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借贷双方擅自更改约定担保人不担责

 神州国土 2015-09-15
借贷双方擅自更改约定担保人不担责

  □ 李忠勇 王莎

  9月10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微水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其中引起人们关注的是,担保人赵某为原告陈某和被告陈某某夫妇借贷担保到期后,双方未经其同意,自行签订续用约定,法庭判定赵某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被告陈某某夫妇向原告陈某借款8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了手印。借款到期后,原告陈某催要未果,即与被告陈某某就该借款约定“再续用三个月”,陈某某在原有借条上注明并捺手印,而担保人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之后,陈某某偿还一部分借款,剩余款项一直未还。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夫妇与担保人赵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三被告给付月息2分的利息。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陈某某夫妇给原告陈某出具的借条,可确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某夫妇应按约定偿还陈某借款。被告赵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本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与被告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对偿还期限重新进行了约定,故赵某对该借款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因借款时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法庭最后确定被告陈某某夫妇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原告陈某。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有担保人,一旦约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担保人就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借、贷双方在未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偿还期限重新达成协议,简单的“再续用三个月”几个字,就将担保人的责任予以免除。同时,由于借、贷双方在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到期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在为他人借贷作担保时一定要谨慎,能不担保的尽量不当担保人,防止借款人到期还不了借款,自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贷双方在有担保人时,如需更改约定,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将不承担责任。借、贷双方在约定中,一定要将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约定明确,不然到时候还会有麻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