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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旨歌》的校勘与解读

 昵称14979747 2015-09-15

  四、“喫”当为“契”的根据

  日常生活、龟卜方法、《三国遗事》几乎都不使用“喫”字,那么为何《龟旨歌》偏偏要用呢?这里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龟旨歌》并非龟卜歌,一是“喫”字为误刻。《龟旨歌》的所有因素都与龟卜方法吻合,只有“喫”字不合,这就说明此字误刻的可能性极大。从龟卜方法来看,“契”与“喫”字形相似,在传抄和刻印的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出现讹误。笔者由此认为,此句本来应当是“燔灼而契也”,因为“契”是龟卜最常见的用语之一,“契”与“灼”又存在着极其密切的组合关系:

  其一,“契”是龟卜的基本用语之一,“契”和“灼”都是动词,经常组合为“契灼”。契字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存在,但这里暂不讨论甲骨文,因为与《龟旨歌》的文本直接相关的是“契”字的具体用法和“契”字与其他字的组合关系。在龟卜中“契”字有多种用法,究竟哪一种用法是《龟旨歌》文本的用法,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龟旨歌》文本的正确解读。一般将“契”字训为开,也就是凿开龟板,或谓之钻。《毛诗正义》云:“又于是契灼其龟而卜之,卜之则又从矣。”(38)“契灼”就是先契后灼,相当于《史记·龟策列传》记载的先钻后灼。《毛诗正义》又云:“考卜维王,宅是镐京。维龟正之,武王成之。(笺云:考,犹稽也。宅,居也。稽疑之法,必契灼龟而卜之。武王卜居是镐京之地,龟则正之,谓得吉兆,武王遂居之。修三后之德,以伐纣定天下,成龟兆之占,功莫大于此。○挈,苦计反,本又作‘契’。或苦结反。)”(39)周武王当年选定京城就是通过龟卜来决定的,按照《毛诗正义》记载来看龟卜就是先契后灼。

  由于“契”与“灼”的组合程度太高,相当多的经学家以为“契”就是“灼”,“钻”就是“灼”,二者是一回事,也就不存在先契后灼的顺序。《清稗类钞》记载:

  乃经注家多误并钻与灼为一,如《菙氏》:“掌其燋契。”注:“《士丧礼》,楚焞置于燋,焞即契,所用以灼龟。”《士丧礼》注:“楚,荆也。荆焞所以钻龟灼龟。”《正义》:“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焞。”殊不知灼龟用焞,钻龟用契,混契与楚焞为一者,误也。且不仅笺注家如此。《周官·卜师》:“扬火以作龟。”其语亦未明了。此笺注家致误之所由来,非实见钻与灼之迹,殆不能发见其讹误,此是正之一端也。(《清》:4532)

  “契”与“灼”混同之后,很多龟卜的记载就变得不明。其实两者不可能是一回事,《刘铁云藏龟甲牛骨》云:“钻龟,一曰作龟,(《大卜》作龟注:‘作龟,谓凿龟。’)凿龟用契,(《华氏》:‘掌其燋契。’注:‘契谓契龟之凿也。’)此凿龟之可考者。盖古人之卜,先钻后灼。钻与灼自是两事,本自分明。”(《清》:4532)“契灼”二字连在一起使用,但意思并不相同。

  其二,“契”是用刀刻准备烧灼之处的记号。“契”有二义:一是动词,指用刀刻划记号;二是名词,名词之契有二义,一是凿刻的工具,二是刀刻之文,刀刻之文又指符契、书契,还引申为契约、文卷等等,因为刀刻之文不易更改。“契”字的右边是一把刀形,左边的一竖三横是用刀在木条上刻下的三个记号。楷书的“契”字有木旁,表明契刻的材料是木。后来木误为大,也就是“契”字。《诗·大雅·緜》云:“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曰止曰时,筑室于兹。”(40)此句的“契”为动词。东汉郑玄笺云“契灼其龟而卜之”(41),“契”是作为动词使用的。作为名词的用例也不少,《周易·系辞下》有“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42)。《周礼·天官·小宰》有“听取予以书契”(43)。胡煦认为龟卜的“契”是刻写出来的符号或字:

  煦按:契者,刻划之称。古者书契用铅刀刻划其简策,持以为约信之具。央决,即刻划之义也。契字,《周礼》音楔。朱子音器。按:此即书契之契。宗朱子为是,谓刻划其龟板之下方,以定其上下内外之限。《周礼》所云开龟是也。此犹在未灼时,契而后燋,契而后必于所契之地,故曰焌契火,非吹不燃,故曰龡其焌契(龡即吹字)。(44)

  “契”是在龟板上刻划出记号,相当于食墨中涂墨作记号,只是不用墨,而是用刀。刀刻记号或墨画记号应当都是存在的,因时代和地域不同使用了不同的标记方法。胡煦《卜法详考》还记载:“或曰:以刀刻龟甲,欲钻之处也。煦按:今之龟卜,以刀刻龟下为方形,当即其遗法。”(45)《清稗类钞》记载清朝时仍有刀刻记号的遗俗:“今验之新出之龟甲,其钻迹作○状,大如海松子仁,以利刃凿之之痕可辨认,或一或二,灼痕或即在钻旁。或去钻痕稍远,灼痕员形,略小于钻迹,此又钻与灼为二事之实验。”(《清》:4532)显然“契”就是刀刻记号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与第一种用法有所不同。

  第三,“契”是开出其兆,是动宾结构的短语。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有如下解释:

  契,开者,言契龟而开出其兆,非训契为开也。《春官·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注云:“《士丧礼》曰:‘楚焞置于燋,在龟东。’”楚焞即契所用灼龟也。燋谓炬,其存火也。《士丧礼》注云:“楚,荆也。”然则卜用龟者,以楚焞之木,烧之于燋炬之火,既然,执之以灼龟,故笺云“契灼其龟卜之”。既契乃开出其兆,故《春官·卜师》“掌开龟之四兆”,注云:“开谓出其占书也”。是既契,乃开之,但传文质略,直言“契开”耳。(46)

  孔颖达认为“契”不能直接训为打开,应当是“开出其兆”,也就是打开龟板、烧灼之后出现的龟纹。将“契”直接训为开,是省略了开出的兆纹,也就简化为了打开。孔颖达之说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这就是龟卜过程的后一阶段。

  从上述“喫”与“契”在龟卜方法中的使用与意义来看,“燔灼而喫”是错误的,应当是“燔灼而契”,根据如下:

  其一,从语言角度来看,应当是“燔灼而契”。在“燔灼而契也”中,“契”是动宾结构的短语,意义是开出其兆。按照龟卜的方法来看应当是先契后灼,但在此句中是先灼后契,似乎不符合龟卜方法的顺序,然而“燔灼而契也”的“契”不是动词,不是钻或打开;也不是名词,不是指刀刻的符号,不是书契或符契;这个“契”是动宾结构的短语,既有动词开出的意义,也有名词兆纹的意义。符契和兆纹都是特别的符号,但在龟卜中是不同的,前者指烧灼之前的符契,后者是烧灼之后的符纹。先契后灼是龟卜的前段过程,先灼后契是后段过程,其意义完全不同。先灼后契也符合龟卜方法,《战国策》记载:“夫服,心之文也。如龟焉,灼其中,必文于外。”(47)先灼而后文于外,其实就是先灼后契。龟卜的最终目的就是得到吉祥的龟文,以预知未来。“文”与“契”用字不同,但意义相近,“契”中包含了文的意义。由于“契”字在龟卜中经常使用,其用法也相当繁杂,并不一定只有一种用法是正确的,因而必须仔细辨识“燔灼而契”中“契”字的用法与意义。此句中,“契”字完全符合语法意义,也符合龟卜的方法,因而可以确定“燔灼而喫”是“燔灼而契”的讹误,由于“喫”与“契”字形相近,从一开始就出现讹误也是完全可能的。《史记》记载“钻中已”与“灼龟首”各三次,但没有记载交替三次,还是先钻三次,再灼三次。如果是交替钻与灼,那么在龟卜的前段中既存在先契后灼,也存在先灼后契。

  其二,“契”是动词,是契合、符合的意思,即指所谓的“食墨”。在烧灼之前按照事先想得到的吉兆,以墨在龟板画好纹线;烧灼之后,如果涂墨的部分与烤灼的兆纹重合覆盖,就是食墨。食墨就是契合,契就是合。这种意义上的“契”也可以指龟板的兆纹与祈祷之事相合,这无疑是龟卜的最终目的。宋代理学家程大昌在《演繁露》中记载:

  《緜》之诗曰:“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毛、郑皆以契为开,非也。先作其墨,观食不食者。古卜卜人令龟已遂,预取吉兆,墨画其上,然后灼之。灼文适顺其画,是为食墨者吉。其兆不应墨,则云不食,不食则龟不从也……以墨令龟,而兆与墨同,故曰契,契者合也。人谋与龟协合也。(48)

  此说亦见于宋代高似孙《纬略·诗卜筮》卷四等文献。按照此说来看,毛诗、郑玄的解释是错误的,“契”不是打开,应当是合或契合。这个用法与“燔灼而契”完全吻合,“燔灼而契”的意思是燔灼之后的结果与所期望的结果相合,也是预先以墨画好的吉兆之纹与烧灼之后的兆纹相合。这种说法与前一种说法稍有不同,但并不矛盾。

  将“喫”还原为“契”之后,《龟旨歌》的意义就顺畅自然、通晓易懂了,其完整的意思是:龟啊龟啊,请伸出头来;即使不伸出头来,也要用火烧出兆纹。或者也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即使没有伸出龟首,也希望烧灼之后食墨,也就是祈祷预先画好的符纹与烧灼的兆纹完全契合。两种意思稍异,后一种意思似更合乎金首露神话,也更符合龟卜祝词的特征。龟卜祝词总是要写入祈祷的愿望,如果完全没祈祷的因素,就失去了祝词的意义。“契”字正是表达祝愿的关键字,此字被讹误之后,《龟旨歌》就失去了龟卜的关键因素。改“喫”为“契”后的理解与《龟旨歌》的字面意思是完全相合,不需要任何曲折的转换解释和婉转象征。其实《龟旨歌》是相当写实的诗歌,其所有因素都包含在龟卜方法之中,这些因素按照字面意思组合之后自然顺畅,不存在彼此矛盾的现象,诸因素之间构成了互相关联、又可印证的关系链和证据链,也证明《龟旨歌》应当就是龟卜歌。从金首露神话与龟卜的功能来看,只能是“燔灼而契”。金首露神话是驾洛的建国神话,建国立君是最重要的内容。如果最后一句是“喫”,那么《龟旨歌》的目的就变成了吃龟肉,与建国立君与龟卜都没有关系。“契”和“灼”在龟卜中的特殊密切关系,也表明应当是“契”,而不是“喫”,“灼”与“喫”并无组合关系。只有“燔灼而契也”符合龟卜方法,也符合《龟旨歌》和金首露神话。

  《龟旨歌》的最后一句误为“燔灼而喫”之后,就偏离了龟卜。一字之误使《龟旨歌》变得意义不明,难以理解,由此造成远离《龟旨歌》意旨的学说杂出不断。学者们尽管全力解说“喫”字,但《龟旨歌》的文本本身存在讹误,在讹误的文本基础上无论怎样阐释,恐怕永远也得不出正确的答案。这个讹误从13世纪一然的《三国遗事》开始一直伴随至今,各种不正确的看法也是相随至今。还原正确的文本是最重要的基础研究,然而仅仅依据现存的各种版本,是不能还原正确文本的。“契”是龟卜的标志性用语之一,如果很早就还原出这个用语,还是比较容易确认《龟旨歌》的性质,不会使研究偏离太远。注释:

  ①一然撰、李载浩译注《三国遗事·驾洛国记》卷二(第一册),松出版社(),1998年,第371页。

  ②司马迁《史记·龟策列传》卷一百二十八,中华书局,1997年,第819页。

  ③灼活龟与灼龟板是两种龟卜,《史记》记载的是灼活龟。

  ④张文虎《校刊史记集解索隐正义札记·龟策列传第六十八》(下册),中华书局,1977年,第733页。

  ⑤徐岳《数术记遗》,收入《算经十书》(下册),中华书局,1963年,第546页。

  ⑥顾梦麟《诗经说约·大雅三·文王之什三之一》卷十九,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六十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63页。

  ⑦徐珂《清稗类钞·鉴赏类·刘铁云藏龟甲牛骨》,中华书局,1986年,第4532页。后文出自同一著作的引文,将随文标出该著名称首字和引文出处页码,不再另注。

  ⑧胡煦《卜法详考·选龟》卷一,收入《周易函书·附上学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1139页。

  ⑨胡煦《卜法群考·古法汇选·龟卜·分断·甲乙金兆》卷四,收入《周易函书·附上学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245页。

  ⑩龙仁夫《周易集传》卷四,中华书局,1985年,第73页。

  (11)《黄帝内经素问·脉要精微论篇第十七》卷第五(上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年,第228页。

  (12)邵雍纂辑、陈士元增删、何栋如重辑《梦林玄解·梦占》卷二十四,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06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4页。

  (13)胡煦《卜法详考·三兆》卷一,收入《周易书函·附卜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147-1148页。

  (14)朱熹《诗经集传·节南山》卷十一,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5页。

  (15)边廷英《周易通义》卷八,四库未收书辑刊柒辑一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193页。

  (16)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义疏证·蓍龟》卷七(上册),中华书局,1994年,第333页。

  (17)胡煦《卜法详考·古法汇选·龟卜·分断·甲乙金兆》卷四,第1243页。

  (18)胡煦《卜法详考·占龟》卷三,收入《周易函书·附卜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200-1201页。

  (19)司马迁《史记·龟策列传》卷一百二十八,第819页。后文引文中出现的下划线均为笔者所加,不再另注。

  (20)1997年韩国学者河廷龙、李根直做了版本的系统调查,这一次调查的范围广泛得多,最重要的是大大地增加了古本的范围,共有12种古本,分别是:赵钟业所藏古板本、南权熙绍介古板本,鹤山本仁荣旧藏古板笔写本、石南宋锡夏旧藏古板笔写本、首尔大学奎章阁所藏壬申本、高丽大学六堂文库所藏壬申本、高丽大学晚松文库所藏壬申本、天理大学所藏壬申加笔本、国立中央图书馆所藏壬申写真本、南权熙绍介壬申本、蓬左文库所藏壬申本、南权熙绍介壬申笔写本。此外还参考了现代学人的校订本,主要有六堂崔南善新订本、李丙焘译注本、李相浩译注本、《三国遗事考证本》等。河廷龙等人的《三国遗事校勘研究》标注了诸本的文字差异,这为《三国遗事》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1)从《诗经》时代开始,最为常用的祭品是笾豆、羊豕等,参见吴自牧《梦粱录·龙翔宫》卷八,中华书局,1985年,第69页。

  (22)《毛诗正义·小雅·附释音毛诗注疏卷第九·杕杜四章章七句》卷第九(九之四),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417页。

  (23)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大雅·周颂》(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第936页。

  (24)《南齐书·志第三·乐》卷十一,中华书局,1997年,第49页。

  (25)《周礼注疏》卷第二十四,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65页。

  (26)司马迁《史记·龟策列传》卷一百二十八,第815页。

  (27)赵翼《浦渚先生集》卷之二十八,收入《韩国文集丛刊》第85册,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2年,第517页。

  (28)《尚书正义·洛诰第十五》卷十五,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214页。

  (29)李善注《文选》卷三(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01页。

  (30)宋时烈《宋子大全随箚·[随箚]·卷之五十·二书》卷之六,收入《韩国文集丛刊》第116册,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2年,第369页。

  (31)郑珍撰,王瑛、袁本良点校《郑珍集小学·说文新附考·卷一》,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7页。

  (32)黄侃撰,黄焯整理,黄延祖重辑《说文笺识·说文段注小笺上》,中华书局,2006年,第173页。

  (33)李昉等编《太平广记·报应十七·刘沼》卷一一八(第三册),中华书局,1961年,第825-826页。

  (34)李光地《榕村语录·三礼》卷十四(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50页。

  (35)郑稷《唐故括州遂县令张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4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392页。

  (36)胡煦《卜法详考·食墨》卷一,收入《周易函书·附卜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146页。

  (37)李光地《榕村语录·书》卷十二(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18页。

  (38)《毛诗正义·大雅·文王之什(十六之二)·緜》卷十六,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510页。

  (39)《毛诗正义·大雅·文王之什(十六之五)·緜》卷十六,第527页。

  (40)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大雅·绵》(下册),第760页。

  (41)《毛诗正义·大雅·文王之什(十六之二)·緜》卷十六,第512页。

  (42)《周易·系辞下》卷八,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87页。

  (43)《周礼·天官·小宰》卷三,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654页。

  (44)胡煦《卜法详考·燋契》卷一,收入《周易函书·附卜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145页。

  (45)胡煦《卜法详考·燋契》卷一,第1145页。

  (46)《毛诗正义·大雅·文王之什(十六之二)·緜》卷十六,第512页。

  (47)《国语·鲁语下·叔孙穆子聘于晋》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95页。

  (48)程大昌《演繁露·爰契我龟》卷十六,收入《考古编外六种》,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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