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葆霖 : 商标使用在不同的概念中,应实事求是,要有不同的要求,不要笼而统之。如11条、31条、45条的使用,是商业中真实使用,产生影响;52条一款使用,包括范围大,只要产生对于消费者误导;40条的使用,包括被许可人的使用;44条四项是“不作为”的使用,应当包括类似商品和相关联商品上的使用。 13:46 曾对商标法第52条1–5项商标使用方式进行过探讨:http:///zlBili4,http:///zWC1oXu,http:///zWi9s0s,http:///zOF7G60。请 @董葆霖 @同济张伟君 @海边小渔民 @商标砖家–吴新华 @ …等专家指点 13:12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标识商品来源使用,但在不同条文中所指向的具体使用方式,是有区别的。商标法第52条1项的商标使用,与其他四项有所不同,要求行为人以直接、积极使用的方式,面向市场消费者,体现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http:///zOF7G60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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