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多中心临床方面的法规,目前有两个: 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2.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申报药品注册的,至少需涉及包括我国在内的两个国家,并应参照本指南的要求。 申办者在提交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包括向制药发达国家(如ICH成员国家)监管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含临床试验方案编号)和支持性数据。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应在全球各研究中心采用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并对研究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支持在我国的药品注册申请时,一是需要对全球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整体评价后,再针对亚洲和我国的临床试验数据进一步进行趋势性分析。
而对于国家局发布的《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并没有提到国际多中心临床的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于跨国制药企业而言,在目前的形势下,药品注册(我认为包括生物类似药在内)可以分为两大策略: 一是中国同步参与全球新药临床研发,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MRCT),待试验结束后,在全球同步上市,这属于MRCT途径;对于这一点,需要注意,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只有在境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才允许在国内开展MR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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