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红霞诉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第1729-2号 原告许红霞。 委托代理人白淑霞,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布莱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董事长。 被告魏传凤。 委托代理人崔秀华。 被告董丙军。 原告许红霞与被告布莱特公司、魏传凤、董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红霞诉称:2011年间,由被告魏传凤、董丙军担保,被告布莱特公司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借款304400元。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均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04400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布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明涉嫌犯罪,并且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已经对张光明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已将本案案件材料移送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依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