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泡病假
1. 1 设定病假统计表,了解公司中病假职工的基本情况 统计表包括:职工姓名,年龄,工龄,职务;疾病类别,起始时间,实际病假次数与天数;治疗情况等。 对有可能泡病假职工进行抽查,了解病假职工是否有下列情形: 1】 在外从事经营活动,或租赁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 2】 乘坐飞机,软卧、高铁或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3】 在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4】 购买不动产或者高档装修房屋; 5】 购买车辆; 6】 离开本市进行旅游、度假; 7】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2 完善公司工作考勤制度 规定职工请假停工治疗或休息的病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病历卡,医疗费结算凭证和有效病假单的原件。有效病假单指必须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医保定点的XXXX医院,XXXX医院和XXXX医院就诊开出的病情证明单;如上述医院建议转院的,则由转入医院开出的有效病假单。【私立医院不列入公司职工看病的指定医院】 同时修订公司的《工作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 骗取或伪造,或变造病假单,或病历,或病例卡的。如有关证据冲突,以相关医院的内部电子病例档案为准; 3】 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离开本市外出旅游的。 1.3 分类处理 根据公司病假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处理: 1】 骗取或伪造,或变造病假单,或病历,或病例卡的,再了解基础实施后,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并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2】 泡病假超出天数构成旷工的,固定职工旷工的证据,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离开本市外出旅游的,固定相关证据,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 泡病假的职工,按岗位责任属于不胜任岗位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项规定时,公司应固定相关的岗位不胜任的证据,培训证据等。 5】 泡病假的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 长病假
2. 1 设定长病假统计表,了解公司中长病假职工的基本情况并依法处理 统计表包括:职工姓名,年龄,工龄,职务;疾病类别,起始时间,病假天数;治疗情况等。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长病假的职工,公司应不定期派工会代表探望,并了解疾病的医治情况。长病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2 提前退休 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2.3 职工是否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期可以延长。此外,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医疗期”要“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如果不批准,医疗期也就不能延长。 劳动法律要倾向于保护职工利益,但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职工因病不能工作,公司愿意无限期支付病假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值得赞扬,但不能将此设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否则企业将难以承受,最终对绝大多数职工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4 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2】 医疗补助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职工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 工伤病假
3.1 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3.2 离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3 适当岗位或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3.4 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岗位责任属于不胜任岗位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补助金。适用本项规定时,公司应固定相关的岗位不胜任的证据,培训证据等。 3】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补助金。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作者:姜晓亮律师 国际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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