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各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同时出差人应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及差旅费审核报销单》(见附表2)中“出差前审批”栏的报批事项,经批准出差的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结合省财政厅对差旅费的变动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附表1执行。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10元。市辖区内出差,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县直机关下乡镇和农村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的团组出差,住宿费可以在控制限额标准内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执行(见附表1)。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辖区内出差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包干使用;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下乡镇和农村按每人每天50元(其中:伙食补助标准为早餐10元/人、午餐20元/人、晚餐20元/人(干部下乡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安排工作餐的,应依此伙食补助标准缴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辖区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在出差时乘坐本单位公务车辆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下乡镇和农村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下乡乘座公共交通的(不含出租小汽车),凭车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各项附加费(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下乡镇和农村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报销应按一次一报,团组出差统一报销的原则。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并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及差旅费审核报销单》中“出差后报销审批”栏中的报批事项,批准后办理报销。 《**县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及差旅费审核报销单》是单位财务差旅费报销必须的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没有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当天出差返回的,凭《**县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及差旅费审核报销单》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含乘坐本单位公务车辆出差)和伙食补助费。 差旅费报销由各单位在支付额度内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强化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对在市辖区内、省内、省外等长时间进行公务活动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单位按附表1的标准下浮控制。长时间驻外进行公务活动有专门补助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不得超出附表1的控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其他县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县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及差旅费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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