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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制度

 笑容之如意吉祥 2015-09-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我县社会保险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按规定的收支项目编报。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方法

1、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上年度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本年度变动情况;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

3、认真编写基金预算编报说明,编报说明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依据、测算因素、预算编制情况、存在问题、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等。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低于前三年平均增幅的,应予以说明。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批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本级人大有要求时,积极做好向本级人大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各项工作。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调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一)组织实施

1、在编制基金决算前,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严格核对账目,核对无误后方可编制,确保基金决算报表数据和会计核算数据一致。最终报出的数据须经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认。

2、严格按照统一基金决算报表要求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编制、汇总和报送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自行取舍和遗漏。

3、对决算汇审中发现的问题,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应按规定程序由填制单位本着账表一致的原则重新填报。

4、结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深入分析当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撰写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告说明,为领导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算审批

1、年度终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

(三)四项专项资金决算

财社〔2011273号文件规定,就业专项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简称四项专项资金)决算从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中分离出来,单独布置,编报要求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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