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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案例参考

 鹏鸣 2015-09-18

 

 

 

 

企业上市案例参考

 

但有些企业目前的资本规模还达不到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要求,或需要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因此,还需要通过上市前进行一轮甚至几轮的私募融资,以满足企业扩大规模和持续发展的要求,最终实现上市。对于企业的上市发展来说,上市前的私募融资与非上市的私募融资有一定的不同,上市前的私募融资除了注意一般私募融资的有关问题外,还要考虑符合下步创业板上市前重组和整合的要求,所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前进行私募融资还要注意一些特别的问题。

一、创业板上市前私募融资方式的选择

我们一般说的私募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性私募融资,另一种是债务性私募融资。上市前通常所采取的私募融资方式是私募股权融资方式,即引进的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公司一定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超过了锁定期,投资者再出售自己的股份以实现退出。这种融资方式对公司的负债结构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实践中,有些企业在上市前,特别是控股股东不想稀释自己的股权,通常就采取债务性融资,即公司通过银行借贷或民间借贷等方式筹集企业当前发展的资金。如果采取债务性融资,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负债率一般不能超过70%,因此,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进行私募融资时,最好采取私募股权的融资方式,避免加重企业的负债结构。如果采取债务性融资,那么也要注意公司的负债结构和负债率,筹集适当的资金,不要让公司的负债率超过70%

二、创业板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依法操作避免造成非法集资

我国《证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就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犯罪。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都是在此约束下,企业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进行权益性的融资行为。如果超过200人了,那么企业必须要经过国家证券发行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就构成犯罪了。因此,进行私募融资的企业需要明确此规定,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另外,需要注意私募融资行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注意投资者开展的尽职调查

在正式投资之前,投资者会自己派人员或者聘请律师,将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这项工作将会把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状况、组织结构状况、财务、技术、产品、经营方式、盈利模式、生产、采购及供应、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产业政策、拥有的重大资产、知识产权以及公司的发展前景、所处的行业地位、公司或有负债和或有诉讼事项等一系列情况展开调查和详细了解,为此,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内部信息不致被泄露,一定要与投资者签订保密协议,对其有束缚,但这种制约也是有限的。

因此,在实践中,为防止把一些本该投资者当前还没必要知道的公司重要保密信息也被其所了解,作为被投资者可以根据双方谈判磋商的进展情况,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相应信息,以防止最后投资者不投资时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好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要保密信息。在实务中也发现过有些投资者故意假借投资为名,实为骗取了解对方企业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的恶劣事件。甚至有些投资者由于之前尽职调查时,充分了解了企业的不规范情况,最后双方发生了矛盾没有合作,在这家企业后来上市时,原来的投资者竟然拿着原来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尽调资料向证监会举报这家企业,破坏这家企业上市的情况。因此,企业在上市前引进投资者时需要充分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

(三)股权变化要合法规范

有些企业在引进私募时,既搞存量股权转让又搞引进投资者的增量融资,两方面加起来占公司的总股本比例很大,引起公司股权较大幅度的变动;有的公司持着捞一把的想法,利用公司上市后股权增值的情况,在上市前通过高溢价对外出售股权;甚至个别企业以上市为名,以引进投资者为幌子,搞非公开发行,非法集资,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些都给公司上市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上市前引进投资者时的股权变化比例一定要适当,折股比例需一致,程序要合法规范。

1、股权变化的比例

企业上市前股权变化,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融资,都要把握的尺度,比例一定要适当,将股权变动的比例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原则上,我们认为比例不宜过高。如果比例过高,造成改制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更,会对企业上市产生一定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企业上市前,股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都是需要根据情况运行13年后才能上市。

2、变化时的股权价格

股权变化时,价格一定要合理,充分权衡新老股东的利益。既要防止低价转让或出售,侵害出让方利益,又要防止大股东利用实际控制权随意提高转让或出售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同一次增资的折股比例应一致,需要体现公平原则。

3、股权变化的认购程序

1)入股资格的确定。引进新的投资者如果采取增资扩股方式,由于增资扩股时间不同,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也不同。绝大部分企业要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有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但对相关程序有严格要求。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要充分了解和把握。

2)增资扩股的程序。企业无论在改制前还是在改制后引进新的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都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目前,虽然法律法规取消了新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但企业创业板上市时,中国证监会同时规定了锁定期的要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现实中,许多企业运作不规范,不重视认购程序,认购人对锁定期新规定不了解,极易形成法律纠纷,产生信访举报,影响企业上市工作。

(四)引进新投资者不能影响公司的上市时间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这对在创业板上市前采取私募股权融资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从而导致的公司管理层及架构变化等作了严格的要求。如果引进的新投资者要求改选董事会,委派多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导致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公司就需要运行两年后才能上市。如何判断董事和高管发生重大变化呢?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意见,如果董事和高管发生变化的人数达到原来总人数的1/3,就可能会被认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另外,即使变化的人数没有达到总人数的1/3,但变化的是公司管理团队中最核心的人员,可能会造成公司以后的经营策略、核心知识产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可能也会被认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在创业板上市前引进新的投资者需要注意别引起公司董事和高管的重大变化,以避免需要再运行两年的情况。

(五)避免产生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拟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有同业竞争的情况是不可以申请上市的。在引进新的投资者时需要关注新投资者的对拟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比例和实际经营的业务,一般新投资者如果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在5%以上,其实际经营的业务就不要和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否则就会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影响以后的上市。

关联交易是指拟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如果新投资者和拟上市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那么在上市前也是需要规范的。目前,证件会的指导意见是,关联交易应该尽量避免,实在避免不了的,必须由对此交易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独立投票通过,上市时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对该关联交易必须进行披露,新投资者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签订有效的法律文书

采取私募股权融资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一般是采取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方式。因此,在实践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作为原来的股东和新的投资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协议、文书等就显得非常重要。

1、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

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主要是明确投资者投入的全部资金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额,然后投资者占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时,要注意履行新的投资者需要与公司及原股东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原股东一般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议,明确公司以后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新的投资者是否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人数等内容。另外,企业在上市申报时,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情况。

2、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

如果引进新的投资者需要从企业原来的股东中受让一部分股权,从而成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这时新的投资者需要和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是:如果股权转让时,公司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议,除转让方外的原股东需要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非常重要,否则,会导致本次转让的股权无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原股东是不要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另外,要注意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平性,转让的价格一般不低于转让股权相对应的公司的净资产价值。

3、避免签订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企业在引进新的投资者,特别引进的是带有境外投资机构背景的投资机构,他们往往在商谈签订投资协议时,都要签订对赌协议或者在投资协议中增加对赌条款。

由于对赌协议或条款根据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再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所以对赌协议有可能使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化,因此目前在实务业务中,中国证监会并不认可对赌协议或条款的法律效力,要求在企业创业板上市前,如果和投资者签订过对赌协议或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均要求在上市前必须解除该等协议或条款。

4、附加其他条款的效力

新的投资者如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文件中,包含诸如反稀释条款、拖带权条款、强制回购条款等内容的,这些条款有的在国内法律上是无效的,有的条款虽然在国内法律上有效但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和操作,这些条款也不被中国证监会认可,因此,拟上市的创业板企业最好也不要与新的投资者签订带有这些条款内容的协议,以免给以后的上市造成一定的障碍。

(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可谓是公司的宪法,也是准备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的必备文件之一。新的投资者在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首要的就是修改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起草或修订。在实践中,有的新投资者要求在公司章程里增加反稀释条款、特殊的优先权条款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些无效的条款落实在公司章程上就会对以后的上市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新投资者进入公司时,修改公司章程时一定要符合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企业创业板上市是个系统工程,牵涉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业务、人员资产等方方面面。如果在上市前引进新的投资者,那么企业需要规范和处理的问题比一般情况下就更多,这就需要企业充分了解我国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则,了解中国证监会的最新指导意见,处理好新投资者进入的有关问题,协调好各方关系,和新投资者共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科学管理,规范经营,以实现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最终实现创业板上市的目标。

三、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股权激励的模式通常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计划、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帐面价值增值权等几种表现形式。其中第一至第八种为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些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所获收益受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帐面价值增值权是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仅与公司的一项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值有关,而与股价无关。

四、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多部文件予以规范,但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我国目前并无专门法律规定,仅是在《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并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由于《公司法》强制要求用于奖励公司职工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对于定位于对企业高管进行中长期激励的股权激励意义不大。中国证监会目前对拟上市企业的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基本态度:基于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虑(尤其是要求发行人应当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要求上市前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执行完毕才能上市,或者终止该计划后再上市。

五、股权激励实务探讨

(一)激励目的

1、吸引人才:一般是在引进关键技术或管理人员的同时给予某种形式的激励。

2、激励人才:为了建立有效的技术研发动力机制或市场开发、产品推广机制,给予关键技术人员或重要营销人员某种形式的激励。

3、职工持股:稳定具有一定资历的员工队伍,与创始股东共同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4、联络资源:稳定对企业具有重要价值或影响的外部资源,例如商业银行、上下游客户等。

(二)激励对象

1、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重要营销人员。这也是中国证监会最为鼓励的激励对象。但大多都设置了12-36个月不等的锁定期,其中最为常见的标准为12个月。

2、具有一定资历的员工队伍。参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我们认为用于该等对象的激励股票总数最好不要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具有重要价值或影响的外部人脉资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分析其与发行人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三)激励模式

在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帐面价值增值权等几种表现形式中,业绩股票、股票期权、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是拟上创业板企业更为钟爱的激励模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创业板首发企业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情况,则多为选择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员工持股形式。

(四)股票来源

1、控股股东股权转让;2、公司股权回购转让;3、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创业板首发企业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情况,则多为改组前或上市前增资,个别是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公司股权回购则没有。

(五)资金来源

发行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时间安排

大多均选择在股份制改组前的有限公司阶段,也有股份公司阶段实施的案例。时间越靠前,越好解释,尽量避免上市前6个月内的火线入股。

为打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疑虑,建议发行人在上市前完成或彻底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且不应当留下可能引起股权纠纷的后遗症)。根据目前的创业板披露情况,最好是一次性实施完毕,彻底干净。

(七)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2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1期中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IFRS2,由实体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该实体的权益工具转让给为实体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职工和其他方作为对价的也属于股份支付交易,该准则也适用于将实体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实体)的权益工具转让给为实体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职工和其他方作为对价的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八)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关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

七、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经翻阅截至201091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创业板首发企业预披露招股说明书,在上市前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公司高达60多家。包括汉鼎技术、汉威电子、探路者、佳豪船舶、神州泰岳、安科生物、北陆药业、向日葵、长盈精密、华泰化工、易世达、大富科技、花园生物、青松股份、晨光生物、信维通信、东方嘉盛、沃森生物等。

(一)汉鼎技术300011(申报时间2009-10

汉鼎技术的激励方案是股权转让的典型案例。20071121日,公司大股东鼎汉电气将其持有的177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顾庆伟1026万元、杨高运300万元、幸建平108万元、方磊102万元、杨帆90万元、吴志军72万元、张霞72万元。公司表示,本次股权转让主要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转让价格为1/股。

(二)汉威电子300007(申报时间2009-09

汉威电子主要股东也于2007122日分别向钟克创、刘瑞玲等35名自然人转让部分股权。受让人中多数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转让价格亦为1/股。

(三)探路者300005(申报时间2009-09

探路者的激励方案则是增资及股权转让兼而有之。该公司曾于2008415日由大股东盛发强将所持2.1359%的股权转让给公司高管之一的石信,理由是奖励其多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同时,公司还通过了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冯铁林等12名新股东及石信等3位原股东以货币方式向公司增1405万元,其79.97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解释此次增资系为了保持公司高管队伍的稳定,并激励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佳豪船舶300008(申报时间2009-09

佳豪船舶于20071222日通过非同一价格的增资,吸收了紫晨投资和赵德华等35名自然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其中,赵德华等人为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其增资价格低于紫晨投资6倍有余。佳豪船舶表示,该次非同一价格增资系于公司股份化之前完成,因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同时,紫晨投资也出函证实其增资价高系出于真实意图的表示,因此另一部分的“低价”也不确认为股权激励。

(五)神州泰岳300002(申报时间2009-09

神州泰岳于2001518日设立,在当年的1010日进行了首次股权激励。2009318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扩股方案,以现金增资3,632,000股,每股认购价格为2.5元,认购对象为主要的公司中层管理团队成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神州泰岳对增资扩股原因与定价依据解释是:考虑到公司在IT运维管理领域已取得了领先的市场地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绩持续快速提升,为使公司主要的中层管理团队成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充分分享到公司发展的成果,留住对公司发展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人员,坚定其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决定面向上述人员进行增资扩股。本次增资扩股价格为2.5/股,系以公司200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扣除2008年度现金分红后的差额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六)安科生物300009(申报时间2009-09

安科生物于1994322日设立,并于1995810日实施股权激励。200893日,本公司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增加发行股份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由公司营销、管理和技术骨干按经审计的2008630日每股净资产2.47元为依据,以每股2.65元的价格认购公司全部增发股份。

(七)北陆药业300016(申报时间2009-10

2008313日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50万股的股份,其中王代雪认购不超过280万股,洪薇认购不超过60万股,机构投资者盈富泰克认购不超过750万股,段贤柱认购不超过95万股,武杰认购不超过25万股,刘宁认购不超过20万股,李弘认购不超过20万股。根据2007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2,395万元,按此次增资完成后股本5,088.8491万股计算,市盈率为11倍,此次定向增资价格在参考市盈率基础上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所有认购人的认购价格均为每股5.33元,并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中,段贤柱,公司总经理;武杰,公司副总经理;刘宁,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弘,公司财务总监。

(八)青松股份300132(申报时间2010-10

2009426日,为了建立和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稳定性,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青松化工股东会通过了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由陈尚和、傅耿声、邓建明、苏福星、郑恩萍、江美玉、王德贵、邓新贵、陈春生、林永桂10名自然人以现金2,002.20万元认购470万股新增出资额,每单位出资额认购价格4.26元,即在经审计的2008年末每股净资产3.39元的基础上溢价25.74%。以上股东中,陈春生、林永桂为个人投资者,未在公司任职,其他股东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其中陈尚和、傅耿声为有限公司原股东。

(九)晨光生物300138(申报时间2010-10

200998日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678.5436万元。本次增资股份全部由149名自然人股东认购,其中:新增的自然人股东为126名,原自然人股东为23名。

根据晨光生物的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本次增资新进股东的选定原则和入股标准为:鉴于公司需要增加资本金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实施股权激励、并与委托持股的清理一并考虑,公司确定了本次增资新进股东的选定原则和入股标准:

①适用股权激励的新进股东:2009630日前到公司工作的及目前在册、在岗的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主管、特聘人员;20051231日以前进入公司工作的骨干员工。上述被激励人员的入股标准如下:总经理助理以上10万股、部门经理5万股、部门副经理3万股、部门主管2万股、2005年以前的骨干员工和不足一年的部门主管及特聘人员0.8万股、10年以上的公司骨干员工2万股。公司派到子公司的按同等级别对待,兼并的子公司领导不足一年的0.8万股。

②适用委托持股清理的新进股东:20097月,为了理顺股权关系,公司对股东之间的委托持股情况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委托人不再持有公司股权。为了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次增资将上述原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纳入增资人范围。根据公司2009712日股东会决议,上述转让公司出资的被代持股东有权对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增资金额以转让上述出资的转让价款为最高限额,每股价格为2.01939元。

根据晨光生物的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本次股权增资定价依据为:以公司截至20093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本公司2009331日的每股净资产为2.01939元,最终确定本次增资定价为2.02/股。

显而易见,准创业板企业因行业及商业模式的创新性、发展阶段的初期性等原因更需要优秀的人才与稳定的团队,其中适当的股权激励便成为众望所归的选择。其中,创业型企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给予员工报酬,更有利于公司在初创阶段将有限的现金流用于投资发展,减少职工薪酬的现金支出压力。此外,因公允价值难以度量,部分改制上市前“抢关”的股权激励,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相关费用的确认,这或也成为公司实施激励的另一种考量。

不过,上述各家上市公司仅规定了获得股权激励的条件,比如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业绩条件等。但是,却忽略了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的约束条件,即获得权利后应该履行的职责。绝大多数公司对于高管所持有股票在上市后的限定条件都没有超过监管层的要求。有投行人士就认为,“这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错误地理解为上市前的利益均沾,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二是在限售期满后,可能导致激励对象的集中抛售,甚至套现离职,这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样有害无益。”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人才,调动其积极性,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秀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有投行人士表示,股权激励不应是高管、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而应有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最妥善的办法是有条件的获得股权,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达到相应绩效指标时,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

针对前述专业人士的质疑,虽然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目前尚无明确表态回应,但不排除会在以后进行相关的调整。在上述60家公司中,已有莱美药业、机器人两家公司实施了后置约束。

莱美药业(300006.SZ)的股权激励对象承诺,在2011年、2012年的上市流通数量为莱美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零或负,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11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

机器人(300024.SZ)的核心管理人员的承诺条件是连续三年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即只有在满足以2007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为基数计算的截至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度各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的条件下,上述人员可在以上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个转让期间截至20111231日。

八、企业IPO过审关注点

梳理好上市冲刺中的财务问题,将为众多拟上市企业解除临门一脚中的主要障碍。20101222日,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IPO上会被否,原因在于股权相对简单,客户及销售市场相对集中。据悉,这已是2010年第59家被否的IPO上会公司。截至201012月底,共计有60家拟上市公司在IPO冲关时折戟,无功而返。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的规范要求,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一步之隔的企业占大多数。本文拟对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财务问题,结合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进行说明,以期对后来者所有帮助和借鉴。

关注点一: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案例】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肖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93.87%,客户过于集中。

关注点二: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关注点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关注点四: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案例】上海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2006年纳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而未予纠正。

关注点五: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案例】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关注点六: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2007年、200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

关注点七: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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