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时评】十堰血案的劳动法思考

 lgzlawyer 2015-09-13

权利保障,除了实体保障,还应关注程序保障。程序保障则更应关注保障的效率标准。如果说两审终审的民事司法保障标准是2.0,是国民待遇标准,那么,我们的劳动保障效率标准又是几点零呢?


文 | 陆通

来源 | 陆通的法律博客


作为一名劳动法官,第一时间看到十堰中院四名法官被伤害的消息,赶紧根据民三庭庭长胡韧的名字到裁判文书网查阅,想看看十堰中院民三庭究竟负责审理哪些案件。很不幸,在2015年5月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中找到了胡庭长的名字。而胡庆刚案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后,心中已有的不详预感终于得到印证:此案系因劳动案件而起。就此恶性案件而言,对胡庆刚应当依法严惩,还法官、法院、法律以尊严。


胡庆刚的诉讼请求有:加班费及其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诸多劳动权益中,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基准性权益,故劳动合同第85条作出特殊规定,以行政执法为保障方式,并且加大了违法成本,即50%--100%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应该经过行政责令前置,否则仲裁、诉讼不予支持。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亦不属于仲裁、诉讼职权范围。综上,除了双倍工资,胡庆刚主张的均为劳动基准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本不应当进入仲裁、诉讼。即便是双倍工资,其性质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本应坚持行政处罚的救济模式,但不幸引入了私人博弈的救济模式,又走入一个误区。这些权益本来都应当由劳动行政执法加以保障,但立法指导思想的模糊,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使劳动保障彻底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故,“劳动争议”这个概念存在很大问题。何为争议?是不是所有的观点差异、观点异议均为争议?日常用语中可以这样理解,但法律术语则不尽然。例如,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报案称被盗5万元,而被告人向警方辩解只偷了3万元,警方可否认为数额的差异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争议?再如,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工厂排污污染自家果园,要求施以行政处罚。该工厂向环保部门辩解不是其排污所致,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认为这是工厂与果农之间的争议?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不能。理由是:政府执法过程中,被执法对象向政府提出的异议、辩解不得归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私人争议。否则,同时,政府的执法义务将被转嫁为私人的举证义务,从而成为政府逃避执法义务的借口。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在其他执法领域也不突出,但令人遗憾的是,唯独在劳动保障领域非常突出:本应由行政执法加以保障的劳动权益,特别是劳动基准权益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而被归为劳动争议,从而被转移到劳动仲裁、劳动司法领域。


仲裁、诉讼的功能定位是被动裁判,而劳动权益有别于普通民事权益,其保障方式沿用传统的民事思维,不可不说是走了弯路。对此,学者多有诟病,一直呼吁强化劳动监察,甚至是设立劳动警察,但一直收效甚微。


另外,无论立法还是实践,均宣称对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但实际上,对劳动者的保护效率实在不敢恭维。民事争议,无论标的如何巨大,均可两审终审。而需要特殊保护的劳动权益,却要历经七、八个程序,甚至是十个程序。在如此漫长的程序中,用人单位极尽拖延,而劳动者如何能够保持心平气和?


权利保障,除了实体保障,还应关注程序保障。程序保障则更应关注保障的效率标准。如果说两审终审的民事司法保障标准是2.0,是国民待遇标准,那么,我们的劳动保障效率标准又是几点零呢?


劳动权益保障,即是民生问题,又是稳定问题。现行劳动保障机制,特别是劳动行政保障、劳动仲裁保障、劳动司法保障(含刑事保障)集中保障方式之间如何协调、衔接,已经成为迫切的问题。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要搞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对工作年限提出异议的,要搞劳动关系确认。职业病诊断,也让劳动者先搞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住在职业病医院里,医院的话谁敢不听?更有甚者,即便职业病的最后单位已经明确,还让劳动者到仲裁、到法院去确认与前面几个单位有劳动关系?这种机制如果继续下去,不好说没有更多的恶性案件发生。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整合《劳动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劳动保障程序法》,理顺行政、仲裁、司法三者职能定位与分工,尤其是强化对劳动基准权益的行政、刑事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不稳定因素。此外,应强化工会职能,劳动权益保障必须由工会牵头调解,调解不成再行查处。只有构建完善的劳动保障体系,才有可能应对复杂经济形势下的劳动民生与社会稳定问题。


当然,就此恶性案件而言,对胡庆刚应当依法严惩,还法官、法院、法律以尊严。不论机制有何不足甚至缺陷,不论胡的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都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严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