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借款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出借人能否一并主张?

 胡开盛律师 2020-03-04

法律知识要点:在民间借贷当中,出借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其在出借款项时为了保证将来能及时的收回借款,大多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将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除了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外,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等各种费用。

但是,这些费用相加之后的总额,可能远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有的甚至正常利息就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这种多种费用相加,实际上是变相的提高了利率的上限,这种变相的提高利率标准的,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款分析,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如果同时适用时,应当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对利息的最高数额的限制,即折算下来,利息总计不能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

在实务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等,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支出的成本,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出借人为了规避利率上限而设定的。因此,出借人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对于超过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东诉称:被告杜某伟、陈某秀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4分,二被告在收到借款后书写借条确认。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原告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钱。

原告赵某东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资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被告杜某伟、陈某秀答辩称: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杜某伟、陈某秀向原告赵某东借款,二被告并向原告赵某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赵和平现金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于2015年9月10日前还清借款人:杜某伟(签字)陈某秀(签字)。2015年3月10号注明:到期不还收款500元一天杜某伟”。

后原告赵某东实际向被告杜某伟、陈某秀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某秀、杜某伟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杜某伟、陈某秀向原告赵某东借款事实,有其向原告赵某东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杜某伟、陈某秀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被告杜某伟、陈某秀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案涉《借条》金额为62000元,但实际被告杜某伟、陈某秀借款金额为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应当认定被告杜某伟、陈某秀向原告赵某东借款金额为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根据原、被告的《借条》约定“2015年9月10日前还清,到期不还收款500元一天杜某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利息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杜某伟、陈某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东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如果被告未按时还款的,一天收500元的违约金,相当于年利率365%,显示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并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相当于年利率48%,也就是说仅仅正常利息这一项就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