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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专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府合作项目融资模式政策宣介材料

 我心依然 2015-09-15

[按语]近期国家为支持地方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安排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劵,以专项债劵筹集的资金设立了专项建设基金(“国开发展基金”、“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其额度大、时限长、整合性强的特点,将成为撬动项目融资的新引擎,也将是金融支持精准扶贫的新模式。建议各级各部门盯紧抓牢这一难得的政策机遇,充分利用“投资领域(项目)+”模式,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投融资创新,引导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我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提供金融保障。

一、贷款品种简介

(一)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主要用于已经纳入地方政府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以及与易地扶贫搬迁直接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及整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20%;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二)水利建设贷款:主要是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等水利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三)县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用于县域范围内(含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资金的需要。主要包括:①水、电、路、气、热等基础设施建设;②学校、医院、文化馆、体育场等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建设;③小型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生活超市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④污水垃圾处理、农村生活环境整治、水生态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⑤农村电网建设及升级改造工程;⑥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⑦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⑧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其他相关建设内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四)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支持增加耕地数量、提升农田质量、推动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农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退耕退牧退渔、草原湿地水资源保护、农村生态休闲产业等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五)新农村建设贷款:“七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围填海造地等项目建设(不受项目形成土地的规划用途限制),以及农民集中住房(含涉农棚户区)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贷款期限:①农村土地整治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执行“卖地还贷”要求;②农民集中住房(含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涉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六)农村路网贷款:用于涉农公路、水路、县域城镇道路等项目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

(七)整体城镇化建设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区域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过程中的开发建设资金需要,包括基本人居环境建设、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支撑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①安置房及其配套商业设施建设;②供水、供热、燃气、路网、电网、信息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③学校、医院、文化馆、体育场等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建设;④污水、垃圾处理、水生态系统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⑤小型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生活超市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⑥安置房和产业园区“七通一平”配套设施建设;⑦征地拆迁、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和整理;⑧整体城镇化的其他相关建设内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贷款: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村庄环境整治、宜居乡村建设等,具体贷款用途包括:①水、电、路、气、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②污水、垃圾处理、水生态系统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③农村危房等农村住房改造;④文化站、小学校、卫生所等配套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建设;⑤小型集贸市场、生活超市等配套便民商业设施建设⑥乡村旅游开发、古村镇保护;⑦其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相关内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二、贷款对象要求

一是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绝对控股:政府控股占51%以上。一类公司)。二是列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测类”名单,当地监管部门同意农发行信贷支持的公司法人。三是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类公司)。四是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三类公司)。五是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当地主流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也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三、项目融资模式

在项目运作中,可以采用一般委托代建、土储机构委托代建、政府授权公司自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四类融资模式。

(一)一般委托代建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委托人购买服务以及支付资金的方式和金额等要素,借款人向农发行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根据合同约定从委托人获得工程代建资金来偿还贷款的模式。

(二)土储委托代建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委托人购买服务以及支付资金的方式和金额等要素,借款人向农发行融资,委托人以本项目收储地块出让收入中的成本返还支付工程代建资金,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模式。

(三)政府授权公司自营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机构授权借款人负责实施项目建设等职能,借款人向农发行融资,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综合收益还款的模式

(四)PPP融资模式是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综合收益还款的模式。

四、担保相关要求

项目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形式,优化担保方案。对采取地方政府委托代建购买服务模式的,应对纳入财政预算的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担保,其中:1.对于项目委托代建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全额质押担保,质押率不超过50%。2.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90%,质押后缺口部分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地市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85%;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县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80%。3.对采取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符合农发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地产抵押,抵押折率最高不超过70%。对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原则上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各级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追加母公司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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