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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期--不得不说的痛(献给深航机长丁训耕)

 CAPTAIN_SUGAR 2015-09-14


谨以此文献给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深航机长丁训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CCAR-121-R4( 即《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P章,第121.483条规定:(归结为下表,单位:小时)

 

121.487:(归结为下表,单位:小时)


121.495- (d):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

冲突

那么问题来了,按照民航法,7个工作日刨去连续36小时,可以工作6天,只要飞行时间不超40,执勤时间可以达到理论上的14×6=84小时而不违反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去甚远。


84小时是什么概念,一周7天,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休息日,奴隶时代的奴隶、封建时期的长工或者帝国主义被剥削的工人阶级也不过如此吧?


不要以为拿极限值来比喻是危言耸听,问问你身边的民航人就知道了,如果84的极限值计为100%,那么空勤人员的执勤期通常也会达到80%

值勤期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实施训练或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值勤期时间内。(CCAR-121-R4,第121.481-(b)-(3)


显而易见,执勤期是工作时间!


然而业内人士才知道,飞行时间以外的执勤时间是不取酬的。

休息期

有意思的是,为了避免法律意义上的混淆,民航法还专门规定了休息期的概念: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CCAR-121-R4,第121.481-(b)-(4)


回头再看一下第一张图表就明白了,表面上,飞完需要休息多少小时有着法律的保障,实际上,休息完多少小时可以立即投入工作同样有着“法律的保障”,制定法律的人不可不谓用心良苦啊……

对比

国际上,对于飞行时间的规定大致类似,但是为什么唯独中国的空勤人员就特别的累,问题不在飞行时间上,而在这执勤期和休息期的差异上。


相对于国内比较呆板的休息期规定,国际上对于航班延误造成的执勤期的延长和延长后休息期的同时延长有着更加人性化和严格的规定,翻译成中文大致可以理解为执勤期越长休息期越长,甚至以分钟计算,澳洲规定执勤期超过12小时后没延误超过15分钟就增加一小时的休息期,上不封顶。


对于假期的规定则更加“不可思议”,大致比较一下中外飞行员的合同就知道了,


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有外籍飞行员,然而外籍飞行员的合同和国内飞行员的合同(业内一般称为“卖身契”)有着天壤之别,人家挣得多也就算了,洋人在中国的地位一般是高于国人的,问题是他们的合同动不动就“每两个月休息连续15天”、“每三个月休息一个月”,让连一年15天的年休假都休不玩的国内飞行员们情以何堪?(注意,外籍的假期的带薪的。)


再来看看我们可怜的休息期,在这仅剩的“36”里我们还需要完成模拟机复训、理论复训、生存训练、危险品培训、换季教育、机队学习会、小组学习会、局方以及公司文件学习等等各类培训和学习,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本应属于休息期的时间,这些时间甚至是“法定的休息时间”。


可惜没有办法取得民航医院体检中心的数据,对于那些数据的统计分析应该可以直接印证CCAR121-R4的合理性,而大家翘首期盼的CCAR121-R5会有哪些实质性的变化,对空勤人员的疲劳现状有多少改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叹息

深航的737教员丁训耕于9月13凌晨飞行驻外期间猝死在了宾馆里,他倒下了,一个家庭倒下了,为什么年仅51岁距离退休尚有十年的飞行员就这样毫无征兆的倒下了,这个问题值得CCAR121-R5的审订者深思,值得每一个现役飞行员和乘务员深深叹息!

(作者:海航集团 首都航空机长 金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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