申请仲裁追讨工资,这就是这三宗涉嫌虚假仲裁案件的起因。

2、从表现形式看,此类案件具有追讨欠薪时间长、欠薪金额大、老板承认欠薪的特点。此类案件中,申请人往往追讨4个月至1年以上的工资,涉及的工资不仅每月工资水平比同岗位的社会平均工资高,而且欠薪总额也很大。此外,申请人往往能提供工作证、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盖章的欠薪工资表或欠条等一整套材料作为证据,或者用人单位在答辩书中直接承认欠薪的期间和金额。本案中,共同申请人普遍要求包装公司支付长达6个月的欠薪,少的也要求支付4个月的欠薪;3宗案件申请人要求支付的欠薪总额高达47.4万元,接近包装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的一半;包装公司在庭前提交答辩书确认了所谓的欠薪数额。

3、从人员身份看,申请人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身份难以鉴别。涉嫌虚假仲裁的案件中,并不是每一位申请人都不是劳动者,也不是每一位申请人不存在确实的欠薪,而是鱼龙混杂,公司股东、法人、亲戚朋友或社会人员混杂在劳动者之中以劳动者身份申请仲裁,或者真实劳动者超出欠薪的期间和工资标准追讨远超实际欠薪的“工资”。正因如此,要从共同申请人中鉴别出真实劳动者,从“注水工资”中挤干虚假的工资就是一项艰巨任务。本案中,包装公司股东付某生就以劳动者身份在案件2中申请仲裁,案件2中的邱某萍于2013年10月15日离职却追讨2013年7月至12月的工资。

4、从操纵手段看,无良律师的双方代理行为自始至终起着重要作用。在涉嫌虚假仲裁的案件中,个别无良律师无视律师执业操守,起着密谋策划、物色人员、串通桥梁、双方代理、实际操作的重要作用。无良律师在与用人单位密谋策划进行虚假仲裁后,先是从公司内部或社会上物色“劳动者”的人选,再串通“劳动者”以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申请仲裁,然后以事实上用人单位代理人的身份安排他人提交答辩书,继而拿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后对执行到的款项进行分配。本案中,仲裁员在共同申请人代理人律师助理的U盘中发现了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1和2的答辩书,这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代理人进行双方代理的证据。为避免仲裁庭将其违规行为反馈给司法部门,该律师第二天就解除了与11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其心虚的表现。

5、从处理后果上看,因涉及第三方债权而面临问责风险。虚假仲裁案件一般都涉及案外第三方债权,仲裁结果将直接影响案外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仲裁庭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乃至错误,损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仲裁庭(员)可能承担国家赔偿和刑事责任,这给办案仲裁员带来了巨大压力。本案中,仲裁庭在发现疑点后,提高警惕,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根据上级指导意见,主动联系第三方债权人刘某并取得其理解,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仲裁员的顾虑与办案压力。虽然三宗案件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但如果需裁决,也能减少裁决书被第三方债权人提出异议,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

(二)如何办理涉嫌虚假仲裁案件

1、提高警惕、慎重办案。仲裁员要从各种蛛丝马迹中发现涉嫌虚假仲裁案件的线索,对于欠薪时间长、金额大、用人单位承认欠薪的案件尤其要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交仲裁庭内部讨论,必要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寻求指导,切勿草率结案。

2、多方调查、查清事实。发现涉嫌虚假仲裁的案件后,庭审前,仲裁员就要开展相关调查,要到社保部门查询申请人的参保记录;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村委会和房东调查其是否存在欠租或欠水电费情况;要到人力资源部门信访窗口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查申请人有无投诉欠薪和用人单位被投诉欠薪的情况。庭审时,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到庭,仲裁员都要对申请人就其入职时间、工资结构、工作部门与岗位、部门人数与同事姓名、欠薪时间与金额、欠薪期间生活来源、有无向单位借款、离职时间与原因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庭审后,仲裁员可视情况对未到庭参加庭审的申请人做调查笔录,还可对案外第三方债权人做调查笔录并通报有关案情,必要时可到地税部门调查被申请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名单及申报金额。

3、分工合作、善于借力。在办理涉嫌虚假仲裁案件时,仲裁庭既要与劳动监察机构分工合作,形成合力,还要善于借助于公安等其它部门的力量。本案中,由于抓住了6名申请人信访的有利时机,劳动监察机构及时依法介入处理,并最终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圆满办理了案件。

4、提倡撤诉、裁决从严。对涉嫌虚假仲裁的案件,如果双方要求或同意调解结案,仲裁庭尽量不出调解书,可要求双方自行签署调解协议,再由申请人撤诉结案;如果需要做出仲裁裁决的,关于劳动者的身份、欠薪的期间和金额,在裁决时标准应适当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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