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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贻贞与被告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欣欣茶楼图书馆 2015-09-1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民四初字第9?号

原告:李??,女,汉族,1940年3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董事长。

原告李??与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1年1月27日,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至2011年3月27日到期,如逾期还款承担日万分之十的利息。同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至2012年3月7日到期。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故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0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1年1月27日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2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十。

证据二、2011年3月8日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借款1……(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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