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民四初字第9?号
原告:李??,女,汉族,1940年3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董事长。 原告李??与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1年1月27日,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至2011年3月27日到期,如逾期还款承担日万分之十的利息。同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至2012年3月7日到期。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故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0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1年1月27日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2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十。 证据二、2011年3月8日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借款1……(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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