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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疏义』单位拖欠加班费给经济补偿金吗(附4条提醒)|法行天下刘秋苏(006)

 lgzlawyer 2015-09-17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终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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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损害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当仅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方面存在争议而用人单位并无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且用人单位已支付了一定的加班工资时,则劳动者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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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周某于2009年5月26日进入A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于2009年5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周某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408元。2013年4月2日,周某以A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2009年5月26日至2013年3月30日的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102661元、经济补偿金13183元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最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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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1、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发周某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669.91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041.97元,合计5711.88元。2、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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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评析】

一、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加班时长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综合确定的。本案中双方关于计算方法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加班时长存在较大的分歧。
1、周某认为本案应当以其实际正常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A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观点。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标准的,从其约定。本案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无效情形,故法院认定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周某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本案关于加班时长的分歧是周某平时除8小时正常工作时长之外的3小时等待时间是否应当进行折算。周某属于A公司的员工,为工作而等待的3个小时同样是为A公司牺牲了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宝贵时间,理所应当获得一定的加班报酬。但是,周某属于驾驶员这样的特定岗位人员,虽然存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但超出的时间并非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其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也不太合理。因此,法院结合周某的工作性质、要求以及A公司为其发放公里数补贴等情况,对周某的加班时长进行了相应的折算。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对于特定岗位人员加班时长的折算方法进行约定,则更有利于避免纠纷和分歧。
二、未支付加班工资时能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三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却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用。从用人单位的行为基本可以推论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当然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却只支付了一部分加班工资,对于另外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方面均无异议,只是拖延未发。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仍然存在恶意拖欠劳动者部分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仍然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且已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但对于其他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方面双方存在争议。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并无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应支持。本案中,周某属于第三种情形。


给劳动者的4点提醒


劳动者对于加班的事实等相关情况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因无法提供证据,再加上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其加班工资的诉求往往得不到支持。为此,提供以下4点建议:

1、在刚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认真查看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基数是否进行约定,如约定且约定的标准过低,则可积极主张提高至双方都可接受的标准。
2、保存好在日常加班过程中的一些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事先的加班通知、加班后公司盖章或相关有权限人员签字追认的凭证等。
3、保存好相应的工资条,以便日后确认自己的工资标准;同时在签收工资条时应注意加班工资一栏的填写情况,以免在未收到加班工资的前提下却“签收”了加班工资,增加自己日后的举证难度。
4、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时应当及时维权,以免耽误仲裁时效,丧失胜诉的权利。同时鉴于时效问题存在争议,保险起见,最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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