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完成的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审查把关,当好参谋助手。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 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向检委会专职委员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间地点,会前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发放到各委员手中并发送各位委员内网邮箱,使各位委员有充分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会中案件承办部门通过投影仪向各位委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意见,由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承办部门发放反馈表,并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填写完毕并交回备案,会议材料装订存档。会议严格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检察委会议,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委员过半数出席,检委会的每个成员都明确的表态,按次序发表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意见一致的作出决定;有分歧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执行,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见解和意见。会后及时写出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报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疑难案件5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18次。 (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 部门本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 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 (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协调能力,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三) 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2011年上半年,我院研究室在市院研究室的非常正确指导下,在我院党组的正确指挥下,紧紧抓住省院目标管理方案,为方案中的工作内容为工作重点,辅助以其他临时性工作。在研究室全体干警的努力下,推动了目标管理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进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转变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 香坊区检察院于自单独设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以来,将其职能定位于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检察委员会所有的法定议题和议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都有事前审查、会前准备、会中服务、会后跟进的职能。该院相继出台了《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三不一撤”案件日产性执法检查制度》、《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制度》等制度,从实际工作需要和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发,就改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并大胆实践,转变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使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过去单纯的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转变为兼有案件质量检查职能的监督机构。 一、规范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基本职能 一是规范案件审查权。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审查权以及个案请示初审权。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检察长决定,对上会前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阅卷审查,并撰写书面审查意见,供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时参考。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从提请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提请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案件认定事实、采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对报上级院的案件和适用法律研究,撰写初审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规范督查督办职权。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督办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检查督促本院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案件执行情况。根据检察长的决定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上级院交本院督办案件的执行情况和上级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是规范建议报告权。对议案实体审查情况向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报告。对各部门提请议案的提请范围、提请程序的审查情况,向检察长报告把关意见和建议。就督查督办本院各部门对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情况,并就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修正意见或处理建议向检察长报告。 二、转变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 一是开展案件评查与典型案件剖析工作。该院制定了案件评查和剖析制度,制度执行部门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这两项制度使得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监督更加规范,责任追究也更为清晰。近年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共对60余件案件开展了评查,发现了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挑选了2起典型案件开展了全院剖析,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是开展案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按照院里制定的执法检查制度,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三不一撤”案件、每季度对当季办结案件开展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通报,今年截至目前共发案件质量通报近200次,通报300余人次。 三是开展领导带头办案工作。实行主管副检察长、科长办案、包案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给每个相关科长和副检察长划分任务,确定每年至少8件和4件的办案基数,全程监督办案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年终开展评查。科长和副检察长全程办理案件,全程跟踪案件、全程掌握一线办案情况。 四是落实执法尺度统一工作。该院继去年编纂《疑案精析》后,今年把执法尺度统一工作纳入到检察委员会重点工作中来。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疏理出近年来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各类案件及处理结果,列表参照,着力解决办案随意性问题。截至3月,已经完成了对盗窃、轻伤害和交通肇事等常见罪名的初步统计工作,并下发了《常见罪名执法尺度参考标准(一)》。 三、规范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 一是注重培训工作。把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业务培训,列为领导干部正规化培训的重要内容,尤其为专职委员提供更多的专业培训及专门性培训机会。近年来该院共为检委会委员提供外出学习机会10余次,将前沿的知识和技能带了回来,从整体上提高了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议案能力; 二是坚持学习制度。坚持集体学习制度,结合形势特点、工作重点和办案难点,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提高从战略和全局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013年以来,香坊区院就多次组织检委会学习扩大会议,对新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学习。 三是加强调研工作。注重加强检察委员会改革发展的理论研究,认真研究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积极参加有关检察委员会的各项理论活动。 浅谈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议案中的作用 (原作者:马晓峰)【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和考察,力图从实际工作需要和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发,就改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实行委员专兼职结合,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改革实践证明,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因此,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 【关键字】检查委员会 议事议案 职能作用 所谓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1],即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中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简称,随着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检察委员会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加强,以及法制的完备,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议案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基层院更为突出。在检察实践中,发挥好检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对于提高议案效率和水平,确保案件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检委会办公室,尤其是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作用,重点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一、议案处理的制定和审批程序的履行 为了确保审批程序有效履行,检委会办公室应根据本院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XX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案件提请程序处理单》,处理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自然简历和犯罪性质;2、办案人的姓名和提请意见,以及提请时间;3、提请案件是否上会的审查或审批意见,包括科(局)长的意见,分管的副检察长意见,检委会办公室意见,检察长意见。 办案人在把将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之前,由检委会办公室设专人督促案件提交单位或提交前填写提交程序处理单,并写明办案人对此案提交理由和意见,依据处理单上规定是否上会的栏目按顺序逐级签署是否上会的意见。第一环节应是科(局)长的审查批准意见。这一意见在一定上意义上讲是代表提交部门的整体或多数人意见,因为在案件提交之前大都需要经过科务会研究讨论后,方能做出决定,这个意见可能与办案人的意见一致,也可能相反。第二环节应是分管副检察长的审查批准意见。这一意见多半与科(局)长意见一致,因为提交部门在事前必须向其汇报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分管的副检察长多半到会参与研究,但也可能有科(局)长或办案人不同意见的签署,无论如何,这一审查批准意见必不可少。第三个环节应是检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办案人持处理单在以上两个环节签署审批意见后,连同案卷卷宗和科(局)务会对提交案件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签署处理意见,检委会办公室应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专业进行初审,然后在处理单上签署是否上会的建议,并提出初步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这一环节很重要,能使检察长及早了解案情,使其在签署是否上会决定时做到胸中有数。过去检委会办公室对这一职责很少行使,因而使一些不需上会的案件也匆匆上会讨论,这样往往使检委会在议案上有了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也给其他检委会成员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工作量。第四环节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上会。检委会办公室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及时上报检察长审查批示,检察长会根据检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并对提交卷宗的审查,及时对提交的案件做出上会讨论或退回提交部门,按照提交前的意见或决定办的签批。由此,提交上会审批程序正式履行完。在这一提交程序履行中,检委会办公室起到了规范提交议案的手续,并为检察长最后做出是否上会决定,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作用。 二、检委会办公室对决定上会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意见的做出 对接交上会的案件经检察长同意并批准后,办案人必须提前三日将卷宗和相关材料一并送交检委会办公室审查,检委会办公室应调专人受理并做好登记,在登记中应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犯罪性质、上会讨论的内容以及送卷时间和送卷人姓名。然后,对提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卷进行详细审查;一看交送的卷与审批表标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及时退回提交部门或办案人更正;二看卷中的健全,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本院的自侦案件,如果有手续不健全或程序不合法的,要及时退回提交部门补上或纠正;三看提交的报告所表述的事实与卷宗体现的事实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对卷宗所有的证据逐页逐行地进行审查和推敲,然后根据审查的结果,最后做出与提交意见相同或不同的审查意见,通过制定《检委会办公室对XX涉嫌XX一案的审查意见》材料予以表明,审查意见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说明对提交案件的审查过程和处理意见。这方面的内容可以概括表述,简明扼要。2、对提交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这部分的内容要表述详细,特别是在做出与办案人或提交部门不同意见时,要把案卷的主要证据予以摘录,必要时可以引用卷宗的关键性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述或被害人的陈述等等,以此真正把卷宗的原形和事实的本来面目反映出来,然后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比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写明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理由。3、根据卷宗的事实提出法律依据。所提出的法律依据,应依照以下顺序在审查意见上表明:㈠表明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㈡表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规;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的司法解释;㈣其它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审查的案件做出审查意见后,根据本院检委会成员的人数,打印足够的份数,同时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资料复印若干份,然后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确定上会的时间。上会时间一经确定,检委会办公室应在开会的前一天将审查意见、相关资料,以及提交部门呈报的书面意见,一并送交各检委会成员手中,便于与会人员提前了解案情,在议案时能够有的放矢。 三、议案成员资格的审查和具体上会时间的安排 在正式开会之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委会办公室应对参加会的检察委会委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看其是否需要回避:㈠与上会的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㈡与上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关系;㈢依照法律规定是否有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审查时如果发现个别检委会成员中有上述三个方面的其中一种,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决定该委员对其回避,然后,由检委会办化室以派员通知需要对此回避的检委会委员,并要向其做好解释工作。应该说明的是,也有极个别上会的案件,需要检察长回避,这种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在资格审查时必须一视同仁,及时向检察长提出,请求检察长对此案自行回避。遇有检察长回避的上会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建议,请检察长委托位次靠前的一名副检察长如期主持召开。 在审查检委会成员资格后,检委会办公室下步的工作就是安排具体的开会时间。因为检察长只决定为某日开会,而没有细化到具体的时间。这样,检委会办公室就应该没专人了解情况:1、看这日是否有更重要的其他会议或活动,是否对如期开会议案有影响;2、了解办案人这一日是否有其他紧急工作任务,不能如期 到会汇案情;3、弄清其他检委会成员这一日是否因外出或出急办事情不能开会,使参加会议的委员达不到半数以上等等。弄清上述基本情况后,检委会办公室应把开会的具体日期(上午、下午,或择日),以建议的方式向检察长汇报,最后决定最佳时间召开。在开会半小时之前,检委会办公室应派员及时通知各检委员成员以确保到会人数。 四、讨论案件的记录和宣读本室的审查意见 检委会讨论案件时的记录是很重要的一环,一般情况下这一职责应由检委会办公室主任承担,特殊案件或案情复杂的,检察长可指派一名其他检委会成员同时记录。记录的内容要反映出议案过程的全貌、重点应围绕以下几方面记载:1、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自然简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性质;3、办案人和提交部门的意见;4、检委会成员对案件中的焦点或疑难问题发表的见解;5、所有检委会成员、包括检委会主持人最后对此案件发表的处理意见。记录的字迹要清晰工整,记载的问题要与表决人的意见相吻合。 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在汇报案情,并说明提交部门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后,检委会办公室主任应在会上宣读本室对此案的审查处理意见,这意见只能按照主持人安排的议案顺序发表,不能随意宣读。这一程序在以往的议案中往往都忽略了这点,甚至多数检委会议案时从来就没有适用过,实践证明,在会上增加这一程序,对开动其他检委会成员的思路,使其进一步加深对案情的了解,以及最后发表做出正确的见解十分必要。 走进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决策机构,是统筹做好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抓手,是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近年来,市检察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按照检察委员会“议大事、定疑案、作决定”的工作思路严格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确保全市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 健全机构机制 检察委员会组织建设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察委员会工作有章可循。市检察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归口法律政策研究室管理。各基层检察院也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保障了检察委员会日常运作。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把主要业务科室的科长充实到检察委员会中来,去年底增选了4名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优的检察员为检察委员会委员,配齐增强委员力量。目前,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共有15名委员,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13人。 民主科学决策 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能力 为加强检察委员会审议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积极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新司法解释,不断提升委员们的议事议案能力。 检察委员会既重视对具体案件的质量把关,又切实加强对重大业务问题的研究决策,同时强化学习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类议案范围,提高阳江检察业务工作的整体水平,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守住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底线。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坚持例会制度,坚持“两个过半数”原则,提高议案议事能力和水平,全年召开检委会81次,讨论案件226件,事项8件。 完善审议流程 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市检察院着力推进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严格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程序,严把案件程序、实体审查关,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检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对每次会议均能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书、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向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为不断规范议事提请和会议讨论程序,该院出台了加强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六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严把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入口关。二是着手对2012—2014年的检委会案件进行统计归纳,从提出议题、委员表决、检委会最终决定等方面,全面回顾近三年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三是明确检委会会议发言顺序,按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委办人员、专委、不担任院领导的委员、院领导(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四是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对议事议案情况与最终决定进行对照比对。同时加强会议纪律,与履职考评考核结果挂钩。五是会议材料要提前三天送委员,委员认真审阅材料,提出意见。六是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认真总结经验,每年向检察委员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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