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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敬畏之心常在---法医学鉴定人的证据意识(下)

 宏泽资料库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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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证据意识是每个刑事技术及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鉴定人如果缺乏法律知识,没有证据意识,不知道自己的结论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分量,以为自己玩儿技术就可以混饭吃,迟早会栽跟头。
法医学鉴定人证据意识的基本要求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以往,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人员基本上都毕业于法医学、临床医学、分子生物学、分析化学等专业。他们掌握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但缺乏法律知识和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训练,证据意识相对薄弱。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又处在改革阶段,法医学鉴定存在鉴定机构注册的门槛低、鉴定人队伍良莠不齐的现象,尤其是部分社会鉴定机构兼职鉴定人偏多,过分追求盈利,缺乏司法鉴定素养的教育。
  比如,法医物证学鉴定人在进行亲子鉴定时,隐瞒否定父权的证据,一旦被当事人或法庭发现,没有人会去讨论你给出的最终结论正确与否,仅凭这种违背证明规则、违反鉴定人职业准则的行为,就会使你的鉴定结论丧失证据价值。
  在这样的背景下,要保障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鉴定人证据意识的提高迫在眉睫。  
法医学鉴定人证据意识的基本内涵

  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对法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并做出结论的过程。
  在法医学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思维方式起着主导的作用,鉴定人的证据意识对其做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会产生影响。
  将鉴定人的证据意识概念加以细化,我们认为,鉴定人证据意识的基本内涵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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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局限性

  司法鉴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非常希望鉴定人能够出具明确具体的鉴定意见,潜意识里不承认或不理解科学鉴定的局限性,他们排斥“鉴定意见”,对“鉴定结论”极为青睐。而我们鉴定人也受其影响,存在同样的认识。
  法医学鉴定的局限性是客观事实。例如DNA检验:
 ①材料可能微量、微小;
 ②材料相互混合,或者存在人为假象和伪装;
 ③材料受外界环境影响,如高温和污染等,可能降低检出率;
 ④材料受时间影响,难以保存,或者随着时间物质发生降解、破坏;
 ⑤有些材料不具备重复实验和检验的条件;
 ⑥基因突变。
  法医学鉴定人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除得出准确鉴定结论外,可能还有以下情况:
 第一,有结果,但无法科学地解释出现的结果;
 第二,没有结果,不能得出结论;
 第三,根据结果,提出倾向性意见。
  承认法医学鉴定的局限性是科学性的具体体现。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的结果,客观真实地记录检验过程,是司法鉴定科学性的灵魂。
  司法鉴定活动不同于科学研究活动。司法鉴定的实验检材和比对样本,或者已经掌握的案件信息通常均非常有限,即使用高精端的设备,或者高水平的专家,有时也无法得到准确的结论。
高度重视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性

  重结论,轻程序是法医学鉴定存在的问题。
  鉴定程序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国家法律规定;
  二是行业鉴定规范,
  三是程序性技术标准。
  遵循鉴定程序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合法性的重要标志,也是证明鉴定客观公正的标尺和依据。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必然失去证据能力,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已无价值。
  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法医学鉴定是为法律服务的,它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法律对法医学鉴定程序的规范作用便由此体现出来。
  例如,法医临床学鉴定人在使用《轻伤》条款“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时,照相是规定固定证据的手段。如果不通过拍照对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进行证据固定,在其损伤恢复后的庭审质证阶段,鉴定结论就会受到质疑,因为鉴定人仅有文字描述而无客观证据用以显示当时损伤的具体情况,无疑会降低结论的证据效力;
  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不仅要检查被鉴定人,是否能得出可靠的鉴定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对被鉴定人既往表现的调查和既往病史记录。如果鉴定人疏于对这些证据的搜集和审查,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难以保障;
  法医鉴定的过程或文书形式不符合法定证据要求,比如检查被鉴定人时只有一名鉴定人在场,鉴定文书没有唯一性标识、未加盖鉴定章等等,均具有伪造证据的嫌疑,可能使鉴定结论当庭无效。
  由此见得,培养法医学鉴定人的程序意识,是保证障鉴定质量及其证据效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法医学鉴定相关法律的学习

  1.重视法医学本科生的法学理论教学工作。
  从法律角度看,证据部分是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可以说,整个诉讼过程主要是发现,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近年来,法医学教育工作者逐步认识到,法医学鉴定人才的培养不能只追求单一的“技术化”,而且还要“法律化”,这样才能保证法医技术人才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在法医法学、司法鉴定概论等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注重了强化了司法制度和证据法学的内容,就是为了培养法医学鉴定人的证据意识。
  2.加强法医鉴定行业管理与培训,提高法医学鉴定人的证据意识。
  与其他鉴定行业(如:物证技术、声响资料等)相比,法医学鉴定行业在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方面会起到较大的作用,鉴定工作与维护正常人际关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安全关系相对密切。
  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强调的是专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以保障法医学鉴定质量和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法医学鉴定人法律知识贫乏、证据意识较为淡薄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鉴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为此,法医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对因相关问题而引发的鉴定投诉和索赔事件进行通报与处理,引起业内的重视;同时组织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和专题报告等活动,来促进鉴定人证据意识的提升。
来源:网络
作者:鲁涤
编辑/整理/配图:法证达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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